DB372801.6-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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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71.080.01 G15 备案号: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 2801.6 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 : 有机化工行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6: 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2018 - 04 - 23 发布 2018 - 10 - 23 实施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37/ 2801.6 2018 I 前 言 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2、 第 1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 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 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 4部分:印刷业; 第 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第 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 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 DB37/ 2801的第 6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潘光、周成、李恒庆、史会剑、谷树茂、张存良、李红莉、潘齐、王宝琳。 DB37/ 2801.6 2018 II 引 言 山东省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
3、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 控制标准。 DB37/ 2801.6 2018 1 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 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 理。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不适用本标准
4、。采用自备锅炉处理有机废气 的企业,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不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 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 (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一盐酸萘乙二胺分光 光度法 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
5、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一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 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
6、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 (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DB37/ 2801.6 2018 2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
7、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一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 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
8、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有机化工行业 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基础 原料 ,生产各种有机原料及产品的工业 。适用于本标准的有机化工行 业具体范围见 附录 A。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
9、unds (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气体状态,简称 “ 标态 ” 。本标准规定的 VOCs 排放浓 度限值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 VOCs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单位为毫克 /立方 米 ( mg/m3) 。 3.5
10、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 DB37/ 2801.6 2018 3 3.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 3.7 处理效率 treatment efficiency 污染物治理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 自标准实
11、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中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时段的排放限值。 表 1 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 VOCs 排放限值 行业名称 生产工艺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 /立方米 ( mg/m3) 速率限值 1 单位为千克 /小时 ( kg/h)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医药制造 ( C27) 化学反应、生物发 酵、分离精制、溶 剂回收、制剂加工 等使用和产生 VOCs 的工艺 苯 4 2 0.3 0.15 甲苯 25 15 0.6 0.3 二甲苯 40 20 0.6 0.3 VOCs 120 60 6.0 3.0
12、 橡胶制品制 造( C291) 轮胎企业及其他 制品企业炼胶、硫 化装置 VOCs 102 102 6.0 3.0 轮胎企业及其他 制品企业胶浆制 备、浸浆、胶浆喷 涂和涂胶装置 苯 4 2 0.3 0.15 甲苯 10 5 0.6 0.3 二甲苯 15 8 0.6 0.3 VOCs 120 60 6.0 3.0 涂料、油墨、 颜料及类似 产品制造 ( C264) 树脂 /乳液生产、 原料混配、分散研 磨等工 艺 苯 1 1 0.3 0.15 甲苯 15 10 0.6 0.3 二甲苯 30 20 0.6 0.3 VOCs 120 50 6.0 3.0 其他行业 (除上述行 业外的有机 化工行业
13、) 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4 2 0.3 0.15 甲苯 10 5 0.6 0.3 二甲苯 15 8 0.6 0.3 VOCs 120 60 6.0 3.0 所有行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废气中有机特 征污染物 表 2所列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 浓度限值 注 1: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 90%及以上时,不执行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注 2:浓度限值为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基准排气量: 2000m3/t 胶。 DB37/ 2801.6 2018 4 4.1.4 橡胶工业炼胶、硫化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胶料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胶料 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胶料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须将
14、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按公式 ( 1)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的依据。胶料消耗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实基总基 ii QYQ .( 1) 式中: 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 度, mg/m3; Q总 实际排气量 , m3; Yi 第 i种产品胶料消耗 量, t; Qi基 第 i种产品的单位胶料基准排 气量,取值为 2000 m3/t胶; 实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 度, mg/m3。 4.1.5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 2 中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 的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
15、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执行。 表 2 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单位为 毫克 /立方米( 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1 正己烷 50 34 酚类 15 2 环己烷 1 50 35 氯甲基甲醚 1 0.05 3 氯甲烷 1 20 36 二氯甲基醚 1 0.05 4 二氯甲烷 1 50 37 氯乙酸 1 20 5 三氯甲烷 1 50 38 丙烯酸 1 10 6 四氯化碳 1 20 39 邻苯二甲酸酐 1 5 7 1, 2-二氯乙烷 1 1 40 马来酸酐 1 10 8 1, 2-二氯丙烷 1 50 41 乙酸乙烯酯 1 20 9 溴甲烷 1 20
16、42 丙烯酸甲酯 1 20 10 溴乙烷 1 1 43 丙烯酸丁酯 1 20 11 1, 3-丁二烯 1 1 44 甲基丙烯酸甲酯 1 50 12 氯乙烯 1 45 异氰酸甲酯 1 0.5 13 三氯乙烯 1 1 46 甲苯二异氰酸酯 1 1 14 四氯乙烯 1 50 47 硫酸二甲酯 1 5 15 氯丙烯 1 20 48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脂 1 1 DB37/ 2801.6 2018 5 表 2 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16 氯丁二烯 1 20 49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1 1 17 二氯乙炔 1 4 50 多亚甲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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