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1101.4-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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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 1101.4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 4:plastic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9 - 07 - 17发布 2019 - 09 - 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DB36/ 1101.4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排放控制要求 . 3
2、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 4 6 监测要求 . 5 7 实施与监督 . 6 DB36/ 1101.42019 II 前 言 DB36/ 11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印刷业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 本部分为DB36/ 1101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涂翔、吴丽芳、赵秉华、何丹、陈小兰、唐海峰、王仁浪、李凯、肖俊明、裘 秀培。 DB36
3、/ 1101.42019 I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江 西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塑料制品业工艺和污染治 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文件。 本部分是江西省塑料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新制定的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或者新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DB36/ 1101.42019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塑料制品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 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塑料制品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适用于包括GB/T 4754中 行业代码292所包含所有行业,即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 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 不适用于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以及塑料鞋制造行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
5、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487.1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颗粒物)排
6、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
7、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DB36/ 1101.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 3 术语和定义 DB36/ 1101.42019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塑料制品业 plastic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压、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工艺加工各种 塑料制品的工业,以及以回收的废旧塑料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产生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 工业。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
8、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 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 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 %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 加和得出。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
9、carbon(NMHC) 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5 苯系物 benzene series 苯、甲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 苯、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合计。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 准。 3.7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
10、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 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DB36/ 1101.42019 3 3.8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9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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