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1101.1-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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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 1101.1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 1:printing industry 2019 - 07 - 17发布 2019 - 09 - 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DB36/ 1101.12019 I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排放控制要求 . 4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
2、 4 6 监测要求 . 5 7 实施与监督 . 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 器法 . 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即用油墨VOCs含量限值 . 11 DB36/ 1101.12019 III 前 言 DB36/ 11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印刷业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 本部分为DB36/ 1101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
3、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储险峰、陈谊、钟鸿雁、康长安、于雯、邹新、徐洁、罗小龙、刘敏、李文辉、 胡巍。 DB36/ 1101.12019 IV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江 西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印刷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 术的进步,制定本文件。 本部分是江西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新制定的国家污染 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或者新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的,按 国家标准执行。 DB36/ 1101.1
4、2019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印刷行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 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 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
5、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6、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7、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印刷业 printing industry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生产印刷品的行业。 DB36/ 1101.12019 2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 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
8、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 行测量,加和得出。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5 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主要由连接料、颜料、溶剂、助剂等组成。 3.6 水基印刷油墨 water -based printing ink 由水基连
9、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 3.7 溶剂基印刷油墨 solvent-based printing ink 由溶剂基连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 3.8 平版印刷 planographic 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与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个平面的印刷方式。 3.9 凹版印刷 recess 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10 凸版印刷 relief printing DB36/ 1101.12019 3 印版的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树脂版印刷。 3.11 即用状态 stand -by condition 原料产品已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10、 3.1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 准。 3.1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 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4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
11、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7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18 厂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9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DB36/ 1101.12019 4 本文件
12、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0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扩、改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 值。 表1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3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苯 1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 甲苯 3 二甲苯 12 总挥发性有机物(T VOC) 100 非甲烷总烃 50 4.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3、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2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的排放限 值。 表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监测项目 浓度限值(mg/m 3 ) 厂界 苯 0.1 甲苯 0.4 二甲苯 0.3 总挥发性有机物(T VOC) 2.0 非甲烷总烃 1.5 4.3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 对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5.1 印刷生产过程中所有涉及VOCs产生的环节,均应有负压收集系统,将产生的VOCs通过局部或整 体集气系统导入VOCs处理设施或排放管
14、道,达标排放;集气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 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滞后关闭。 5.2 油墨、清洗剂、润版液、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 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DB36/ 1101.12019 5 5.3 建立并实施厂内润版液统一配给系统,集中配制,安装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 5.4 废油墨、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废弃容器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 密闭容器内,定期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5.5 企业应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建立含VOCs的原辅料存储、
15、转移、使 用台账,形成印刷品类型、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 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6 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 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识。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 采样孔。监测平台建设满足HJ/T 397相关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 Z”字梯或升降电 梯。 6.1.2 新建印刷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设置采样孔;现有印刷企业应在挥发性有 机物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孔,如挥发性有
16、机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在 进口处也应设置采样孔。 6.1.3 污染源监测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的要求执行。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按照HJ/T 55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的要求执行。 6.1.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采样频次按 照国家颁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6.1.5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 75、 HJ 76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6.2 分析方法 按照GB/T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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