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3235-2018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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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 A 20 DB34 安徽省 地方标准 DB 34/T 3235 2018 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服务规范 Regulations on relief services for vagrants and beggars 2018 - 12 - 29发布 2019 - 01 - 29实施 安徽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3235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国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国市民政局、宁国市社会福利院、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宁 国市救助管理站。 本
2、标准起草人:刘璐、郑志芳、伍爱华、李琴、贺冉冉、丁林峰、牛彦、束道文。 DB34/T 32352018 1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救助管理机构开展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 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救助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 标志 GB/T 23245 流浪
3、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GB/T 28223 救助管理站服务 GB/T 28224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GB/T 29354 救助管理机构安全 MZ/T 058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 086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3 基本要求 3.1 人员及 设备设施 3.1.1 应符 合 GB/T 28223的要求 3.1.2 宜通过现有岗位调整、合并转换、增加编制等方式,在机构内设置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3.2 安全 应符合 GB/T 29354 的要求。 3.3 档案 3.3.1 救助管 理机 构应建立救助档案管理制度。 3.3.2 救助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整理方法
4、、保管、统计和利用、保管期限、鉴定、销毁和移 交等内容参照生活无着 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 3.4 基本服务 3.4.1 应 7 24小时提供求助接待及热线服务。 3.4.2 在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 重点街区路段、车站码头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引导标志,醒目标 注救助管理机构的名称、地点位置图、公交站点及线路、联系电话等。 DB34/T 3235 2018 2 3.4.3 在遭遇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应开设临时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 为求助人员提供餐饮、住宿等基本服务。 4 服务内容 4.1 入站 4.1.1 求助接待 4.1.1.1应热 情接待来站求
5、助人员,向被引导、护送及自行来站的求助人员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4.1.1.2对来站求助人员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 4.1.1.3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异常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应及时送往 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 4.1.1.4处于醉酒状态对他人和自身有伤害,发现有疑似吸毒或犯罪情形的,应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4.1.2 核查与安检 4.1.2.1 救助管理机 构应对求助人员说明的求助原因和需求以及提供的身份证件、户籍等信息进行核 查,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 4.1.2.2 求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
6、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先行救助。 4.1.2.3为疑似境外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确认求助人员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 留的,应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应及时向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通报,并 可受当地外办、港 澳办或台办的委托提供临时服务。 4.1.2.4求助人员有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 年人进行有害 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甄别。 4.1.2.5应对求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女性求助人员应安排女性工作人员检查。 4.1.2.6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易爆、腐蚀、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应
7、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4.1.2.7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锐 (利 )器、打火器具等物品,求助人员应自行丢弃或交由救助管理机构 代为保管。 4.1.3 不予救助 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 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见附录 A.2)。 a)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 b) 拒不遵守物品管 理规定 ; c)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d)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e)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f)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 4.1.4 登记 救助管理机构 应留 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
8、况录入全国 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具体见附录 A.1)。 4.2 站内服务 DB34/T 32352018 3 4.2.1 生活救助 4.2.1.1妥善 保管受助人员寄存的随身携带的物品。 4.2.1.2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 用品。 4.2.1.3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4.2.1.4成年女性携带 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为其提供便利的生活起居。 4.2.1.5应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 4.2.1.6应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
9、于未成年人、老年 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 4.2.1.7应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4.2.1.8救助管理机构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 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 照顾和便利条件。 4.2.2 医疗救治 4.2.2.1 应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配备体温计、血压计等基本设备。 4.2.2.2 救助管理机构可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4.2.2.3 应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4
10、.2.2.4 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障碍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 机构救治、诊断。 4.2.2.5 对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 4.2.2.6 由公安、城管等单位公务人员直接护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到医 疗机构救治 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医疗机构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经甄别符合生活无 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 4.2.2.7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受助人员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受助人员或者与其一同受助的近亲属意见, 医疗机构征求救助管理机构意见的,
11、救助管理机构应建议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规定处置。 4.2.2.8 需要对受助人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受助人员可以表达意见的,应由受助 人员自行决定;受助人员不同意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4.2.2.9 对受助未成年人实施医疗措施, 救助管理机构应尊重医疗机构意见。 4.2.2.10 受助人员属于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治 疗手续。 4.2.2.11 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可以出院的证明材料为受助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受助人 员无故拒不出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终止对其救助。 4.2.2.12 救助管理机
12、构应按照当地物价和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与医疗机构核定受助人 员医疗收费和用药范围。 4.2.3 寻亲服务 4.2.3.1 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DB34/T 3235 2018 4 4.2.3.2 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 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 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 7个工作日报请公安部门提取 DNA。 4.2.3.3 应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4.2.4 未成年人服务 4.2.4.1 未成年人的站内照料服务
13、应符合 GB/T 28224的规定。 4.2.4.2 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的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应符 合 MZ/T 058的规定。 4.2.4.3 对受到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应符合 MZ/T 086。 4.2.4.4 救助管理机构应区分受助未成年人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精神状况和智力发展水平、滞留 时间等不同情况, 协助提供义务教育、替代教育等服务。 4.2.4.5 救助管理机构应协助年满 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 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4.2.4.6 救助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宜的教学计划为在机构内接受教育培训的受助未
14、成年人做好监督、检 查工作。 4.2.4.7 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 育。 4.2.4.8 受助未成年人暂时无法查明家庭情况或暂时无法离站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为其办理家庭寄 养、类家庭养育、机构托养等服务。 4.3 离站服务 4.3.1 离站准备 4.3.1.1 救助 管理机构应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 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4.3.1.2 对年满 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 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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