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麦多课文档分享! | 帮助中心 海量文档,免费浏览,给你所需,享你所想!
麦多课文档分享
全部分类
  • 标准规范>
  • 教学课件>
  • 考试资料>
  • 办公文档>
  • 学术论文>
  • 行业资料>
  • 易语言源码>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麦多课文档分享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DB34 T 3235-2018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pdf

    • 资源ID:1481891       资源大小:952.57KB        全文页数:16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5000积分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000积分(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DB34 T 3235-2018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pdf

    1、 ICS 03.080 A 20 DB34 安徽省 地方标准 DB 34/T 3235 2018 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服务规范 Regulations on relief services for vagrants and beggars 2018 - 12 - 29发布 2019 - 01 - 29实施 安徽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3235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国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国市民政局、宁国市社会福利院、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宁 国市救助管理站。 本

    2、标准起草人:刘璐、郑志芳、伍爱华、李琴、贺冉冉、丁林峰、牛彦、束道文。 DB34/T 32352018 1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救助管理机构开展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 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救助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 标志 GB/T 23245 流浪

    3、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GB/T 28223 救助管理站服务 GB/T 28224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GB/T 29354 救助管理机构安全 MZ/T 058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 086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3 基本要求 3.1 人员及 设备设施 3.1.1 应符 合 GB/T 28223的要求 3.1.2 宜通过现有岗位调整、合并转换、增加编制等方式,在机构内设置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3.2 安全 应符合 GB/T 29354 的要求。 3.3 档案 3.3.1 救助管 理机 构应建立救助档案管理制度。 3.3.2 救助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整理方法

    4、、保管、统计和利用、保管期限、鉴定、销毁和移 交等内容参照生活无着 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 3.4 基本服务 3.4.1 应 7 24小时提供求助接待及热线服务。 3.4.2 在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 重点街区路段、车站码头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引导标志,醒目标 注救助管理机构的名称、地点位置图、公交站点及线路、联系电话等。 DB34/T 3235 2018 2 3.4.3 在遭遇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应开设临时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 为求助人员提供餐饮、住宿等基本服务。 4 服务内容 4.1 入站 4.1.1 求助接待 4.1.1.1应热 情接待来站求

    5、助人员,向被引导、护送及自行来站的求助人员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4.1.1.2对来站求助人员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 4.1.1.3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异常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应及时送往 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 4.1.1.4处于醉酒状态对他人和自身有伤害,发现有疑似吸毒或犯罪情形的,应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4.1.2 核查与安检 4.1.2.1 救助管理机 构应对求助人员说明的求助原因和需求以及提供的身份证件、户籍等信息进行核 查,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 4.1.2.2 求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

    6、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先行救助。 4.1.2.3为疑似境外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确认求助人员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 留的,应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应及时向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通报,并 可受当地外办、港 澳办或台办的委托提供临时服务。 4.1.2.4求助人员有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 年人进行有害 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甄别。 4.1.2.5应对求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女性求助人员应安排女性工作人员检查。 4.1.2.6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易爆、腐蚀、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应

    7、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4.1.2.7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锐 (利 )器、打火器具等物品,求助人员应自行丢弃或交由救助管理机构 代为保管。 4.1.3 不予救助 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 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见附录 A.2)。 a)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 b) 拒不遵守物品管 理规定 ; c)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d)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e)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f)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 4.1.4 登记 救助管理机构 应留 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

    8、况录入全国 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具体见附录 A.1)。 4.2 站内服务 DB34/T 32352018 3 4.2.1 生活救助 4.2.1.1妥善 保管受助人员寄存的随身携带的物品。 4.2.1.2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 用品。 4.2.1.3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4.2.1.4成年女性携带 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为其提供便利的生活起居。 4.2.1.5应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 4.2.1.6应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

    9、于未成年人、老年 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 4.2.1.7应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4.2.1.8救助管理机构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 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 照顾和便利条件。 4.2.2 医疗救治 4.2.2.1 应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配备体温计、血压计等基本设备。 4.2.2.2 救助管理机构可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4.2.2.3 应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4

    10、.2.2.4 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障碍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 机构救治、诊断。 4.2.2.5 对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 4.2.2.6 由公安、城管等单位公务人员直接护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到医 疗机构救治 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医疗机构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经甄别符合生活无 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 4.2.2.7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受助人员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受助人员或者与其一同受助的近亲属意见, 医疗机构征求救助管理机构意见的,

    11、救助管理机构应建议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规定处置。 4.2.2.8 需要对受助人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受助人员可以表达意见的,应由受助 人员自行决定;受助人员不同意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4.2.2.9 对受助未成年人实施医疗措施, 救助管理机构应尊重医疗机构意见。 4.2.2.10 受助人员属于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治 疗手续。 4.2.2.11 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可以出院的证明材料为受助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受助人 员无故拒不出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终止对其救助。 4.2.2.12 救助管理机

    12、构应按照当地物价和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与医疗机构核定受助人 员医疗收费和用药范围。 4.2.3 寻亲服务 4.2.3.1 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DB34/T 3235 2018 4 4.2.3.2 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 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 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 7个工作日报请公安部门提取 DNA。 4.2.3.3 应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4.2.4 未成年人服务 4.2.4.1 未成年人的站内照料服务

    13、应符合 GB/T 28224的规定。 4.2.4.2 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的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应符 合 MZ/T 058的规定。 4.2.4.3 对受到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应符合 MZ/T 086。 4.2.4.4 救助管理机构应区分受助未成年人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精神状况和智力发展水平、滞留 时间等不同情况, 协助提供义务教育、替代教育等服务。 4.2.4.5 救助管理机构应协助年满 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 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4.2.4.6 救助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宜的教学计划为在机构内接受教育培训的受助未

    14、成年人做好监督、检 查工作。 4.2.4.7 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 育。 4.2.4.8 受助未成年人暂时无法查明家庭情况或暂时无法离站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为其办理家庭寄 养、类家庭养育、机构托养等服务。 4.3 离站服务 4.3.1 离站准备 4.3.1.1 救助 管理机构应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 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4.3.1.2 对年满 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 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

    15、站。 4.3.1.3 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 离站。 4.3.2 自行离站 4.3.2.1 年满 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救助管理机构应 为其办理离站手续,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填写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见附录 A.3)和自行离站 声明书(见附录 A.4)。 4.3.2.2 自行离站人员没有交通费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 4.3.2.3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与当地(火)车站、港口协商购买、印制、查验及退返乘车凭证的具体方 式,加强对受助人员乘车凭证的管理。 4.3.2.

    16、4 乘车凭证应当方便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流入地到流出地有直达车、船交通工具的,应当提 供直达乘车凭证。确需中转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中转地站名、中转地救助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4.3.2.5 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 般不超过 20元,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受助人员签收字据。 DB34/T 32352018 5 4.3.2.6 受助人员未 办理离站手续、擅自离开救助管理机构或医疗机构的,视为主动放弃救助,救助 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4.3.3 接领离站 4.3.3.1 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

    17、殊困难受助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困难 受助人员”),应由其亲属接领返回。 4.3.3.2 救助管理机构应查验接领人身份证件,保留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清点交 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见附录 A.3),办理交接手续。接领人拒不提供身份证件、 证明材料或拒不签字确认的,不得移交受助人员。受助人员患病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将受助人员病情信 息告 知接领人。 4.3.4 护送离站 4.3.4.1 亲属不能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安排接送返回。 4.3.4.2 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向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通报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家庭 信息等

    18、基本情况,就接送方式、交接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并在交接时办理交接手续。 4.3.4.3 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护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 构应安排车辆到(火)车站、码头等到达地点接应。 4.3.4.4 流入地、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就接送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4.3.4.5 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风险隐患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人员人数及交通方式,必要时应安排医护人员随行。接送途中发生意外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妥善 处置并向救助管理机构报告。 4.3.4.6 护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家前,流出地救助

    19、管理机构应告知受助人员亲属做好接收准备,并 在交接时办理交接手续。 4.3.4.7 联系受助人员返家时,其家人明确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提前联系当地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请其依法维护返家人员权益。 4.3.4.8 受助人员确已无家可归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机构 应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当地人民 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其户籍注销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接收受助人员, 并协调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籍手续。 4.3.5 终止救助离站 出现以下情况时,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受助人员解释终止救助的原因,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 站服务及离站

    20、登记表 (见附录 A.3),并向受助人员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 (见附录 A.5): a) 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b)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c) 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d) 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4.3.6 其他 4.3.6.1司法带离 DB34/T 3235 2018 6 受助人员被司法机关带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查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执法证件,保留 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执法证件复印件,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 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见附录 A.3),与相关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4.3.6.2安置离站 受助人员移送至有关机构长期安

    21、置的,应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见 附录 A.3),与相关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4.3.6.3死亡 4.3.6.3.1受 助人员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索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4.3.6.3.2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因突发急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 到场处置并索要死亡原因鉴定书。 4.3.6.3.3联系死亡受助人员亲属,协助亲属处理受助人员后事,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 及离站登记表 (见附录 A.3)。 4.3.6.3.4亲属不能前来的,应当取得其同意火化的书面证明材料或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妥善 处理后事,办理火化

    22、手续,骨灰及寄存物品留存三年。 4.3.6.3.5亲属明确拒绝前来的,应留存其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 骨灰及寄存物品留存三年。 4.3.6.3.6无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员身份或无法联系到其亲属的,应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期 30天,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寄存物品留 存三年。 DB34/T 32352018 7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样 表 A.1 求助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照片 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来站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救助编号 身高 体重 户籍地

    23、省 市 (地区 ) 区 /县 乡 /镇街道 来站 方式 自行来站 公安护送 城管护送 本站主动救助 其他人员护送 其他站护送 本站接回 其他 求助 内容 饮食 住宿 通讯 乘车凭证 其他 求助 原因 乞讨 务工不着 寻亲不遇 遗失钱财 被盗被抢 被骗 被拐 因灾 拾荒 其他 身体 状况 基本健康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疑似精神障碍 疑似传染病 行动困难 明显外伤 严重抑郁 躁动不安 其他 安全 检查 情况 需交公安处置的物品:炸药雷管 腐蚀物品 管制刀具 其他 需代为保管的物品:锐器利器 打火器具 其他 需丢弃的物品: 没有上述物品 寄存 物品 内容 求助人签字: 保管人签字: 流浪 经历 曾

    24、经救 助情况 亲属 信息 姓名 亲属关系 联系 电话 护 送 人 姓名 证件号 联系电话 工作 单位 护送人员 签字 是否给予救助 是 否 不予救助 原因 不予救助通 知书编号 入站 入站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接待人员 签字 备注 DB34/T 3235 2018 8 A.2 不予救助通知书 档案编号: 不予救助通知书 救助管理站 第 号 : 您于 年 月 日来站求助 ,因以下原因不符合救助条件,现决定不予救助。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于 1

    25、5日内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诉。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救助管理站 年 月 日 (救助管理机构印章) DB34/T 32352018 9 A.3 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在 站 情 况 姓名 救助编号 床位号 救助 内容 食物 衣物 通讯联络 住宿 医疗救治 乘车凭证(另附复印件) 发放物品情 况 (可另附页) 经办人: 寻亲、 联系亲友情 况 (可另附页) 经办人: 医疗服务情 况 (可另附页) 经办人: 未成年人教 育服务情况 (可另附页) 经办人: 寄养 托养情 况 (附寄养托养协议) 经办人: 备注 (可另附页) 经办人: 离 站 手 续 离站 形式 自行离站 擅自离站 单位 /亲属

    26、 /村(居)委会接领 救助管理机构接领 救助管理机构护送 终 止救助 司法带离 长期安置 死亡 (另附证明材料) 其他 自行 离站 目的地 车次 车票 面值 元 受助人签 字 亲属 接领 接领人 姓名 亲属 关系 证件 号 (另附接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证明材料) 联系 电话 详细住址 接领人签 字 护送 情况 护送人 目的地 终止 救助 情况 原因 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受助人 签字 经办人签 字 通知书 编号 离站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寄存物品领 取情况 接领人 签字 接收 情况 接收 单 位

    27、(盖章 ) 经办人签 字 接收时间 安置 情况 安置 单位 安置时间 安置单位签 印 备注 DB34/T 3235 2018 10 A.4 自行离站声明书 自行离站声明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到 救助管理站求助,现因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 决,要求自行离站。我声明: 救助管理站已经为本人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救助服务; 本人身体健康,具备自行出行、返回的能力; 本人离站后的行为自行负责。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自愿。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DB34/T 32352018 11 A.5 终止救助通知书 终止救助通知书 救助管理站 第 号 : 您于 年 月 日来站接受救助,因以下原因不符合继续救助

    28、条件,现决定终止救助。 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于 15日内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诉。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救助管理站 年 月 日 (救助管理机构印章) DB34/T 3235 2018 12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号 2 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1号 3 民政部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民发 2014132号 4 民政部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民发 2014228号 5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 通知 :皖政办 201187号 6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 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2012 58号 7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9号 _


    注意事项

    本文(DB34 T 3235-2018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pdf)为本站会员(周芸)主动上传,麦多课文档分享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麦多课文档分享(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