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2874-2017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 分类考核评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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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20.01 A 0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28742017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 分类考核评价规范 Classifie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working quality of product quality inspection organiza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7 - 06 - 30 发布 2017 - 07 - 30 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4/T 2874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
2、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波、王成银、骆辉、耿天霖、高海涛、王孝辉、詹莎。 DB34/T 28742017 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考核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质监部门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风 险监测的检验机构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其他检验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
3、分类监管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第26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6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机构 inspection organization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 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 检验机构工作质量 working qual ity of inspection organization 检验机构在抽样、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确认、检验机构的质量控制、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质量。
4、3.3 分类考核评价 classified Assessment 对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检验 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确定分类等级。 4 评价原则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考核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严谨; DB34/T 28742017 2 统一管理、动态调整。 5 评价机构 5.1 评价组织机构 评价组织机构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 一般为省级质监部门 或其他类似部门。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决定重大事项,负责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5.2 评价组 评价组织机构组建评价专家库,
5、专家库成员为熟悉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有关要求、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 6 分类评价内容 6.1 分类评价内容 评价组织机构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基本项分别为基本情况、抽 样与样品管理、检验过程、检验报告、检验机构的质量控制、科技创新能力。 检验机构其他相关情况包括检验机构在抽查、 许可证发证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 行为等内容。 6.2 具体评价内容与分值 按本标准附录A 执行。 7 评价方法和程序 7.1 评价方法 7.1.1 方式 采取网络评价、现场审核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7
6、.1.2 网络评价 评价组织机构组织专家直接在网上对检验机构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评价时,对检验机构提 供的材料和数据,直接按评价细则评价和计分,必要时,对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进行验证。 检验机构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等。 7.1.3 现场审核 无法经网上客观评价, 或涉及现场管理而未提供符合性证据的, 以及其它原因认为需要现场审核的, 由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实施观察、比对、验证,进行评价和计分。 7.2 评价程序 7.2.1 评价工作流程 DB34/T 28742017 3 评价工作流程见附录B。 7.2.2 确定评价对象 评价组织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工
7、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监测的检验机构情况,拟定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考核评价单位名册,予以工作布置;同时鼓励其 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提出参加分类考核评价。 自愿参加分类考核评价的检验机构,应该向评价组织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评价组织机构应在收到申 请之日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7.2.3 组建评价组 评价组织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从专家库选取 2-4 名相关专家,组建评价组,指定评价组长和组员。 必要时,可以指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 7.2.4 申报材料受理 检验机构将有关材料和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上报至评价组织机构,并对其真实性
8、负责。 7.2.5 网络评价 7.2.5.1 评价组在材料网报截止日期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评价。 7.2.5.2 在评价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终止评价。 7.2.5.3 对缺少信息和证据的,尤其涉及申报条件等强制性要求的,需开具清单,要求检验机构 5 个 工作日内补正、完善,否则终止评价。 7.2.6 现场审核 7.2.6.1 网络评价结束后,如有必要,评价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现场审核。 7.2.6.2 评价组根据申报材料和有关要求,拟定需要现场审核的项目、内容。 7.2.6.3 现场审核后,相关数据材料要及时上传网络平台。 7.2.6.4 现场审核应载明与检验机构提供的材料不一致的
9、信息,给出评分结果意见。 7.3 总体评价 7.3.1 评价组对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及积分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7.3.2 评价组织机构召集专家会议,进一步分析讨论总体评分结果和结论性意见。 7.3.3 评价组形成格式规范的评价报告,报评价组织机构。 7.4 审定与通报 7.4.1 评价组织机构收到评价报告后,对评价结论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将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有异议的,由评价组织机构组织复核。 7.4.2 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质监部门向检验机构通报评价结论,并发布公告。 8 评价结果 8.1 检验机构分类 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 类、 类、 类、 类四个类别。 D
10、B34/T 28742017 4 8.2 评价分类的判定 根据检验机构分类考核的评价结果进行分类: 考核评价结果为 95 分以上(含 95 分)的确定为 类检验机构; 考核评价结果为 80 分95 分(含 80 分)的确定为 类检验机构; 考核评价结果为 60 分80 分(含 60 分)的确定为 类检验机构; 得分低于 60 分的检验机构为 类检验机构。 8.3 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 类检验机构或者降为 类检验机构。 8.3.1 考核评价年度及考核期间检验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包括诚信方面的问题)。 8.3.2 考核评价年度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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