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3709-2019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pdf
《DB323709-2019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323709-2019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pdf(33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ICS 91.080 P2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 3709 2019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of disasters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2019-12 -16 发布 2020-03-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发布 DB32/ 3709-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3 5 规划与选址 . 5 6 专项设计
2、 . 8 7 避难建筑 . 13 8 功能维护与启用 . 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 . 1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应急转换 .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应急避难标识 . 2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专项功能校验标准 . 26 DB32/ 3709-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设计处 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 起草 单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设计处 、 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 江苏省民防局 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 应急管理办公室、 南
3、通市 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淮安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泰州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 马东辉、朱东风、周 慧、王有根、王志涛、从卫民、乔 鹏、 朱菊燕、 江 涛、 李 鸣、李 浩、杨文杰、顾新华。 DB32/ 3709-2019 1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灾避难场所规划和选址、专项设计、避难建筑以及功能维护与启用 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 城镇 防灾避难场所 的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
4、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114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041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 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防灾避难场所 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
5、y congregate shelter 预先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具备服务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 急功能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简称避难场所。 3.2 防灾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urban planning of 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对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进行布局选址,确定避难场所建设规模、建设要求、配套设施和建设时序的 专 项 规划。规划形式可为防灾规划的避难场所 专篇 或专项编制的防灾避难场所布局规划 ,包括城市抗震防 灾规划的避难场所专篇或地震应急
6、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等 。 3.3 DB32/ 3709-2019 2 紧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evacuation and embarkation shelter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 用于 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3.4 固定避难场所 resisdent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 用于 避难 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 3.5 中心避难场所 central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 用 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救灾指挥、应急物
7、资储备分发、综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专业救 灾队伍驻扎 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3.6 避难场所责任区 area of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ervice 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宿住功能指定服务范围 ,该服务范围内的避难人员被指定使用场所内的 应急避 难宿住设施 和相应的 配套应急设施。 3.7 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避难场所内除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 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占用的面积之外, 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
8、难宿住区及其 配套 应急设施的面积。 3.8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infrastructures for disaster response 灾害发生前在城镇和避难场所已经设置的,能保障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 通信等基础设施 。 3.9 应急 辅助设施 supplementary facilities for emergency response 为避难单元配置的,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避难单元运行的配套工程设施,以及满足避难人 员基本生活需求的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医疗卫生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开水间等应急公共
9、服 务设施 。 3.10 应急 保障 设备和物资 equipment and commodities for emergency response 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和应急辅助设施运行以及避难人员基本生活的相关设备和物资 。 3.11 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 per capita net sheltering area DB32/ 3709-2019 3 供单个避难人员宿住或休息的空间在水平地面的人均投影面积。 3.12 避难建筑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tructure 避难场所内为避难人员提供宿住或休息和其 他 应急保障 及 使用功能的建筑。 3.1
10、3 设定 防御 标准 criteria for scenario disaster prevention 避难场所设计所需依据的高于一般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设防水准或灾害影响水平 。 3.14 设定最大灾害效应 scenario maximum disaster impact 通过对各灾种设定灾害风险进行综合防灾评估确定的,作为确定 城镇防灾避难场所及应急保障基础 设施部署设计依据的最大灾害影响。 3.15 应急通道 有效宽度 effective width of emergency route 按照设定防御标准,扣除应急通道及两侧建(构)筑物灾后可能造成的破坏影响范围,用于保障灾 后应急通道上
11、救 灾车辆通行的通道宽度。 3.16 专项 功能 校验 verifing the special function 对防灾避难场 所 的应急功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检验与校核。 4 基本 要求 4.1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利用各类公共资源,统筹规划,平灾结 合,综合利用,安全有效。 4.2 避难场所可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 4.3 新建、改建或扩建学校、绿地、广场、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应根据城镇规划及工程建设标准 要求按照防灾避难场所配套建设。 4.4 避难场所 建设应保障城镇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下 的 避难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且不应低 于 7 度地震影响; 避难场所 宜 处于城镇防洪保护区。处于防洪保护区之外的避难场所场地地面标高确定 应 按该地 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考虑,其安全超高不宜低于 0.5m; 避难场所排涝设施设计降雨重现期,级应急保障不宜低于 10 年,级不宜低于 5 年 ; 考虑风灾避难的避难建筑应确保围护结构在不低于安全防护时间内不发生破坏 ; DB32/ 3709-2019 4 避难场所 的规模应考虑建筑工程可能破坏和潜在次生灾害影响,按满足其服务范围内设定 防御 标准 核算 避难 人口的需要来确定。 4.5 防 灾避难场
13、所建设应以防灾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为依据,防灾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镇总体规 划、防御目标或设防标准等变化情况定期评估修编。 4.6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以避难规模及其分布情况评估为依据,合理安排避难场所布局,配置交通、 供水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提出规划要求和防灾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镇规 划、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相衔接。 4.7 避难场所选址应确保避难用地和避难建筑安全,与城镇应急交通、供电、供水等防灾设施有效衔 接,满足城镇应急救灾要求和责任区内避难需求。 4.8 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应依据避 难场所专项规划,优化避难场地功能布局,进行各类功能区设计,满 足避难需求与使用管理要
14、求,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4.9 避难场所的 避难 容量 、 应急 保障基础 设施 、应急辅助设施 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 的 规模 应按本标 准 3.0.10 条的规定指标确定,并 应满足遭受设定 防御标 准相应灾害影响时的疏散避难和应急救援需求 。 4.10 避难场所设计开放时间、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及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 1 的 规定 。 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场所类型 紧急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场所 中心避难场所 避难期 紧急 临时 短期 中期 长期 长期 设计开放时间( d) 1 3 15 30 100 100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 m2/人) 0.5
15、1.0 2.0 3.0 4.5 - 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本标准 4.1.4条规定执行。承担固定避难任务的中心避难场所的控制指标 尚宜满足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 4.11 使用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作为避难场所时应确保灾后供电和通风等基本生活功能正常,人员进出 安全。洪泛区、蓄滞洪区禁止使用地下空间作为避难场所。 4.12 避难场所在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评估与应急转换,应急设施和设备应设置到位。 4.13 城镇和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划分为级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级:为 城镇 应急指挥、医疗卫生、供水、物资储备、消防等特别重大应急救援活动所必须的 设施以及涉及
16、国家公共安全的设施提供应急保障,受灾时功能不能中断或灾后需立即启用的应 急保障基础设施 ; 级:为大规模受灾人群的集中避难和重大应急救援活动提供应急保障,受灾时功能基本不能 中断或灾后需迅速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4.14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的规定。 DB32/ 3709-2019 5 4.15 地铁沿线防灾避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57 的规定,并宜结合车站的总 体布局设置紧急避难设施。 5 规划与选址 5.1 规划 5.1.1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7、 城镇灾害 防御目标 ,设定防御 标准 与设定最大灾害效应 ,避难规模和分布 , 规划建设控制性 要 求与指标 ,避难场所和 应急保障 基础设施等分级分类要求 ,应急保障要求和保障措施; 避难场所名称、 功能要求、 所在位置、 责任区范围、有效避难 面积、 避难容量、建设标准与配 套设施要求 等, 应急 交通、供水等 应急保障 设施布局 、保障要求、 设防对策及防灾措施 ; 疏散困难区域避难对策及要求,人员疏散措施 ; 避难场所和应急交通、供水 等 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要求 ; 避难场所责任区区划及管理对策 ; 分期建设安排及规划 实施 保障措施 。 5.1.2 避难规模应根据城镇建设工程抗灾能力
18、的评估结果,结合人口分布特点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规模应以其责任区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准核定,不应低于所在地区设定防 御标 准相应灾害影响 的 避难 要求 ,并 不应低于常住人口的 15%。 其中, 避难建筑可承担的避 难容量不 宜 低于城镇 固定 避难总 需求 的 30%; 紧急避难规模应包括 核算单元内的 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核算单 元不宜大于 2km2。人流集中 的公共场所周边地区, 且 宜按不小于年度日最大流量的 80%核算流动人口数量。 5.1.3 避难场所 布局应与城镇避难规模及其分布相适应,合理划定避难场所责任区, 并 应 符合下列规 定: 紧急、固定 避难
19、场所责任区范围 内的避难规模不得超过 其避难容量, 且 其有效避难面积、 避难 疏散距离、 短期 避难容量 、责任区建设用地和应急服务总人口 等控制指标 宜符合表 2 的 规定 ; 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应 满足其责任区范围内避难人员的避难需求以及城市 级和责任区级 应急 功能 用地 要求 之和 ; 避难场所责任区划应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配套设施规模 和应急保障要求及防灾措施 , 并 作为 城镇 详细规划的控制依据 ;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 的设置应与 承担应急医疗保障的医院 相匹配; 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 专项避难、救助及安置场所或 抗灾设防标准 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
20、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 统筹 整合而成, 相互之间的 通行距离不应大于 500m; 避难场所 专项 规划 宜 根据城镇功能分区,以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医院等防灾设施为核心,统筹 各类可利用设施,分区规划避难、医疗、物资、指挥管理等基本防灾设施体系,开展综合防灾 避难功能区规划。 DB32/ 3709-2019 6 紧急、固定 避难场所 责任区范围的 控制指标 类别 有效避难面积 ( hm2) 避难 疏散距离 ( km) 短期 避难容量 (万人) 责任区建设用地 ( km2) 责任区应急服务总 人口(万人) 长期 固定避难场所 5.0 2.5 9.0 15.0 20.0 中期 固定避
21、难场所 1.0 1.5 2.3 7.0 15.0 短期 固定避难场所 0.2 1.0 0.5 2.0 3.5 紧急避难场所 0.5 - - - 5.1.4 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级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 30km2、服务总人口不大于 30 万人控制,并 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 50km2、服务总人口 50 万人 ; 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总服务人口 50 万人不宜小于 20hm2,按总服务人口 30 万人不宜小 于 15hm2安排 ; 分散 设置城市级应急功能区时,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用地规模不宜低于 2hm2,应急物资储配集 散区不宜低于 4hm2
22、,应急指挥区不宜低于 3hm2,直升机使用及伤员转运等待区不宜低于 1hm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不宜低于 5hm2。 5.1.5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明确避难场所的建设计划和要求 ,明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整治要求。 5.1.6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确定避难标识的建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镇应系统设置避难指引标识,宜 根据 救援 疏散路线 在道路交叉口处 设置, 并应 指明避难场所 的位置和路径; 城镇应设置灾害警示标识,警示灾害潜在危险区或可能威胁人员安全的地段。 5.1.7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所确定的避难场所布局、用地指标、有效避难面积及交通、供水、供电等防 灾设施要求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32 3709-2019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3709 2019 防灾 避难 场所 建设 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