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080 P2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 3709 2019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of disasters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2019-12 -16 发布 2020-03-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发布 DB32/ 3709-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3 5 规划与选址 . 5 6 专项设计
2、 . 8 7 避难建筑 . 13 8 功能维护与启用 . 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 . 1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应急转换 .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应急避难标识 . 2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专项功能校验标准 . 26 DB32/ 3709-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设计处 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 起草 单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设计处 、 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 江苏省民防局 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 应急管理办公室、 南
3、通市 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淮安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泰州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 马东辉、朱东风、周 慧、王有根、王志涛、从卫民、乔 鹏、 朱菊燕、 江 涛、 李 鸣、李 浩、杨文杰、顾新华。 DB32/ 3709-2019 1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灾避难场所规划和选址、专项设计、避难建筑以及功能维护与启用 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 城镇 防灾避难场所 的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
4、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114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041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 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防灾避难场所 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
5、y congregate shelter 预先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具备服务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 急功能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简称避难场所。 3.2 防灾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urban planning of 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对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进行布局选址,确定避难场所建设规模、建设要求、配套设施和建设时序的 专 项 规划。规划形式可为防灾规划的避难场所 专篇 或专项编制的防灾避难场所布局规划 ,包括城市抗震防 灾规划的避难场所专篇或地震应急
6、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等 。 3.3 DB32/ 3709-2019 2 紧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evacuation and embarkation shelter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 用于 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3.4 固定避难场所 resisdent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 用于 避难 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 3.5 中心避难场所 central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 用 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救灾指挥、应急物
7、资储备分发、综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专业救 灾队伍驻扎 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3.6 避难场所责任区 area of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ervice 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宿住功能指定服务范围 ,该服务范围内的避难人员被指定使用场所内的 应急避 难宿住设施 和相应的 配套应急设施。 3.7 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避难场所内除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 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占用的面积之外, 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
8、难宿住区及其 配套 应急设施的面积。 3.8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infrastructures for disaster response 灾害发生前在城镇和避难场所已经设置的,能保障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 通信等基础设施 。 3.9 应急 辅助设施 supplementary facilities for emergency response 为避难单元配置的,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避难单元运行的配套工程设施,以及满足避难人 员基本生活需求的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医疗卫生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开水间等应急公共
9、服 务设施 。 3.10 应急 保障 设备和物资 equipment and commodities for emergency response 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和应急辅助设施运行以及避难人员基本生活的相关设备和物资 。 3.11 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 per capita net sheltering area DB32/ 3709-2019 3 供单个避难人员宿住或休息的空间在水平地面的人均投影面积。 3.12 避难建筑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tructure 避难场所内为避难人员提供宿住或休息和其 他 应急保障 及 使用功能的建筑。 3.1
10、3 设定 防御 标准 criteria for scenario disaster prevention 避难场所设计所需依据的高于一般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设防水准或灾害影响水平 。 3.14 设定最大灾害效应 scenario maximum disaster impact 通过对各灾种设定灾害风险进行综合防灾评估确定的,作为确定 城镇防灾避难场所及应急保障基础 设施部署设计依据的最大灾害影响。 3.15 应急通道 有效宽度 effective width of emergency route 按照设定防御标准,扣除应急通道及两侧建(构)筑物灾后可能造成的破坏影响范围,用于保障灾 后应急通道上
11、救 灾车辆通行的通道宽度。 3.16 专项 功能 校验 verifing the special function 对防灾避难场 所 的应急功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检验与校核。 4 基本 要求 4.1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利用各类公共资源,统筹规划,平灾结 合,综合利用,安全有效。 4.2 避难场所可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 4.3 新建、改建或扩建学校、绿地、广场、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应根据城镇规划及工程建设标准 要求按照防灾避难场所配套建设。 4.4 避难场所 建设应保障城镇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下 的 避难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且不应低 于 7 度地震影响; 避难场所 宜 处于城镇防洪保护区。处于防洪保护区之外的避难场所场地地面标高确定 应 按该地 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考虑,其安全超高不宜低于 0.5m; 避难场所排涝设施设计降雨重现期,级应急保障不宜低于 10 年,级不宜低于 5 年 ; 考虑风灾避难的避难建筑应确保围护结构在不低于安全防护时间内不发生破坏 ; DB32/ 3709-2019 4 避难场所 的规模应考虑建筑工程可能破坏和潜在次生灾害影响,按满足其服务范围内设定 防御 标准 核算 避难 人口的需要来确定。 4.5 防 灾避难场
13、所建设应以防灾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为依据,防灾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镇总体规 划、防御目标或设防标准等变化情况定期评估修编。 4.6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以避难规模及其分布情况评估为依据,合理安排避难场所布局,配置交通、 供水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提出规划要求和防灾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镇规 划、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相衔接。 4.7 避难场所选址应确保避难用地和避难建筑安全,与城镇应急交通、供电、供水等防灾设施有效衔 接,满足城镇应急救灾要求和责任区内避难需求。 4.8 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应依据避 难场所专项规划,优化避难场地功能布局,进行各类功能区设计,满 足避难需求与使用管理要
14、求,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4.9 避难场所的 避难 容量 、 应急 保障基础 设施 、应急辅助设施 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 的 规模 应按本标 准 3.0.10 条的规定指标确定,并 应满足遭受设定 防御标 准相应灾害影响时的疏散避难和应急救援需求 。 4.10 避难场所设计开放时间、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及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 1 的 规定 。 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场所类型 紧急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场所 中心避难场所 避难期 紧急 临时 短期 中期 长期 长期 设计开放时间( d) 1 3 15 30 100 100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 m2/人) 0.5
15、1.0 2.0 3.0 4.5 - 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本标准 4.1.4条规定执行。承担固定避难任务的中心避难场所的控制指标 尚宜满足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 4.11 使用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作为避难场所时应确保灾后供电和通风等基本生活功能正常,人员进出 安全。洪泛区、蓄滞洪区禁止使用地下空间作为避难场所。 4.12 避难场所在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评估与应急转换,应急设施和设备应设置到位。 4.13 城镇和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划分为级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级:为 城镇 应急指挥、医疗卫生、供水、物资储备、消防等特别重大应急救援活动所必须的 设施以及涉及
16、国家公共安全的设施提供应急保障,受灾时功能不能中断或灾后需立即启用的应 急保障基础设施 ; 级:为大规模受灾人群的集中避难和重大应急救援活动提供应急保障,受灾时功能基本不能 中断或灾后需迅速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4.14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的规定。 DB32/ 3709-2019 5 4.15 地铁沿线防灾避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57 的规定,并宜结合车站的总 体布局设置紧急避难设施。 5 规划与选址 5.1 规划 5.1.1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7、 城镇灾害 防御目标 ,设定防御 标准 与设定最大灾害效应 ,避难规模和分布 , 规划建设控制性 要 求与指标 ,避难场所和 应急保障 基础设施等分级分类要求 ,应急保障要求和保障措施; 避难场所名称、 功能要求、 所在位置、 责任区范围、有效避难 面积、 避难容量、建设标准与配 套设施要求 等, 应急 交通、供水等 应急保障 设施布局 、保障要求、 设防对策及防灾措施 ; 疏散困难区域避难对策及要求,人员疏散措施 ; 避难场所和应急交通、供水 等 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要求 ; 避难场所责任区区划及管理对策 ; 分期建设安排及规划 实施 保障措施 。 5.1.2 避难规模应根据城镇建设工程抗灾能力
18、的评估结果,结合人口分布特点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规模应以其责任区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准核定,不应低于所在地区设定防 御标 准相应灾害影响 的 避难 要求 ,并 不应低于常住人口的 15%。 其中, 避难建筑可承担的避 难容量不 宜 低于城镇 固定 避难总 需求 的 30%; 紧急避难规模应包括 核算单元内的 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核算单 元不宜大于 2km2。人流集中 的公共场所周边地区, 且 宜按不小于年度日最大流量的 80%核算流动人口数量。 5.1.3 避难场所 布局应与城镇避难规模及其分布相适应,合理划定避难场所责任区, 并 应 符合下列规 定: 紧急、固定 避难
19、场所责任区范围 内的避难规模不得超过 其避难容量, 且 其有效避难面积、 避难 疏散距离、 短期 避难容量 、责任区建设用地和应急服务总人口 等控制指标 宜符合表 2 的 规定 ; 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应 满足其责任区范围内避难人员的避难需求以及城市 级和责任区级 应急 功能 用地 要求 之和 ; 避难场所责任区划应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配套设施规模 和应急保障要求及防灾措施 , 并 作为 城镇 详细规划的控制依据 ;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 的设置应与 承担应急医疗保障的医院 相匹配; 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 专项避难、救助及安置场所或 抗灾设防标准 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
20、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 统筹 整合而成, 相互之间的 通行距离不应大于 500m; 避难场所 专项 规划 宜 根据城镇功能分区,以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医院等防灾设施为核心,统筹 各类可利用设施,分区规划避难、医疗、物资、指挥管理等基本防灾设施体系,开展综合防灾 避难功能区规划。 DB32/ 3709-2019 6 紧急、固定 避难场所 责任区范围的 控制指标 类别 有效避难面积 ( hm2) 避难 疏散距离 ( km) 短期 避难容量 (万人) 责任区建设用地 ( km2) 责任区应急服务总 人口(万人) 长期 固定避难场所 5.0 2.5 9.0 15.0 20.0 中期 固定避
21、难场所 1.0 1.5 2.3 7.0 15.0 短期 固定避难场所 0.2 1.0 0.5 2.0 3.5 紧急避难场所 0.5 - - - 5.1.4 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级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 30km2、服务总人口不大于 30 万人控制,并 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 50km2、服务总人口 50 万人 ; 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总服务人口 50 万人不宜小于 20hm2,按总服务人口 30 万人不宜小 于 15hm2安排 ; 分散 设置城市级应急功能区时,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用地规模不宜低于 2hm2,应急物资储配集 散区不宜低于 4hm2
22、,应急指挥区不宜低于 3hm2,直升机使用及伤员转运等待区不宜低于 1hm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不宜低于 5hm2。 5.1.5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明确避难场所的建设计划和要求 ,明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整治要求。 5.1.6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确定避难标识的建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镇应系统设置避难指引标识,宜 根据 救援 疏散路线 在道路交叉口处 设置, 并应 指明避难场所 的位置和路径; 城镇应设置灾害警示标识,警示灾害潜在危险区或可能威胁人员安全的地段。 5.1.7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所确定的避难场所布局、用地指标、有效避难面积及交通、供水、供电等防 灾设施要求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
23、划。 5.2 选址 5.2.1 避难场所应 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 的学校 、绿地、广场、 场馆 等公共 设施,周边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基础设施保障条件较好, 并 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 镇 外部有可靠交通 联系 、 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 、 并与周边避难 场所有疏散道路 相 联的 地段 ; 固定避难场所 应按居住地为主 避难的原则进行 设置,并 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 ; 紧急避难场所 应按就地 避难的原则 进行设置 。 5.2.2 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 符合 下列规定: 避难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
24、 发 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 的部位等危险 地段 , 并 应避开行洪区、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 ; 避难 用 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 避难 用 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 可能 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 应 保持安全距离 ; 避难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 他 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 域 , 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对 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求 , 有火灾或 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 安全 带 ; 避难功能区与 周边危险源、次生灾害源及其他存在潜在火灾高风险建筑工程之间的 防火 安全间 DB32/ 3709-2019 7 距
25、不应小于 30m, 距 储存规模特别大的重大危险品贮罐区、库区、生产企业等 特别 重大火灾或 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0m; 避难用地 不 宜 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 ,当 无法避开时,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 估, 并制 定利用方案 ; 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的蔓延。 5.2.3 防风避难场所 应 选择避难建筑。防洪避难场所可根据淹没水深度、人口密度等条件,通过经济 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形式。 5.2.4 处于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农村,且距离防洪安全地区较远、居住分散、不宜建设安全区和安全 台的
26、区域,应结合公共建筑建设避洪房屋。避洪房屋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 50773 的规定 ,并应采取平顶式结构或其它有利于人员避洪的建筑结构。 5.2.5 处于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的农村地区,应结合村庄规划逐步避开其影响区,有 条件的村庄宜在地质灾害影响区之外根据本标准要求建设避难场所。 5.3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划 5.3.1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合理安排城镇应急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统筹协 调避难场所与城镇应急医疗、指挥、物资储备等应急服务设施之间的协调支撑关系和保障措施 。 5.3.2 城镇的疏散救援出入口与应急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镇
27、保证 任一 主要灾害源发生最大可能灾害影响时可有效通行的疏散救援出入口数量, 大城市 不得少于 4 个、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不得少于 2 个 ; 应急通道应与 避难场所的出入口相衔接 。 不能 满足 直接相连时,应设置局部连接通道,连接通 道应满足应急通道的要求 ; 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干道不应小于 15.0m,疏散主通道不应小于 7.0m,疏散次通道不应 小于 4.0m; 跨越应急通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应保证通道净空高度不小于 4.5m。 5.3.3 城镇的疏散救援出入口与应急通道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特大城市应按城市组团 相应规模 分别按 本标准 5.3.2 条 有关大、中、小城市的规定考虑疏
28、散救 援出入口设置 ; 疏散救援出入口应与 城镇 内部救灾干道和区域高等级公路连接,并宜与航空、铁路、航运等交 通设施连接,形成高冗余度相互支撑的交通 安全 走廊形式,保障对内救援和对外疏散 的 有效实 施 ; 100 万人口及以上的城市组团应考虑灾害规模效应和组团内部的应急通行 要求 ,提高救灾干道、 疏散主通道的 有效宽度设置标准 , 并宜分别考虑救援和疏散要求分开设置 ; 沿海 、沿 江河的 城镇 以及 山地 城镇 宜采取建设应急码头 、 直升机场地等措施增强应急交通能力 ; 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及受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影响的山地城镇救灾干道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 确定工程设施抗灾设防标准,并
29、宜设置 一定规模的无高架桥梁和架空设施的通道。 5.3.4 应急供水保障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急供水保障基础设施规模应按照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需要进行核算,按照市政应急供水 为主、应急储水或取水保障为补充的原则进行布局 ; 市政供水的应急 保障 水源应采用两个及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形式。 5.3.5 应急供水保障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核算应急供水量宜考虑一定的冗余。核算应急市政供水量时,应考虑灾后管线可能破坏造成的 DB32/ 3709-2019 8 漏水损失; I 级和 II 级应急保障对象的应急供水来源应采用应急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 置
30、应急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 应急供水管道宜采用环状连接,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宜少于 2 条; 饮用水的应急取水设施和应急储水装置宜与市政给水设施连接参与平时运行,并采取灾时可紧 急切断分开独立运行以确保水质的措施; 城市应急保障水源地和取水输水设施应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污染、 保障水质的要求,并应进行应急电源和应急储备安排; 应急市政给水管线应采取抗灾性能好的管材和接头形式,并宜优先选择采用综合管廊方式设置。 5.3.6 应急保障供电设施应按设定防御标准计算灾时电力负荷需求,采取应急保障措施 ,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级应急保障供电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应配置
31、固定式发电机组; 级应急保障供电应采用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系统; 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应均可独立工作,并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 荷和不小于 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 求 ; 应急电源系统应设置应急发电机组,并应满足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 需 求。 5.3.7 避难场所应与城镇消防、医疗、物资储备等应急服务设施布局相互支撑、相互协调,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应急保障医院和市区级临时应急医疗场所宜设置 直升机起降场地; 市级及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心避难场所、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及具有特定消防扑救要求地区 的避难场所应设置直升机起降场地
32、。 6 专项设计 6.1 一般要求 6.1.1 用作避难场所的公共设施,其设计文件应包括避难场所专项设计。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包括总体 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建筑设计、避难设施设计、应急转换设计、避难标识设计等。 6.1.2 避难场所承担防灾功能的建筑应按现行避难建筑标准设计。避难建筑场地设计应符合本章的有 关规定。 6.2 总体设计 6.2.1 避难场所总体设计应开展综合防灾评估,进行责任区设计、应急功能设计、总体布局设计和应 急交通设计, 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符合次生灾害防护、 消防扑救和卫生防疫等要求。 6.2.2 避难场所综合防灾评估,应开展避难设
33、计要求评估、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和使用风险评估,辨识 灾前、灾时和灾后使用风险,评估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明确致灾因素和 可能影响 , 并作出有效设计应对。 6.2.3 责任区设计应核定避难场所的责任区范围和避难人数,确定责任区内 各疏散单元或社区通往避 难场所的疏散路线 。应分析避难场所与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之间的衔接关系,并进行相应的连接设计。 6.2.4 应急功能设计应确定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和应急保障要求,明确功能分类分级和布局。 DB32/ 3709-2019 9 6.2.5 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设计应区分不同级别避难场所,对应急功能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出入 口位置、宽度和缓
34、冲区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避难单元和避难建筑划分及控制技术要求, 应急辅助设施的规模和设置要求,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6.2.6 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承担避难宿住功能的中心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单独设置避难宿住区和相应 场所管理设施,并应与城市级应急功能区相对分隔 ; 城市级 应急指 挥区 应 独立 设置, 并 应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及其配套的应急通信、 供电等设施 ; 城市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功能应单独划分应急功能区, 应 根据需要确定专 业救灾队伍和志愿者场地、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直升机使用区等,并
35、 应 与 避难场所的其他 应急避难功能区相对分隔 ; 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区宜以避难宿住区划分为主,结合责任区级应急功能选择设置场 所综合管理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和公共服务区等 ,并应设置在场所内相 对独立地段; 中 期 、短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区宜以避难宿住区划分为主,配置应急管 理、医疗卫生救 护和物资储备分发设施; 当 避难场所规模较大时,可 统筹设置 应急管理、医疗 卫生救护 和物资 储备分发 功能及配套 设施 ,以及 场所综合管理区和公共服务区 ;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场所管理点,根据避难容量按不小于每万人 50m2用地面积预留配置 ; 避难宿住区应设在 便
36、于 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段,并应根据 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 配套及 避难 人员特点 等进行 布局。 避难宿住区 宜划定避难人员休息区及其 他 公共服务区 ; 设置应急蓄水或临时水处理设施时,宜单独划分应急供水区,并 应 保证应急水源的安全;固定 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 ; 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应急 直升机使用 区 、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特定群体专门宿住区 以及 独立设置的应急水源区 等 ,应划分为单 独的避难单元 。 6.2.7 避难场所布局应合理设置缓冲与分割,满足所有人员流动和集散及防火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用于避难人
37、员集散的休息区和缓冲区宜在避难单元间、临近主通道和出入口分散布置,且总面 积按避难场所内所有人员计算不宜小于人均净占地面积 0.2m2; 紧急避难场所应急休息区的避难单元避难人数不宜大于 2000 人,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 或设置缓冲区进 行分隔,缓冲区宽度 应根据其分隔聚集避难人数确定,并 不应低于表 3 的规定 ; 固定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缓冲区进行分隔,并应满足防火要求;避难场 所的人员主出入口以及避难人数大于等于 3.5 万人的避难宿住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28m 的缓冲区。 缓冲区宽度要求 避难人数(人) 2000 ( 2000, 8000 ( 8000, 2
38、0000 缓冲区宽度 3m 6 m 12m 6.2.8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设计应根据各避难功能区的避难人数和功能要求,确定主要、次要和专用 出入口的位置,并与场所外部应急疏散通道进行连接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心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应至少设 4 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且宜满足人员和车辆 出入通行要求,中期和短期固定避难场所及紧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 2 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 DB32/ 3709-2019 10 口 ; 主要出入口应与灾害条件下避难场所周边和内部应急交通及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并应根 据避难人数、救灾活动的需要设置集散广场或缓冲区 ; 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宜设置专用出入
39、口,并满足专用车辆通行要求 ; 紧邻避难人数超过 4000 人的避难单元的围挡设施 应 设置次要出入口 ; 用于避难人员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总宽度不应小于 10m/万人 ; 避难场所的内部通道应连通各避难单元、避难建筑和主要设施。 6.2.9 避难场所的 防火 安全疏散距离 ,当避难场所有灾后可靠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大于 50m,其他情况 不应大于 40m。 对于婴幼儿、高龄老人、及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的 专 门 避难区 的防火 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20m, 当避难场所有灾后可靠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 大于 25m。 6.3 避难场地设计 6.3.1 避难 场地
40、设计应对避难宿住区、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 及 直升机使用区 等 进行综合设计 。 6.3.2 避难宿住区宜按避难人数和宿住面积规模划分为组、组团、单元等三级,当 避难宿住区采用帐 篷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难宿住区的避难人数不宜超过 64000 人,宿住面积不宜大于 70000m2,占地面积规模不宜超 过 12hm2。避难宿住区与其他设施的最小安全间距不应小于 16m; 避难宿住区可按 表 4 的分级控制指标进行规模控制 ; 避难 宿住区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于 45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不应大 于 6400 m2,边长不应大于 80m,防火分区
41、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4m。 避难宿住区 分级 控制指标 分级 宿住组 宿住组团 宿住单元 避难人数(人) 1000 4000 16000 宿住面积( m2) 1080 4320 17280 间距要求( m) 1.5 4.0 8.0 占地面积( m2) 1500 6400 26000 6.3.3 避难宿住区应根据避难人数及应急功能要求,配置应急辅助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可分级或集中 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难宿住区的公共卫生间厕位数量不宜不少于避难人数的 1.0%。公共卫生间区分男女设置时, 女厕位的数量不宜低于男厕位数量的 1.5 倍;混合设置时,专用女厕位不宜低于总厕位数量的 20%; 宿住
42、单元的疏散通道总宽度按该单元宿住人数不应小于每百人 0.32m; 宿住组团设置的医疗卫生室面积不宜小于 36m2,物资分发点面积不宜小于 36m2,公共活动场 所面积不宜小于 70m2,管理服务点面积不宜小于 36m2。 6.3.4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在适于 救灾专业 车辆出入的区域,并应设置与场所出入口和 外部 应急交 通路网连接的 应急 通道。 6.3.5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应满足避难宿住区的要求,且其 用地面积 指标 不宜低于表 5 的规定 。 DB32/ 3709-2019 11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的用地 面积 指标 类 别 用地 面积 指标 车 辆 小型车 25 m2/台 30 m
43、2/台 轻型车 30 m2/台 40 m2/台 中型车 40 m2/台 60 m2/台 大型车 70 m2/台 100 m2/台 人 员 2.5 m2/人 6.3.6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应符合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要求 , 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急 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应满足急救医院 建立和营运的要求,并满足急救车辆、 应急保障车辆出 入和停放的需要 ; 避难场所内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有效避难面积 应按病床数进行确定,且床均有效避免面积不 宜 低于 表 6 的规定 ;当安排重伤病人员救治时,不宜低于 表 6 的规定 数值的 1.5 倍 ; 重症治疗、卫生防疫、医疗垃圾处置周边应设置卫生防疫分隔
44、; 应急 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应设置单独的供水点、开水间 、 公共卫生间 以及 应急医疗污水处置和 垃 圾收集 转运等 设施。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 床均 有效避难面积 规模(病床) 30 60 100 200 有效避难面积( m2/病床) 40 30 20 15 6.3.7 直升机使用区应 设置最终进近和起飞区、 应急直升机起降坪, 且 起降坪应设在空旷、平坦、无 妨碍直升机降落的地带, 当需大规模伤病人员转送和大规模物资空运时,宜设应急直升机停机坪。 6.3.8 避难场地宜采用平坡式,且坡度不应大于 8%。 6.4 避难设施设计 6.4.1 避难设施设计应对 应急供电、供水及消防等设施进行统筹
45、设计,明确建设布局、建设规模与指 标、防灾措施等。 6.4.2 避难场所 配电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避难单元应设置电源配电柜或配电箱 ;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 各电源和应急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 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 ; 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 ,落地安装的配电设施基础顶部宜高出地面 0.3m, 临时电源接引点宜避开主要人流通道; 每个避难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 ,并应 具备引接临时电源的条件 , 电源回路均应设置进线总 开关和两种电源的转换开关 。 DB32/ 3709-2019 12 6.4.3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 设施应选择设置供水管网、蓄水池、抗震水罐、水井等两种及以上供水设施, 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设置应急净水设备,使水质达到 GB5794 的规定 。 6.4.4 避难场所应急阶段供水期间的避难人员基本用水量应按表 7 采用 。 避难 场所应急储水或取水 人 均用水量 类 别 基本 用水量( L/(人 d ) 饮用水 基本 生存 生活用水 基本生活用水 应急医疗 伤病员 510 20 40 60 工作人员 3 5 10 10 20 其他人员 3 5 4 10 6.4.5 避难场所应急 储水设施的储水量及应急取水设施的供水量均不应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