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2208-2015 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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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 22082015 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 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and odor pollutants for penicillin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2015 - 07 - 21发布 2015 - 07 - 2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 布 DB13/ 22082015 6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
2、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上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及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控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的技术执行。 5.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T 75、HJ732或HJ734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 执行。 5.5 对大气污
3、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HJ/T 194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6 对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表5所列的分析方法执行。 表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来源 1 臭气浓度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 2 乙酸丁酯 气相色谱-质谱法 气相色谱法 HJ 734 GBZ/T 160.63 3 正丁醇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Z/T 160.48 HJ 734 4 丙酮 气相色谱-质谱法 气相色谱法 HJ 734 GBZ/T 160.55 5 TVOC a 环境空气 采样管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4、采样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 固定污染源废气 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注: a 本标准无组织监控TVOC浓度指HJ 644规定的35种VOCs的算术总和; 固定源TVOC浓度指HJ 734-2014规定的除乙酸丁酯、丙酮以外的22种VOCs的算术总和。 5.7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 是否符合排
5、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保管理措施的依据。 _ DB13/ 2208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并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 站、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斌、任爱玲、赵文霞、宋玉、韩静、段二红、杜昭、律国黎、王勇军、周 崇辉、邢志贤、李亚卿、冯媛、俞磊、王欣、姜建彪、赵鑫、杨丽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13/ 22082015 5 表2(续)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6、(mg/m 3 ) 排气筒高度(m) 最高允许排放速 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限值(mg/m 3 ) 4 TVOC 60 15 2 3 20 3 30 11 40 17 50 29 60 41 表3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a 排气筒高度 现有源 新源 臭气浓度 (无量纲) 20m 3000 2000 a 指发酵尾气排气筒臭气浓度限值,厂区内其他排气筒及厂界臭气浓度限值仍执行GB14554 中规定的限值。 4.2 最低处理效率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执行表4所列标准。 表4 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设施的最低处理效率 适用范围 最低处理效率 a
7、 年排放量 b 900Kg/a 90% a 最低处理效率的计算见公式4.3.4。 b 指车间工艺废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按物料衡算法计算。 4.3 其他控制要求 4.3.1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序或装置应设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 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4.3.2 一般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0m,并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不能达到要求的 排气筒,应按排放限值严格50%执行。 4.3.3 盛放有机溶剂及易挥发溶剂的容器应采取VOCs控制措施。 4.3.4 总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最低处理效率()的计算见式(1): %100 前前 后后
8、前前 QC QCQC C前处理设施前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mg/m 3 ;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气流量,Nm 3 /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mg/m 3 ;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气流量,Nm 3 /h。 (1) DB13/ 22082015 4 表1(续)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 3 ) 排气筒高度(m) 最高允许排放速 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限值(mg/m 3 ) 2 正丁醇 120 15 1.2 1.2 20 2.3 30 6.1 40 11 50 17 60 24 3 丙酮 80 15 0.91 0.80 20 1.8 30 5.5 4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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