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935-2020 水运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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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160 R 20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T 935 2020 水运 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2020 - 04 - 30发布 2020 - 05 - 01实施 天津市市场 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935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总体要求 . 1 4 建设项目基础管理 . 2 5 通用工程 . 5 6 高桩码头工程 . 10 7 道路
2、堆场工程 . 12 8 防波堤与护岸工程 . 13 9 疏浚与吹填工程 . 15 10 安全生产管理 . 1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天津市水运工程资料管理用表 . 20 DB12/T 935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 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天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 一工程有限公司、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永明、刘晓宇、陈星、申耘佳、黄宏宝、牛军、李朝忠、高翔、高敏、邹宝 刚、刘书月、杨璐璐、黄涛
3、、杨红娜、王静、宋得亚、霍浩然、杜力峰、翟彦勋、王星、逄远正、赵健 威、马建兴、赵春媛、高权、杨卫旋、高静、刘艳双、王蕾、张献、安秀山、王宝峰、王锦华、岳吉双 。 DB12/T 935 2020 1 水运 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 天津市 水运 建设项目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验收等相关要求 。 本 规程适用于天津市 水运 建设项目各阶段技术档案资料管理、竣工文件编制、档案整理及竣工档案 验收 和移交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4、文件。 JGJ 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TS 131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JTS 207 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规范 JTS 252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S 257 水运工程 质量检验标准 JTJ 275 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7年第 28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17年第 25号令 3 总体要求 3.1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建立健全 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 规范工程资料管理, 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3.2 工程资料
5、的形成应符合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和 JTS 257、 JTS 252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关要求。 3.3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形成,真实反映建设情况。 3.4 水运工程建设期下列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建设单位建设期基础管理资料; 监理单位基础管理、监理质量管理等资料; 施工单位基础管理、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记录、施工质量验收等资料; 勘察、设计和试验检测单位基础管理等资料; 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建设安全环保基础管理有关资料。 3.5 建设、 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 测等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
6、、收集和整理应 符合下列规定: 建设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 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资料,及时签署建设单位意见 ;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 及时签署勘察、设计单位意见 ; DB12/T 935 2020 2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形成监理资料,对相关工程资料进行 检查和审核,及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 施工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指定 专门人员负责工程 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对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
7、性负责 ; 试验检测机构应按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3.6 工程进场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单位和人员资格等复印件作为报审文件附件时,文件应复印清晰, 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并加盖报送单位或部门印章。 3.7 水运建设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应符合 国家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 有关规定。 3.8 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可建立信息化电子资料管理平台,以电子化模式形成、签认和管理资料。 电子资料的编制内容、电子签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9 本规程只规范工程资料的格式内 容和填写规定,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具体质量、安全、环保等管 理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4
8、 建设项目基础管理 4.1 一般规定 本章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涉及工程质量、安全 环保基础管理的报送、审批、下达指令以及汇总等相关资料。 4.2 建设单位管理记录 4.2.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形成相关图纸会审记录文件和设计交底纪要。 4.2.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 JTS 257相关要求,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和分项工程进行划分。 4.2.3 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 规定审批或审查下列资料,及时签署建设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报审、监理试验室资质报审、监
9、理规划 报审、施工控制网与施工基线监理复测报审等监理资料; 施工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报审、项目人员变更报审、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报审、 典型施工计划报审、专业分包单位资格报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材料供应商资格报审、试验 检测机构资质报审、工程开工报审、工程暂停施工报审、工程复工报审等施工资料; 其他需要审批的资料。 4.2.4 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签 署质量预验收意 见。 4.2.5 交工验收质量核验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形成交工质量核验申请,将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
10、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工程质量预验收 记录等必要文件,按规定申请工程质量核验。 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自 检报告等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项目满足交工验收条件,同意交工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按规定签署交 工验收意见。 4.3 监理单位管理记录 DB12/T 935 2020 3 4.3.1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文件相关资格证明附件应齐全,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抄 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 4.3.2 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报审。 4.3.3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
11、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和施工单位。 4.3.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监理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资格情况书面 通知建设单位。 4.3.5 监理单位在现场设置工地试验室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平行检验,应形成相关资格 证明文件,书面向建设单位报审。 4.3.6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体系、安全生产体系、环境保护体系检 查后应形成记录,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检查结论。 4.3.7 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书面向建设单位报审。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 监理规划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重新审
12、批后,书面向建设单位重新报审。 4.3.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旁站计划,对拟安排旁站的监理人员 进行书面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旁站交底文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接受交底的监理人员应在书面 交底记录上签认。 4.3.9 监理人员实施旁站工作应填写旁站记录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旁站记录进行审阅。 4.3.10 总监理工程师 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材料。具备开工条件的,应由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4.3.1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监理日志,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等,
13、应如实记录在监理日志上,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定期审阅。 4.3.12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并抄送 建设单位。 4.3.13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测量控制网与施工基线测量成果现场复测后,应形成施工控制网与施工基 线监理复测报审表,报送建设单位审批。 4.3.14 监理 通知回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 针对监理通知单提出的的问题,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应向监理单位报送相应的监理通知回复 单。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并将审 查结果抄送建设单位 ; 监理通知回复单内容应根据监理通知单的要求,简要说明
14、落实整改的过程、结果及自检情况, 附必要的整改证明资料,包括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和影像资料等。 4.3.15 监理单位对工程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应形成记录台账。 4.3.16 监理单位平行试验应形成记录台账。 4.3.17 监理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专题会议应由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由 会议主 持单位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确认后下发。 4.3.18 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抄送建 设单位。 4.3.19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复工报审材料进行复查,复查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 程复工令,抄送建设单位。 4.3.20
15、 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理指令或不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 设单位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4.4 施工单位管理记录 DB12/T 935 2020 4 4.4.1 施工准备期施工单位应形成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报审文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审。 4.4.2 施工单位变更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前,应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提交变 更申请,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审。 4.4.3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报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监理单位、建设单
16、位按规定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4.4.4 典型施工计划报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内容、关键部位情况编制典型施工计划,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审批。 下列类型项目应进行典型施工并提前报送典型施工计划: 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 和新工艺的项目; 需要通过试验确定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的项目; 需要通过施工验证质量控制指标的项目; 需要进行样板施工的项目; 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典型施工完成后应形成典型施工总结。 4.4.5 当工程有分包时,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形成分包单位资格文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备 案。 4.4.6 建设工程签订分包合同时
17、,施工单位应将拟签订施工分包合同报监理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 备案,如正式签订合同有补充或修改,应重新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备案。 4.4.7 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定货前,施工单位应形成材料供应商资格文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审批 。 4.4.8 确定施工外委试验检测机构前,施工单位应形成外委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文件,报监理单 位、建设单位审批。 4.4.9 工程开工条件具备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开工报审文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 理工程师审查工程开工报审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送建设单位审批。 4.4.10 分项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应由施工单位向监理
18、单位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审文件,总监理工程 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4.4.11 检验批划分计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宜将施工范围较大的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检验 批 ; 检验批划分遵循“施工内容相同、有利质量控制、方便质量检验、紧密配合施工、不重覆和无 遗漏”的原则,可根据施工和质量检验的需要,按照结构变形缝、施工段或数量等进行划分 ; 检验批划分可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4.12 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质量检验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报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4.4.13 施工单位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暂
19、停施工时,应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交暂停施工申请。 4.4.14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单位申请复工时应上报复工申请,项目监理单位应 组织对施工单位报送材 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经建设单位审批后由总监理 工程师签发工程复工令。 4.4.15 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报送隐蔽工程报验文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 意见。 DB12/T 935 2020 5 4.4.16 分项工程 /检验批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送分 项工程 /检验批报验文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4.17 分部工程完工,施工单位
20、应在该分部工程所有分项工程检验合格后,及时向项目监理单位报验, 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 4.4.18 单位工程完工并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上报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文件,项目监理单 位 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内容进行审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后认为具备交 工验收条件的,应报送建设单位申请组织交工验收。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后认为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 应在申请表中书面回复需要整改的内容,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4.4.19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送拟进场施工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船舶设备相关资料,并配合 监理单位对设备实物与资料符合情况进行审查,经项
21、目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场使用或 退场。 4.4.20 对需要多方确认、没有专用表格格式的事宜,施工单位可形成工程业务联系单,报 监理、设计、 建设等单位签署意见。 4.4.21 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总体施工交底后,形成项目交底记录 单,接收交底人员应签认。 4.4.22 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通知应符合下列规定 : 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由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向所有参与本分项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并 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单,接受交底人员应签认 ; 施工技术交底通知单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任务及施工图纸; 施工条件、施工方法、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 工序质量控
22、制要点和质量标准; 施工记录和自检记录要求。 4.4.23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日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 施工日志 应以项目合同段为单位进行记录; 正常施工期间,施工日志应逐日记录,项目技术负责人对记录内容进行定期检查; 日志内容应真实反应项目施工实况,详细记录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材料等施工和管理情 况,详细内容见附件。 4.4.24 施工质量返工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 工程结构构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需要进行局部返工、加固、补强时,应 填写施工质量返工记录。 施工质量返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质量检查员填写,记录中应准确说明缺陷情 况、处理方案和处理情况,并报送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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