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732-2020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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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7.040 P 1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7322020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engineering treatment of mining geological environment 2020-06-30发布 2021-01-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7322020 I 目 次 前 言 . IV 引 言 . 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工程勘查 . 2 4.1 一般规定 . 2 4.2 地形测量 . 2 4.3 环
2、境条件调查 . 2 4.4 工程地质测绘 . 3 4.5 矿山地质环境勘查 . 3 5 工程设计 . 4 5.1 一般规定 . 4 5.2 地形地貌整治设计 . 4 5.3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设计 . 4 5.4 工程措施设计 . 4 5.5 绿化工程设计 . 6 6 工程施工 . 6 6.1 一般规定 . 6 6.2 地形地貌整治工程 . 6 6.3 排水工程 . 7 6.4 拦挡工程 . 8 6.5 格构锚固工程 . 9 6.6 排导槽工程 . 10 6.7 绿化工程 . 10 6.8 喷混植生工程 . 12 6.9 工程质量验收 . 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勘查报告 . 14 附录B(
3、资料性附录) 设计方案 . 16 DB11/T 1732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提出和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中城建建 设监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青、陈昌彦、李建光、唐德平、于秀治、贾宏刚、王高平。 DB11/T 17322020 III 引 言 为规范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实施工作,指导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技术工 作,制定本规程。 多年来,为加强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
4、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减少矿产资源勘 查开发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完成蓝天保 卫战任务,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台 了有关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相关领域的管理办法,对促进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起到 了积极作用。随着北京市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完 善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和管理体系,更好地促进参与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 企事业单位在实施过
5、程中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从而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实施工作。 DB11/T 17322020 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工程勘查、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等环节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257.1 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DB11/
6、T 152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山地质环境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指矿床及其周围地区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相互联系(物质交换) 和能量流动组成的环境系统。 3.2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failure of landform and landscape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植被破坏等现 象。 3.3 矿山地质灾害 mine geological hazard 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不良地质作用造成的人类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
7、损失。本规程主要包括崩塌、滑 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3.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engineering treatment of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针对矿山土地资源损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及影响和矿山地质灾害等问题,通过技术、工程和生物 DB11/T 17322020 2 等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资源得到恢复与利用的治理工程。 4 工程勘查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勘查应查明矿产资源开发中土地资源损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矿山地质灾害类型等地质 环境问题,提供治理设计所需参数,提出治理比选建议方案。 4.1.2 勘查工作应在搜
8、集和分析资料基础上,开展地形测量、环境条件调查、工程地质测绘和矿山地 质环境勘查等工作。 4.1.3 勘查范围应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和采矿活动影响范围。 4.1.4 勘查应查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空间分布和危害程度。 4.1.5 勘查应查明拟采取工程措施部位的工程地质条件、植被恢复区的土壤条件及水源条件。 4.1.6 勘查应提交资料完整、真实可靠、结论准确和建议可行的勘查报告。勘查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 录A。 4.2 地形测量 4.2.1 搜集能反映现状地形地物的地形图,如没有或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地形图,应开展相应比例的 地形图测绘。 4.2.2 地形图测绘范围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范围确定,宜
9、超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影响区以外不小 于50m。 4.2.3 地形图坐标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 4.2.4 地形测绘应埋设稳定的坐标和高程控制点,并附有详细的点之记。 4.2.5 平面地形图测绘比例尺应不小于1:2000,对于重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布区域宜提高比例尺并 标绘在地形图上。 4.2.6 地形图测绘除按GB 50026及GB/T 20257.1要求测量常规的地理、地形、地物要素外,还应详 细测绘下列内容并标绘在地形图上: a) 水沟、水坑、水塘、泉水、裂缝和陡坎等与地质灾害有关的水文点与微地貌点; b) 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地、道路占地、水利设施占地、工矿占地和住宅用地等
10、土地类型; c) 矿山设施类型、弃渣堆、排渣场、采坑和塌陷坑等位置和范围。 4.3 环境条件调查 4.3.1 环境条件调查应包括资料收集和地质环境条件调查。 4.3.2 资料收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矿山企业名称、位置、范围、相邻矿山的分布;矿山建设规模及工程布局,矿床类型与赋存特 征,矿山开采历史、开采方式、开采顺序、固体与液体废物的排放与处置情况,矿山闭坑情况, 矿区社会经济和基础设施分布等; b) 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植被和土地类型等; c) 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矿山地质灾害和人类工程活动等。 4.3.3 环境条件调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矿区气象水文、地
11、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新构造运动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 质条件等; b) 矿体赋存特征、矿山开采方式、开采深度、厚度和开采影响范围等; DB11/T 17322020 3 c) 土地资源损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矿山地质灾害的形成条件、分布规律、影响因素、发育程 度及其对采矿活动的影响; d) 矿区地表水资源条件、土壤特征、植被种类与发育状况及病虫害等; e) 矿山环境治理现状。 4.4 工程地质测绘 4.4.1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矿山活动区及其影响区、主控因素影响区和工程治理区。 4.4.2 工程地质测绘应满足下列规定: a) 地质平面图应突出标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致灾地质体的
12、基本要素及变形迹象,图上宽度大于 2mm的地质现象应描绘到地质图上,对于重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宜扩大比例尺表示,线状要素 可扩大到1mm宽度表示,等轴状时可扩大到2mm2表示,并标注实际数据; b) 工程地质测绘的地质点、线应满足控制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基本要素及变形特征; c) 工程地质测绘的每个地质点均应做好原始记录,典型地质点应有平、剖面素描示意图和照片等。 4.5 矿山地质环境勘查 4.5.1 矿山地质环境勘查应查明因矿山开发活动等对矿区土地资源损毁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现状及其 可恢复治理的条件。 4.5.2 矿山地质环境勘查应以搜集资料、地形测量、环境条件调查、工程地质测绘和山地工程等手段
13、 为主,宜辅以工程物探和钻探等。 4.5.3 土地资源损毁勘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土地损毁的类型、面积和方式等; b) 可复垦土地的可能性、类型和范围等; c) 受损的植被种类和范围等。 4.5.4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勘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现状地形地貌; b) 采坑的位置、深度、大小、岩土体结构特征、岩性和主控结构面等; c) 开采面的位置、范围、高度、坡度、岩性和主控结构面等; d) 废弃物的种类、来源、位置、范围、高度、坡度、物质组成和密实程度等,废弃物堆(场)的 数量、压占土地、破坏植被及致灾的可能性等。 4.5.5 矿山地质灾害勘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应结合矿山
14、地质灾害特征和相关治理工程要求,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勘查工作; b) 勘查工作应以地质调查测绘、山地工程为主,辅以必要的钻探、物探和原位测试等工作; c) 勘探深度应穿过目标体一定深度; d) 查明矿山开发形成地质灾害类型、组成、影响范围、危害对象及危害程度等地质灾害特征和控 制因素; e) 综合评价各类地质灾害的稳定状态,预测其发展趋势,评估防治的可能性,提出防治方案建议。 4.5.6 调查土壤条件、客土来源、水源、运距和施工条件等。 4.5.7 查明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条件、岩土体结构和物理力学性质,提供恢复治理工程设计参数。 5 工程设计 5.1 一般规定 DB11/T 17322020 4
15、 5.1.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应依据勘查报告,结合区域规划、周边自然环境条件和社 会经济发展需要编制。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参见附录B。 5.1.2 土地资源损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恢复治理工程应结合区域地形地貌现状特征,进行地形地貌 整治,提出与周边环境协调、合理可行的设计方案。 5.1.3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种类、规模等特征,采取适宜的工程措施。 5.2 地形地貌整治设计 5.2.1 地形地貌整治包括挖(填)方、废石(渣)清理、采坑(塌陷)回填、地形整理和覆土等工程。 5.2.2 地形地貌整治可采用石笼、干砌石挡墙、浆砌石挡墙和排水沟等工程措施。 5.2.3 明确
16、废石(渣)清理和采坑(塌陷)回填等平面范围、体积,地形整平标高控制值。 5.3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设计 5.3.1 应根据矿山地质灾害的发育特征及潜在的威胁对象,依据地质灾害治理相关规范,采取适宜的 工程治理措施。 5.3.2 崩塌、滑坡治理可采用危岩清理、削方、排水、挡墙和格构锚固等工程措施。 5.3.3 泥石流治理宜采取拦挡和排导等综合工程措施。 5.3.4 地面塌陷治理应依据稳定状态宜采取监测或工程处理措施。工程处理措施包括回填整平、防渗、 排水和绿化等。 5.3.5 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小的地裂缝可采用土石填充夯实、防渗等处理措施;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大的 地裂缝可采取填充、灌浆等治理措施。 5
17、.3.6 地质灾害治理的具体设计可按照DB11/T 1524有关规定执行。 5.4 工程措施设计 5.4.1 排水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地表排水工程应根据治理工程规模、范围及其重要程度,准确、合理地选定设计标准和校核标 准; b) 排水沟断面应具有较大的水力半径和导水能力,易于施工,维修清理方便; c) 排水沟通过裂缝时应设置成迭瓦式的沟槽,可使用土工合成材料或钢筋混凝土预制板; d) 排水沟进出口平面布置,宜采用喇叭口或八字形导流翼墙;导流翼墙长度可取设计水深的3 4倍; e) 排水沟断面变化时,应采用渐变段衔接,其长度可取水面宽度之差的520倍; f) 排水沟的安全超高,不宜
18、小于0.4m,在弯曲段凹岸应考虑水位壅高的影响; g) 排水沟设计纵坡,应根据沟线、地形、地质以及与山洪沟连接条件等因素确定。当自然纵坡大 于120或局部高差较大时,可设置陡坡或跌水。排水沟纵坡变化处,应避免上游产生壅水, 断面变化宜改变沟道宽度,深度保持不变; h) 陡坡和缓坡连接剖面曲线应根据水力学计算确定,跌水和陡坡段下游应采用消能和防冲措施。 跌水高差在5m以内时,宜采用单级跌水,跌水高差大于5m时宜采用多级跌水。跌水和陡坡进 出口段,应设导流翼墙与上、下游沟渠护壁连接;对梯形断面沟道,宜采用渐变收缩扭曲面; 对矩形断面沟道,宜采用“八”字墙; i) 排水沟宜用浆砌片石或块石砌筑;地质
19、条件较差,如坡体松软段,可用毛石混凝土或素混凝土 修建;排水沟砌筑砂浆标号宜用M7.5M10,对坚硬块片石砌筑排水沟,可用比砌筑砂浆高1 级标号砂浆进行勾缝,应以勾阴缝为主。毛石混凝土或素混凝土标号宜用C15C20; DB11/T 17322020 5 j) 陡坡和缓坡段沟底及边墙应设伸缩缝,缝间距1015m,伸缩缝处沟底应设齿前墙,伸缩缝内 应设止水或反滤盲沟或同时采用。 5.4.2 挡墙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挡墙类型的选择应根据边坡稳定状态、施工条件和土地利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b) 挡墙所受压力可采用边坡推力和土压力计算公式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c) 挡墙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
20、地基变形、地基承载力、地基抗滑稳定性、挡墙抗倾覆稳定性、岩石 风化程度、流水冲刷和标准冻结深度等因素计算确定; d) 挡墙每隔一定距离或与其他构筑物相接处,应设置伸缩缝;在容易产生不均匀变形部位,应设 置沉降缝。 5.4.3 格构锚固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边坡整体稳定性好,且满足设计安全系数要求,可采用浆砌石格构。采用经验类比法进行设计, 前缘形成坡度不宜大于35; b) 边坡整体稳定性好,但前缘出现溜滑或坍滑,或坡度大于 35时,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格 构,并用锚杆进行固定; c) 边坡整体稳定性差,且坡面须防护时,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格构结合锚杆或预应力锚索; d) 边坡整体
21、稳定性差,边坡推力过大,且前沿坡面须防护时,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格构和预应 力锚索; e) 计算两锚杆之间格构内力可采用简支梁或多跨连续梁公式; f) 锚索(杆)自由端应穿过滑动面或潜在滑动面一定距离; g) 锚固段长度应满足设计抗拔力的要求。 5.4.4 拦挡坝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拦挡坝选择应根据泥石流类型及发育特征确定; b) 坝址的选择应避开泥石流的直冲方向,宜设在弯道的下游断面; c) 重力式实体拦挡坝溢流坝段应居中布置,非溢流坝段宜成对称结构布置。应按溢流坝水力计算 确定溢流口宽度; d) 格栅拦挡坝不宜用于细颗粒的泥流、水砂流等泥石流灾害治理。 5.4.5 排导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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