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21-2006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2011第一次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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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 年 10月 01日发布 2011年 04月 28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 04月 28日实施 CNAS-SC21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 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GAP)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SC21:2006 第 2 页 共 8 页 2006 年 10月 01日发布 2011年 04月 28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 04月 28日实施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目的与范围 1.1 本文件对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
2、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从事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 本文件R部分 是对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 C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和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 用指南(CNAS-CC22)的补充要求;G部分 是对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 施指南(CNAS-CG21)的补充。 注:本文件的R部分、C部分和G部分的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1.3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CNAS 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 可准则和指南, 如: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21,i
3、dt ISO/IEC导则65:1996) 和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应用指南 (CNAS-CC22,idt IAF对ISO/IEC导则65:1996 的应用指南)的要求等,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和/或EurepGAP 综合 农业保证通则(Eurepgap General Regulation Integrated Farm aAsurance) (以 下简称ChinaGAP 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 )的要求均适用于对从事良好农业 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 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
4、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CNAS-CC21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22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GB/T1901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019011:2002) EurepGAP 综合农业保证通则 (Eurepgap General Regulation Integrated CNAS-SC21:2006 第 3 页 共 8 页 2006 年 10月 01日发布 2011年
5、 04月 28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 04月 28日实施 Farm Assurance)(FoodPLUS) FoodPLUS 和IAF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FoodPLUS and IAF) 其他适用文件见本文件附件2。 3 术语、缩语和定义 3.1术语 本文件使用 GB/T20014.1-2005 良好农业规范 第一部分:术语和良好农 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附件1中的术语及其解释, EurepGAP综合农业保证通则中 的术语适用本文件。 3.2 缩语 GAP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良好农业规范 China
6、GAP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的简称 EurepGAP 欧盟良好农业规范的简称 FoodPLUS EurepGAP标准的所有者,也是EurepGAP秘书处 R部分 认可程序 R1 认可申请 R1.1 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满足以下条件:已 按本文件以及ChinaGAP规则和/或EurepGAP通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 的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通常情况下,在申请认可 领域已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 且申请人相应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 行6个月。 R1.2 申请人应提交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5.1.2条款所要求
7、的文件,并 对开展 ChinaGAP 和/或 EurepGAP 认证做出说明。此外,认证机构提交认可申请时应 说明其建立的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包括认证实施规则、所覆盖的认证业务范围、产 品模块和适用标准等。 注:目前 CNAS 仅受理从事 ChinaGAP 认证活动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待 CNAS 与国CNAS-SC21:2006 第 4 页 共 8 页 2006 年 10月 01日发布 2011年 04月 28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 04月 28日实施 际认可论坛(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英文缩写IAF)/太平洋认可合作 组织(Pacific A
8、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英文缩写 PAC) ,签署产品多边互认协 议(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英文缩写 MLA)后,再考虑受理从事 EurepGAP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 R2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产品模块及适 用标准等。 R3 认可评审与认可决定 R3.1 CNAS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可评审与认可决定过程以及认可后的管理要求见 CNAS-RC01及其它认可规范。 R3.2见证评审要求 R3.2.1 接受 CNAS 见证评审的认证机构的检查员应是
9、与见证的检查项目相应模块的 检查员。 R3.2.2 对于作物和果蔬类检查项目,该作物和果蔬应是仍处在田间生长阶段或在田 间尚未收获的作物(不包括储藏阶段) ;对于畜禽类检查项目,该畜禽应在饲养状态。 R3.2.3 观察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认可监管部门、EurepGAP标准所有者等其他相关 部门的有关人员对其检查活动的观察活动做出安排。 R4 认可要求的变更 CNAS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与 ChinaGAP规则 和/或 EurepGAP 通则的相关文件保持一致。CNAS将以文件的形式通知申请和已获得CNAS认可的从 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针对 ChinaGAP 和/或 E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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