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4-2006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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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NAS RL04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 Rules for Accepting Application from Overseas Laboratories and Inspec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CNAS-RL04: 2006 第 1 页 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港澳台及国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 1.目的与 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 CNAS)作为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LAC)相互承认协议( MR
2、A)的成员,严格履行相互承认协议的要求,承认相互承认协议签署方的认可结果及运作是等效的。 1.2 本规则规定了 CNAS 对境外申请人的受理政策,适用于 CNAS 对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受理工作。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LAC P5: 2004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 2.2 APLACMR 002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 2.3 ISO/IEC17011: 2004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4 ILAC G21:
3、2002跨国认可避免重复原则 2.5 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2.6 CNAS-R0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ISO/IEC 指南 2、 ISO/IEC 17000 和 ISO/IEC 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认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3.2 申请人:正在寻求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 3.3 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 4. 受理政策 CNAS-RL04: 2006 第 2 页 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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