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5-2017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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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Rule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with Multi-premis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C05:2017 第 1 页 共 8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目次 前言 .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总则 . 5 5 认可程序 . 5 5.1 认可申请与受理 . 5 5.2 评审 .
2、 6 5.3 纠正措施验证 . 8 5.4 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证书 . 8 6 变更 . 8 CNAS-RC05:2017 第 2 页 共 8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制定。 本文件为 CNAS 对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形成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 CNAS-RC05:2014。 CNAS-RC05:2017 第 3 页 共 8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
3、规则 1 范围 1.1 为确保对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评审的公正有效, 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相关国际标准 和 相关国际组织 的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的政策和程序,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1)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 , 适用于 CNAS 对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 1.3 对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同时适用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 CNAS-RC07)。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4、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7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中的定义和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多场所认证机构 在 认证机构 的组织结构中, 具有多个场所从事与其认证业务相关的活动 , 这些场所可能采 用 不同的组织表现形式,如总部、分支机构 和 办事处等。总部以外的组织形式统称为认证机构的分场所。 多场所认证机构 可以是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也可以是认证机构总部与其分场所之间具有表明其关系的法律文件 (如合同、协议等 )的组织形式。不管认证机构与其分场所的法律关系
5、如何,认证机构总部应对分场所的所有认证活动负责。 认证机构总部与其分场所应同属于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并在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下实施特定的认证活动。该质量管理体系应由认证机构总部统一策划、建立和持续监督其有效性,并且总部有权对任一分场所的资源实施控制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些须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授权文件、以及上述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说明。 认证机构可以将其认证业务中一项或几项活动授权其分场所来实施。 3.2 关键 活动 对认证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认证机构的活动 , 包括: 方针 的制定 与批准 ,过程或CNAS-RC05:2017 第 4 页 共 8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6、年 01 月 01 日实施 程序的建立, 认证人员管理, 申请 评审, 认证活动 的策划 与 实施 , 认证 结果的审查、批准和决定 等 。 涉及上述 任意 一项活动或某一项中的部分活动,无论认证机构如何命名(例如:预合同 /申请评审、预审核 /检查人员委派),均属关键活动。 其中 , 1)产品认证的关键活动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a) 方针制定与批准 ; b) 适宜时 , 认证方案的制定与批准 ; c) 过程和 /或 程序 的开发与批准 ; d) 认证 人员和分包方能力的初始评价以及批准; e) 认证 人员和分包方能力监视过程及其输出的控制; f) 申请 评审, 如 对申请的技术评审, 以及
7、对新技术领域或限于特定活动的认证活动确定技术要求等 ; g) 评价 ; h) 监督; i) 适宜时 , 再认证 ; j) 认证 决定, 包括对评价工作的复核 ; k) 申诉和 投诉 的处理。 2)管理体系认证 的 关键活动通常 包括(但不限于): a) 方针制定与批准 ; b) 过程和 /或程序的 开发与批准; c) 认证 人员的初始批准与 培训控制; d) 认证 人员的持续监视; e) 申请评审; f) 选择与委派 审核组; g) 审核策划与实施 ; h) 监督和再认证审核的控制; i) 最终报告的复核、 认证决定 、批准; j) 申 诉和投诉 的处理 。 3)人员认证 的关键活动 通常包括
8、(但不限于): a) 方针制定与批准; b) 过程和 /或程序的开发与批准 ; c) 认证工作 人员 的选择、批准、监视与培训; d) 申请评审 ; e) 评审; f) 考核 与再认证的开发、 评价与保持; g) 人员认证的决定,包括证书的签署或授权 ; h) 适宜时,监督; CNAS-RC05:2017 第 5 页 共 8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i) 对申诉 和投诉的 处理 。 3.3 认证机构的总部 对认证机构的所有认证活动负责的法律实体;负责组织策划、建立和实施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授权 一个或多个 分场
9、所实施相关认证活动,并对其管理。 3.4 关键场所 总部 以 外实施关键活动的 分 场所。 3.5 一般场所 不实施关键活动的 分 场所。 注:认证机构的办事处通常属于一般场所。 3.6 关键场所初次认可 正式表明以下关键场所具备在认可范围内实施特定关键活动的能力: 1) 多场所认证机构初次认可中包含的关键场所; 2) 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新增加的关键场所; 3) 已 获 认可的 多场所认证机构中新 增加基本认可制度 的 关键场所 。 4 总则 4.1CNAS 对 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评审 覆盖 认 可范围内的 所有场所 (总部 、 关键场所和一般场所 ) 及其活动。 4.2获认可的多场所认证机构应
10、仅在基于总部和经 CNAS认可的关键场所从事的关键活动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 , 本文件 5.1.3 的情况除外 。 5 认可程序 5.1 认可申请 与 受理 5.1.1 申请关键场所初次认可的多场所认证机构,除满足 CNAS-RC01 中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多场所认证机构应对设立、授权和管理多场所以及对多场所获得 CNAS 认可等活动建立和实施相关程序 ; 2) 多场所认证机构的总部和每个分场所应已按 相关 认可规范 的 要求建立和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3) 与申请事项有关的 所有 关键场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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