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5-2010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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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0年 11 月 18日实施 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Rule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with Multi-premis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C05:2010 第 1 页 共 9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0年 11 月 18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总则 4 5 认可程序 . 5 5.1 初次认可申请 . 5 5.2 评审 . 6 6 认可决定和认可证
2、书 . 8 7 新设关键场所的认可申请 8 8 评审人日数 8 9 认可后的情况通报 . 8 CNAS-RC05:2010 第 2 页 共 9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0年 11 月 18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为CNAS对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 共同形成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CNAS-RC05:2006。 CNAS-RC05:2010 第 3 页 共 9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0年 11 月 18日实施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1 范围 1.1
3、 为确保对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评审的公正有效,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 际标准、指南的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的政策和程序,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1)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适用于 CNAS 对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 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GB/T27011-2005/ISO/IEC17011:2004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
4、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7 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多场所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具有多个场所从事与其认证业务相关的活动。 这些场所可能因地域或权 限的不同而从事不同的业务活动,并采取不同的组织表现形式,如总部、分支机构、 办事处等组织形式。其中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总部以外的组织形式统称为认证机构的 分场所。 多场所认证机构可以是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 也可以是认证机构总部与其分
5、场所 之间具有表明其关系的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等)的组织形式。不管认证机构与其分 场所的法律关系如何,认证机构总部应对分场所的所有认证活动负责。 认证机构总部与其分场所应同属于一个质量管理体系, 并在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 下实施特定的认证活动。该质量管理体系应由认证机构总部统一策划、建立和持续监 督其有效性,并且总部有权对任一分场所的资源实施控制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些须在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授权文件、以及上述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说明。 CNAS-RC05:2010 第 4 页 共 9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0年 11 月 18日实施 认证机构可以将其认证业务中一项或几项活
6、动授权其分场所来实施。 3.2 关键场所 除总部以外,参与和/或实施一项或多项认证关键活动的分场所。 关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方针制定与批准; 2 方法和/或程序(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认证规则等)的开发与批准; 3 认证人员的选择(包括人员的初始能力评价)/培训/持续监控; 4 对分包方及其人员的管理(包括能力、活动和结果的管理) ; 5 合同/申请评审(包括对申请材料的技术评审,以及对新技术领域的认证 确定技术要求或针对限于特定活动的认证确定技术要求。 ) ; 6 认证人员的委派; 7 认证策划与实施; 8 对认证过程结果的审查、批准或认证决定(包括对评价工作的技术复核) ;
7、 9 监督或再认证审核的控制。 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通常属于关键场所。 3.3 一般场所 参与实施认证活动中关键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的分场所。 认证机构的办事处通常属于一般场所。 3.4 认证机构的总部 对认证机构的所有认证活动负责的法律实体;负责组织策划、建立和实施认证机 构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授权一个或多个分场所实施相关认证 活动,并对其管理。 3.5 认证机构的分包机构 从认证机构分包其一部分认证相关活动的法律实体或法律实体的一部分, 并按照 自身的程序或规则从事所分包的工作,对所分包的工作负有相应责任。 4 总则 4.1 CNAS 对多场所认证机构的初次认可评审将覆盖认
8、证机构的总部及所有关键场 所,必要时,包括一般场所。根据情况,在监督评审或复评中对分场所采取抽样的方 式实施评审。 4.2 CNAS 将根据认证机构每个分场所的认证活动内容的不同,对认证机构的分场所 实施分类,如关键场所和一般场所。根据情况,对不同类别的分场所采取不同的抽样 原则实施评审。 4.3 对于将其部分认证活动分包给其分包机构的认证机构, CNAS 一般就认证机构对 其分包机构的管理实施评审。必要时, CNAS 也将对分包机构实施评审以检查认证机 构对其分包机构的管理是否满足相关认可规范的要求。 CNAS-RC05:2010 第 5 页 共 9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9、2010年 11 月 18日实施 5 认可程序 5.1 初次认可申请 5.1.1 多场所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由其总部向 CNAS 提出认 可申请。 5.1.2 多场所认证机构的总部和每个分场所应已按申请认可领域的相应认可规范要求 建立和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适用时,每 个实施认证审核的关键场所应已在申请认可的领域完整实施了至少 2个组织的认证; 产品认证机构中的实验室或检查分场所应已实施过相关项目的检测和检查工作。 5.1.3 多场所认证机构应对设立、 授权和管理多场所以及对多场所获得 CNAS 认可等 活动建立和实施相关程序。 5.
10、1.4 提出认可申请的多场所认证机构 (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向 CNAS 提交以下文件: 1) 认可申请书 ;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对其颁发的准许其设立的批准文件; 3) 证明申请人法律实体地位的注册文件,如营业执照; 注:通常情况下,实际办公地址、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认监委批准文件中地址不一 致。 4) 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总部和分场所全部相关的文件) ; 5) 申请人的相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业务利益冲突的分析与控制说明; 或申请 人的各种关系对认证的公正性构成威胁的分析与控制说明; 6) 已对申请人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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