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5-2006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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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with Multi-premis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CNAS-RC05:2006 第 1 页 共 7 页 2006年06月01日发布 2006年07月01日实施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 为确保对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评审的公正有效,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的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对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的政策和程序,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AR01)的补充和进一
2、步说明,适用于CNAS对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2.2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2.3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3.术语和定义 3.1 多场所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具有多个场所从事与其认证业务相关的活动。这些场所可能因地域或权限的不同而从事不同的业务活动,并采取不同的组织表现形式,如总部、分支机构、办事处等组织形式。其中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总部以外
3、的组织形式统称为认证机构的分场所。 具有多场所的认证机构可以是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也可以是认证机构总部与其分场所之间具有一个表明其关系的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等)的组织形式。不管认证机构与其分场所的法律关系如何,认证机构总部应对分场所的所有认证活动负责。 认证机构总部与其分场所应同属于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并在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下实施特定的认证活动。该质量管理体系应由认证机构总部统一策划、建立和持续监督其有效性,并且总部有权对任一分场所的资源实施控制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些须在质量管CNAS-RC05:2006 第 2 页 共 7 页 2006年06月01日发布 2006年07月01日实施 理体系文件
4、、授权文件、以及上述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说明。 认证机构可以将其认证业务中一项或几项活动授权其分场所来实施。 3.2 关键场所 除总部以外,参与和/或实施一项或多项认证关键活动的分场所。 关键活动包括方针制定、过程/程序设计(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认证规则等)、合同评审、认证策划与实施、认证人员的选择/培训/持续监视、对认证过程结果的审查、批准或决定等活动。 通常所称的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属于这类场所。 3.3 一般场所 参与实施认证活动中关键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的分场所。 通常所称的认证机构的办事处属于这类场所。 3.4 认证机构的总部 对认证机构的所有认证活动负责的法律实体;负责组织策划、建立和
5、实施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授权任一分场所实施相关认证活动,并对其管理。 3.5 认证机构的分包机构 从认证机构分包其一部分认证相关活动的法律实体或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并按照自身的程序或规则从事所分包的工作,对所分包的工作负有相应责任。 4.总则 4.1 CNAS对多场所认证机构的初次认可评审将覆盖认证机构的总部及所有关键场所,必要时,包括一般场所。根据情况,在监督评审或复评中对分场所采取抽样的方式实施评审。 4.2 CNAS将根据认证机构每个分场所的认证活动内容的不同,对认证机构的分场所实施分类,如关键场所和一般场所。根据情况,对不同类别的分场所采取不同的抽样原则实施评
6、审。 4.3 对于将其部分认证活动分包给其分包机构的认证机构,CNAS通常情况下仅就认证机构对其分包机构的管理实施评审。必要时,CNAS也将对分包机构实施评审以检查认证机构对其分包机构的管理满足相关认可规范的要求。 CNAS-RC05:2006 第 3 页 共 7 页 2006年06月01日发布 2006年07月01日实施 5.认可程序 5.1 初次认可申请 5.1.1 多场所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由其总部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 5.1.2 通常情况下,多场所认证机构的总部和每个分场所应已按申请认可领域的相应认可规范要求建立和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
7、管理评审;适用时,每个实施认证审核的关键场所应已在申请认可的领域完整实施了至少2个组织的认证;产品认证机构中的实验室或检查分场所应已实施过相关项目的检测和检查工作。 5.1.3 多场所认证机构应对设立、授权和管理多场所以及对多场所获得CNAS认可等活动建立和实施相关程序。 5.1.4 提出认可申请的多场所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CNAS提交以下文件: 1) 认可申请书;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颁发的准许其设立的批准文件; 3) 证明申请人法律实体地位的注册文件,如营业执照; 4) 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总部和分场所全部相关的文
8、件); 5) 申请人的相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业务利益冲突的分析与说明; 6) 已对申请人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的安排的证明; 7) 总部与其分场所之间的组织结构图(包括所有的分场所); 8) 总部对分场所的授权活动范围说明(包括相关的法律文件等); 9) 分场所的情况说明(组织结构、人员状况、业务活动状况等); 需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供进一步的材料,以便CNAS获得足够的认证机构信息,具体内容见认可申请书。 注: 申请人可以从CNAS网站()或CNAS秘书处获取认可规范和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件和表格。 5.2 评审 5.2.1根据接受认可评审的每个场所的认证活动情况和人员状况等,对每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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