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EL-03-201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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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L-03:2016 第 1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 :2016 年 7 月 6 日 实施日期 :2016 年 8 月 6 日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范围 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 表述 ,使 其 更加 科学、准确,同时也 有助于 提高 实验室 和评审组 对相同 能力 表述 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 表述 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 能力范围 表述 应 参照通用要求并 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 不包含具体检测
2、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判定标准如需 申请确认 应参照 本文第 6 条款的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 表述 要求 3.1 检测对象 3.1.1 检测对象 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 对象、 产品或产品类别, 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 检测对象 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 ,也 不 应 超出 实验室 实际开展的 检测活动的范围 ,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 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
3、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 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检测对象 规范 表述示例 : 序 号 检测 对象 项目 /参数 领域代码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说明 备注 序号 名称 1 食品 1 菌落总数 010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2-2010 2 灰分 022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4-2010 2 酱油 1 氨基酸态氮 022201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L-03:2016 第 2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 :2016 年
4、7 月 6 日 实施日期 :2016 年 8 月 6 日 2 食盐 022208 GB/T 5009.39-2003 3 总酸 022219 3 家用电器 1 静电放电抗扰度 120601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 2 部分:抗扰度 GB 4343.2-2009 2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120603 3 浪涌(冲击)抗扰度 120604 4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120605 5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 120607 不规范 表述 示例( 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 ) : 序 号 检测 对象 项目 /参数 领域代码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说明
5、备注 序号 名称 1 食品 1 氨基酸态氮 022201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39-2003 2 食盐 022208 3 总酸 022219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 /瓦及石材、防水 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 项目 /参数 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
6、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该栏目 不应 填写 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 表述 涉及的 检测项目 /参数, 不应 笼统的 表述 为“ 全部 /部分项目 /参数” 。 为避免歧义,通常情况下,检测项目 /参数不应用缩写表述(如英文缩写) 。 参见 本文第 3.1.1 条款 中规范表述的示例。 3.2.3 成 系列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应 表 述 在能力范围中。如果系列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 /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内容, 原则上 应将通用 要求 的检测项目 /参数 展开 表述 , 通常 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 需要时 应 在“ 说明 ” 栏
7、中填写限制范围 。 为避免重复, 系列 标准 中 具体产品 对应的“项目 /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 /参数 ”或“ 部分项目 /参数” ;当 表述 为“部分参数 /项目”时,“说明”栏 应明确“ 只测 ”或“ 不测 ”的内容 。 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L-03:2016 第 3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 :2016 年 7 月 6 日 实施日期 :2016 年 8 月 6 日 3.2.4 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非标准方法以及含检测方法的认证标准对应的项目 /参数应明确表述,不应 填写“全部 /部分项目 /参数 ”。 3.2.5 不 具备能力的项目 /参数 不应申请认可 , 如不
8、具备能力 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 项目 /参数 ( 分包 ) 不应填写在能力范围中 。 3.3 检测标准 3.3.1 检测标准应按 国内 标准 、 国际标准和 国外标准、 非标准方法 和 实验室制定的方法 顺序填写。 原则上,中文和英文的能力范围应分别采用中文和英文填写 , 其他语种的标准应翻译成中 文和 英文后填写。 注:如果没有公认或适合的译文,标准名称可按原语种填写。 3.3.2 检测 标准 /方法通常应包括 标准 /方法 的 名称 、编号 、 年代号 或版本号 。 3.3.3 每项检测 项目 /参数 依据 的 标准 /方法中 均 应 包含 具体 的 检 测 方法 。 3.3.4 当标准中
9、仅规定 限值 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 时 , 实验室 应将引用的方法标准 单独 申请认可 。 3.3.5 当 样品前处理引用了专门的样品处理标准 时 , 样品处理 标准应 与 检测 方法标准同时申请认可 。 3.3.6 对于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实验室 应 在 方法确认后申请认可。 需 要时,实验室应将 其转化为自编方法( 标准作业程序( SOP) ) 申请认可。 3.3.7 申请认可书籍、期刊中的方法时, 实验室 应 对 引用 的 方法 进行方法确认, 并 准确填写刊物及方法的名称、注明方法所在的具体 版本和 章节 /条款号,同时应明确填写检测项 目 /参数。 例如: 序 号 检测
10、对象 项目 /参数 领域代码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说明 备注 序号 名称 1 空气和废气 1 硫化氢 023802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 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 2003 年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3.1.11(2) 3.3.8 当国家标准等同 或修改 采用国际标准时,如实验室需依据国际标准开展检测 并出具带认可标识的报告 /证书 ,则相应的国际标准应 同时 申请认可 并明确表述在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 应 以括号 、 “ /” 或文字“等同采用” 形式表示) 。 规范的表述示例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 GB 4706.20-2004 IE
11、C 60335-2-11:2002 注:为避免重复填写标准名称,通常情况下此类标准应填写在一个单元格内。 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L-03:2016 第 4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 :2016 年 7 月 6 日 实施日期 :2016 年 8 月 6 日 表述不规范的示例: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 GB 4706.20-2004 等同采用 IEC 60335-2-11:2002 或 GB 4706.20-2004( IEC 60335-2-11:2002) 或 GB 4706.20-2004/ IEC 60335-2-11:2002 3.3.9 名词定
12、义、质量规范等非检测方法标准不应申请认可,如 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 GB/T 14156-2009、 精油 命名原则 GB/T 14455.1-2008、 法庭科学 DNA 实验室规范 GA/T 382-2002、 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 STR 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 GA/T 815-2009、石油计量表 GB/T 1885-1998 等。 3.3.10 认证类标准 不应 申请 认可 ,除非 其中包含 具体的检测方法 。含检测方 法的认证类标准 申请认可时 , “项目 /参数”栏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 /参数, 不 应 填写“全部 /部分 项目 /参数 ” 。 3.3.11 检定规程(
13、JJG)和 计量技术规范 (JJF)中的校准规范 不应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 。 计量技术规范 (JJF)中的检验规则等非校准方法 可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 ,如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 1070-2005、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 JJF 1244-2010 等 。 3.3.12 仅 包含对 设备的要求 但无具体检测方法的标准 不应作为 设备的 检测依据申请认可。 3.3.13 报审稿等未正 式批准的标准 不 应 以标准形式 申请认可 ,但可以“实验室制订的方法”形式申请认可 。 3.3.14 认可活动依据的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3.3.15 如实验室仅从事 抽样 活动,不从
14、事 相关 的检测活动, 不应以 抽样、取样、采样 等 标准 或方法 申请认可。 3.3.16 行政文件、部门规章、法律法规等文件原则上不应申请认可。 3.3.17 当 检测 方法有补充修订版本时,实验室应完整的表述在认可能力范围中,例如, IEC 60227-2:1997+A1:2003, IEC60335-1:2001+A1:2004+A2:2006。实验室也可用 标准合并版本的版本代码及其发布年号进行标准表述,例如, IEC60335-1 (Edition4.2):2006。但实验室不应仅表述为 IEC 60227-2:2003。 3.4 说明 3.4.1 限制范围、 可移动设施 (如移动
15、实验室检测车) 、租用设备 等需要说明的内容应填写在“说明”栏。 3.4.2 限制范围 包括 不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 对 检测 对象 、检测 项目 /参数、量程 范围以及 检测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内容。 当 检测对象中的 部分 检测 项目 /参数仅 针对该 检测对象的 某种特定类型 时, 相应的 项目 /参数应 就检测对象 类 型 予以限制 ;如果全部检测项目 /参数 均 针对某种特定类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L-03:2016 第 5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 :2016 年 7 月 6 日 实施日期 :2016 年 8 月 6 日 型的检测对象,应参照 本文第 3.1.1
16、 条款 的要求将检测对象表述 细化 。 例如, 某 电气产品 的部分检测项目 不做三相 检测 时,实验室 应 明确 限制范围。 当申请认可的标准为通用的方法标准 时 ,由于标准 中 未针对具体产品 规定测量范围 ,适用时,实验室应 根据仪器设备配置及溯源 等 情况明确量程范围 ;当具体产品的方法标准中已明确规定 测量范围 且实验室具备能力 时 , 不 需 填写 量程范围 。例 如, 申请认可 GB/T 2423 系列标准中的 高低温试验 项目 时, 实验室 应 注明 温度试验箱 经溯源的温度范围 。 当申 请认可的标准中 包含 多种的检测方法时, 如 实验室 只能依据部分方法开展检测活动, 应
17、 明确 限制范围 。 当 申请认可的 检测项目 /参数 均 已明确表述 ,未申请 认可 的项目 /参数 无 需在 “ 说明 ” 栏中填写 限制 范围 。 3.4.3 为保证检测项目或系列标准表述的完整性,少量在其他场所开展检测活动的项目可以不用单独填写能力附表,但这些项目的检测地点 应 在 “ 说明 ” 栏中 注明 。 例 如: 序 号 检测 对象 项目 /参数 领域代码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说明 备注 序号 名称 1 信息技术设备 1 电源端子传导骚扰 120901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9254-2008 不做 电信终端设备。 辐射骚扰试验在 XX
18、X地点开展 , 只 做 2GHz以下 。 2 辐射骚扰 120906 4 校准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 要求 4.1 测量仪器名称 4.1.1 “ 测量仪器名称”指被校准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的名称。 对于具有定量技术指标的非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虽然按相关要求可能需定期核查 /确认其技术性能,但该核查 /确认不属于校准,应申请为检测 , 如洁净工作台。 4.1.2 校准对象不应超出校 准方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测量仪器名称原则上应与所依据的校准方法(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的名称中的仪器名称一致,或使用被测仪器的通用名称。如校准方法为 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 JJG 797,测量仪器名称不应 填写为
19、“扭矩扳 子 ” 。 除非校准方法适用于多种测量仪器,但实验室仅申请认可其中某一种特定仪器。如校准方法为 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 JJG351,测量仪器名称为“ K 型热电偶”,则表明 实验室 只申请认可该方法校准 K 型热电偶。 4.1.3 实验室如开展 现场校准, 应 在“测量仪器名称”栏仪器名称前标注 *号。 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L-03:2016 第 6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 :2016 年 7 月 6 日 实施日期 :2016 年 8 月 6 日 4.2 校准参量 4.2.1 通常情况下,“校准参量”应填写测量仪器计量特性中具有示值特性且能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
20、校准参量,该参量应能直接测量或通过附加计算得到。 4.2.2 校准参量应填写具体参量名称,如长度、角度、粗糙度、直流电压、阻抗、衰减、直流功率、交流功率、透射比、流量、浓度、密度、温度、相对湿度、力值、压力、硬度、时间、频率、容量、转速、质量、亮度、活度、剂量等。 校准参量 不应填写“示值”、“示值误差”、“基本误差”、“准确度”、“重复性”、“刻度值”、“外观检查”、“试验项目”等。 4.2.3 校准参量应与测量范围、扩展不确定度一一对应,且量纲一致。系数、比率等无量纲的量除外。 4.2.4 当测量仪器的多个校准参量属于同一量纲,但表征的计量特性不同,使用的计量标准也不同时,应分别填写。如示
21、波器的水平偏转系数和脉冲瞬态响应,主要校准参量均为时间,但表征不同的计量特性,使用的标准仪器也不同,应分别填写。 4.3 校准方法代号、名称 4.3.1 校准方法通常应包含校准方法的名称、代号(或文件编号)。 校准方法的名称应填写完整,不应省略“校准规范”、“检定规程” 、“技术规范” 等 内容 。 版本号(如发布年号、修 订标识等类似信息)不需填写。 示例: “ 钢直尺检定规程 JJG 1-1999” 只需填写 “ 钢直尺检定规程 JJG 1” 。 4.3.2 检测标准及方法原则上不应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但当相关检测标准中有独立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时,实验室应进行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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