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EL-01-2012 对实验室认可申请受理若干要求的解释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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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1:2012 第 1 页 共 2 页 发布日期:2012 年 05 月10 日 实施日期:2012 年05 月 10 日 对实验室认可申请受理若干要求的解释说明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明确受理条件, 统一评价尺度, 确保实验室有效地进行自我识别和改进,CNAS 秘书处根据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RL01)第7.10 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文件,对 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RL01) 和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 相关要求给予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或已获认可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以及实验室认可评审。 2 CNAS-RL01部
2、分条款解释说明 2.1 CNAS-RL01 条款 7.1 要求 :申请 人应 对 CNAS 的 相关要 求基 本了解 ,提 交的申 请 资 料应 真实可 靠、 齐全完 整、 填写清 楚、 正确。 申请认可的境内实验室, 须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 必要时可提供中、 外文对 照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2.2 CNAS-RL01条款7.8 要 求: 申请认 可的 技术能 力有 相应的 检测/校准 经历 。 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校准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目
3、的, 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所申请认可的能力,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 持续不断的检测经历予以支持。 如近 两年没有检测/校准经历,该能力不予受理。实验室不经常进行的检测或校准活动, 如每个月低于1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验证和相关质控记录。如实验室无 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果的准确性, 该能力不予受理。 对特定检测或校准项目, 实 验室由于接收的委托样品太少,无法建立质量监控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 除非实验室能够提供其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记录。 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1:2012 第 2 页 共 2 页 发布日期:2012 年 05 月10 日 实施日期: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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