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28-201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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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年 01 月 20 日发布 2010年 02 月 28 日实施 CNAS-CL2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法医物证DNA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DNA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L28:2010 第 2 页 共 5 页 2010 年 01 月 20 日发布 2010年 02 月 28 日实施 前 言 为适应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发展的需要, 根据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发展现状
2、和我国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需求情况编制了本应用说明。 本应用说明针对组织、合同评审、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服务客户、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方法、设备、量值溯源性、抽样、检测和校准样品的处置及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等12个管理和技术要素,规定了法医物证DNA检测实验室必须遵循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对CNAS-CL01:2006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及具体解释,其目的是为了根据法医物证DNA检测的具体情况,在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要求的情况下, 进行适当的延伸, 为评审工作提供更多的可操作性依据。 CNAS-CL28:2010 第 3 页 共 8 页 2010 年 01 月
3、20 日发布 2010年 02 月 28 日实施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法医物证DNA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一 引言 法医物证 DNA 检测领域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实验室的认可领域之一。法医物证 DNA 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指应用法医学、生物化学、分子遗传学等技术手段,对生物样本进行 DNA 多态性分析及分子生物学检验鉴定的法庭科学(司法鉴定)实验室。本文件是 CNAS 根据该领域特性而对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 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 CNAS-CL01:2006
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需与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法医物证实验室的管理可以参考本说明。 实验室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包括不允许发布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范围内的检测结果,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本国的生物信息资源。 二 应用说明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5 实验室(或实验室所在组织)应: c)适用时,在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 有权的政策和程序中应体现医学伦理,在接受、采集样本及结果报告期间均应充分保护客户隐私。应有程序保证样本及其相关其中的遗传信息不被用于检测及客户的委托以外的其
5、他目的。 d)应建立有回避制度。当实验室及/或其 检测人员存在可能影响检测结果公正性的情况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4.4 合同评审 4.4.1 实验室的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建立、变更及确认。 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6.1 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已经获得产品认证和/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实验室可以通过调查或参考其他实验室的供应商、开展第二方评审等方式来证CNAS-CL28:2010 第 4 页 共 8 页 2010 年 01 月 20 日发布 2010年 02 月 28 日实施 明供应商的组织能力、技术能力,并保存对其评价的记录。 4.6.2 实验室应以实验的方式(对于关键试剂,
6、必须包括对阳性样本和阴性样本的检测)对影响检测和/或校准质量的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进行质量确认。 4.6.4 实验室应正确理解供应商的概念,了解经销商和生产商的区别以及评价要点。对于重要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实验室应针对其生产商进行重点评价。 注:重要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a)实验室日常大量使用的; b)可能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的; c)与检测结果直接相关的。 4.7 服务客户 4.7.1 实验室在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实验室的相关区域前, 除确保其他客户机密的前提外,还应考虑法律法规、样品安全、人身安全、污染防范等多方面因素。 5 技术要求 5.2 人员 5.2.1
7、 实验室应具有 3 名以上长期雇佣或签约的全职鉴定人。 实验室使用人员时,应考虑以下条件: a) 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执行某些涉及到辨色的试验; b) 应熟悉法医生物检测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专门知识; c) 辅助人员应得到与其工作内容适应的培训,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 d) 当实验室使用数据库软件、专业分析 软件对检测的结果进行检索、处理时,对检测报告所含意见和解释负责的人员必须对相关软件性能、操作等有充分的了解。 实验室的鉴定人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生命科学、医学相关专业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等要求,并有在法医物证检验领域的 3 年以上工作经验。实验室应制定程序定期检查每一名被授权从事
8、检验人员的能力。 法医物证实验室授权签字人应在本专业工作 5 年以上, 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5.2.2 实验室应有规定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技能考核和重新培训,并提供记录。 在以下情况时,实验室需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培训和技能考核: - 人员的职责发生改变; - 政策、过程、程序、技术更改; (技术要素的方法,选新排除旧) - 人员长时间离岗后。 如果有人未达到能力要求,规定中还应包括要采取的措施。 CNAS-CL28:2010 第 5 页 共 8 页 2010 年 01 月 20 日发布 2010年 02 月 28 日实施 注 1:实验室每 24 个月应对其人员进行至少 1 次重新培训,每
9、 12 个月应进行至少 1 次以上技能考核,并提供记录。 注 2: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必须覆盖其所从事技术工作的全部内容。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 对实验室设施的要求以能获得可靠的检测结果为重要依据。 实验室总体布局和各部位的安排应减少潜在的对样本的污染、 检验结果的影响和对人员的危害,原则上应设分隔开的工作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 a)办公区; b)试剂储存、准备和试剂配制区; c)DNA 提取区; d)扩增及检测区。 各功能区使用面积能够保证合理安放仪器设备和符合相应业务工作的需求, 功能区间实现物理隔离(包括空调、换气管路间的隔离) 注:如实验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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