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11-201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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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2 月 28 日实施 CNAS-CI1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法医 学 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Medicine Inspection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CI11 :2011 第 2 页 共 6 页 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2 月 28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2、认可委员会 (CNAS)制 定 ,是 CNAS 根据 文件鉴定 的特性而对 CNAS-CI01 :2006 检查机构能 力认可准则 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并不 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与 CNAS-CI01: 2006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和 CNAS-CI02 : 2006 检 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 本文件章、 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 CNAS-CI01 :2006 中 章、 节条款号和名称, 对 CNAS-CI01 : 2006 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第 2 章 “术语和定义” 中, 增加了 CNAS-CI01 :2006
3、 之外的 术语, 故术 语和定义的排列序号与 CNAS-CI01 :2006 不对应。 本文件代替:CNAS-CI11:2007。 相对于 CNAS-CI11:2007,本文件除编辑性修 订外,主要技术变化为: 范围中包括了法医人类学鉴定; 去除复核、复核人的概念和规定; 对人员资质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对授权签字人的规定; 对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对检查方法和程序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对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增加了分包条款的规定。 CNAS-CI11 :2011 第 3 页 共 6 页 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2 月 2
4、8 日实施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 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1 目的与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 CNAS 对法医学鉴定领域的认可。本应用说明中法医学鉴定包括 法医病理学鉴定、 法医临床学鉴定及法医人类学鉴定, 涉及人体损伤、 残疾、 疾病及 死亡的检查,并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评价。 2 术语和 定义 2.1 鉴定: 鉴定人通过 检查、 检测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 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 验、判定的活动。等效于 CNAS-CI01:2006、CNAS-CI02:2006 中的 检查。 2.2 鉴定人:具有相应鉴定执业资格并从事鉴定工作的 人员。等效于 CNAS-CI01:2006、CNAS
5、-CI02:2006 中的检 查员。 2.3 委托方:指委托检查机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组织、团体或个人。等效于 CNAS-CI01 :2006 和 CNAS-CI02 :2006 中 的客户。 3 管理要 求 3.3 鉴定机构应有文件 明确描述其从事鉴定项目的范围, 如法医病理学、 法医临床学 和法医人类学鉴定应有相关鉴定项目对应。 根据委托要求应将对应的鉴定项目体现在 鉴定委托/ 协议书中。 3.5 鉴定机构应有文件 规定其具有开展鉴定业务的条件, 如上级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授 权文件,明确鉴定活动中相关方(鉴定机构、鉴定人、委托方)的责任。 3.5a 鉴定人有 权要 求 委托方 提供 与委
6、 托鉴定有关的 材料 (如 病史 、 影像学 资料 、案 情、调查 笔录、 既往鉴 定文书等 ) ,并 在委托 协议书中 注明。 应明确 鉴定人员 安全进 入检查现场的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 委托方需进入尸体解剖现场、 发案现场等 鉴定场所时, 不得干扰鉴定过程和影响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并 遵守鉴定信息的保密要 求。 解决合同评审中的其他问题, 如报告水平、 付款方式、 检材 (尸 体) 保存期限 和 处理方式等。 4 独立性 、公正性和诚实 性 4.1 鉴定人应能够独立 从事鉴定工作, 只能在一个鉴定机构中执业。 鉴定机构和鉴定 人应当依法实行回避。 5 保密性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对从鉴
7、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 包括:国家机密、当事人CNAS-CI11 :2011 第 4 页 共 6 页 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2 月 28 日实施 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秘密等。 因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强制性鉴定, 鉴定结果只能报告 委托方。 6 组织和 管理 6.6 鉴定机构应有对授 权签字人、 鉴定人和关键技术人员的岗位要求, 明确所需的职 称、 经历、 专业技能和 经验要求。 应根据鉴定人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工作经历, 明确其 授权实施鉴定工作的范围。应有程序以评估与选择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 7 质量体 系 8 人员 8.1 鉴定机构每个鉴定 专业 (法医病理学、
8、 法医临床学、 法医人类学) 应至少具有 3 名鉴定人。 必要时, 鉴定机构可以聘用技术或行政辅助人员, 此类人员应满足相应岗 位任职资格的要求,并能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8.2 鉴定人应具有专业 执业资格。 每项鉴定至少由二名鉴定人共同实施, 至少有一名 鉴定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鉴定人应定期参加 CNAS 组织 或承认的能力验 证和实验室间比对活动,鉴定机构应保存对鉴定人技术能力评价的记录。 授权签字人负责鉴定报告的审查和技术签发,应满足下列条件: a )熟悉本鉴定领域鉴定/ 检验方法、技术规范。 b )具有正确进行专业 判断的能力,熟悉 鉴定 业务,具有高级专业 技 术职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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