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816-2010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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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 040 40 Z 60 DB44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816- 2010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发布稿) 2010-10-22 发布 2010-11-01 实 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 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44/ 816- 2010 I 目 次 前 言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2 4.1 污染源界定 . 24.2 时段划分 . 25 技术内容 . 2 5.1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 VOCs排放量限值 . 25.2 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 . 35.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VOCs浓度限值 . 35.4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 46 监测 . 4 6.1 布点 . 46.2 采样分析 . 46.4 监测工况要求 . 57 标准实施 . 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 6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 排放量核算 . 7附录C (资
3、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 8附录D (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9附录E (规范性附录) VOCs 监测方法 . 10参考文献 . 14 DB44/ 816-2010 前 言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 VOCs)排放量限值,工艺过程 VOCs 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和汽车制造业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 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
4、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 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代启、张永波、杨利娴、陈晓珊、王明旭、张晖、刘剑筠。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首次发布。 II DB44/ 816-2010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汽车制造业工
5、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III DB44/ 816-2010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汽车制造业生产过程中表面涂装作业的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排放控制, 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 VOCs 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
6、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 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 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 automobi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 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 /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a )与电力线相连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整车整备质量超
7、过 400 kg 的车辆。 3.2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为保护或装饰车体,在其表面覆以膜层的过程。 3.3 烘干室 drying room 加热、烘烤使车体表面涂料产生聚合、干燥或固化的场所。 3.4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101325 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 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 3.1
8、 1 DB44/ 816-2010 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h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 3.2 3.7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h 排放污染 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 3.3 3.8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不经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
9、放。 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 HJ/T 55 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10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GB 16297-1996,定义 3.10 3.11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 VOCs 排放总量 total VOCs emission of automobile surface coating line 涂装工艺从
10、电泳(或者其他任何类型的底漆涂装)开始,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 VOCs 排放量, 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合计排放量。 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 污染源界定 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0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0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4.2 时段划分 4.2.1 现有 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11、日止执行第时段限值,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时段限值。 4.2.2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5 技术内容 5.1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 VOCs 排放量限值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 VOCs 排放量不应超过表 1 规定的限值。 2 DB44/ 816-2010 表 1 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 VOCs 排放量限值 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 排放量限值 (g/m2) 车型范围 时段 时段说明 乘用车 40 20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1 类汽车。 货车驾驶仓 75
12、55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2、N 3 类车的驾驶仓。 货车、厢式货车 90 70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1、N 2、 N3 类车,不包括驾驶仓。 客车 225 150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2、M 3 类车。 注:根据 GB/T 15089 的规定,M 1、M 2、M 3、 N1、N 2、N 3 类车定义如下: 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 9 座的载客汽车; 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 kg 的载客汽车; 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3、 5,000 kg 的载客汽车; N1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 kg 的载货汽车; N2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 kg,但不超过 12,000 kg 的载货汽车; N3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 kg 的载货汽车。 5.2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烘干室排气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进行处理,其 VOCs的总去除效率 应达到 90%,排气筒排放的总VOCs浓度限值为 50 mg/m3。其它排气筒排放的VOCs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 VOCs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其它排气筒排放浓度限
14、值 (mg/m3) 15 m 30 m 60 m 项目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苯 1 1 0.3 0.2 1.6 1.0 3.2 1.9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a30 18 2.4 1.4 12.8 7.7 25.6 15.4 苯系物a100 60 3.0 2.4 16.0 9.6 32.0 19.2 总 VOCs 150 90 4.6 2.8 25.0 15.0 50.0 30.0 a 苯系物指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三甲苯合计。甲苯与二甲苯合计、苯系物中二甲苯的排放速率不得超过GB 16297规定的二甲苯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15m ,30m ,60m 高排气筒,分
15、别不得超过 1.0kg/h ,6.9kg/h ,27kg/h ,其余高度排气筒的二甲苯排放速率限值,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D 。 5.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VOCS 浓度限值 汽车制造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VOCs 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3 DB44/ 816-2010 表 3 无组织 排放监控点 VOCs 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mg/m3) 苯 0.1 甲苯 0.6 二甲苯 0.2 三甲苯 0.2 总 VOCs 2.0 5.4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5.4.1 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 15 m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表 2 所列对
16、应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 50%执行。外推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C。 5.4.2 排气筒高度处于表 2 所列的两个排气筒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参见本标准附录 C。排气筒高度大于 60 m,按照 60 m 高度的排放限值执行。 5.4.3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 5.4.1 的要求外,企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 5 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 2 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行。 5.4.4 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 VOCs 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 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
17、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 D。 6 监测 6.1 布点 6.1.1 排气筒 VOCS 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 GB/T 16157 执行。 6.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 HJ/T 55 执行。 6.2 采样分析 6.2.1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 HJ/T 1 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 GB/T 16157 规定的采样条件。 6.2.2 排气筒中 VOCs
18、浓度限值是指任何 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 1 h 的采样获得的浓度值;或在任何 1 h 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6.2.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 1 h 采样获得 的浓度值。 6.2.4 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 h, 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6.2.5 VOCs 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 4 规定执行。 表 4 VOCs 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名称 1 苯 2 甲苯 3 (对、间、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a4 DB44/ 816-2010 表 4 (续)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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