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775-2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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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W09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 7752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in hazardous areas 2009-12-29发布 2010-01-29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752009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4.1 检测分类 . 2 4.2 条件 . 2 4.3 单位和人员
2、 . 2 4.4 要求和程序 . 2 4.5 仪器设备 . 3 4.6 报告 . 3 4.7 周期 . 3 5 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 4 5.1 变配电系统 . 4 5.2 电气线路系统 . 4 5.3 防爆电气选型 . 7 5.4 接地要求及接地电阻检测 . 9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见危险场所(装置)分类、分区举例 . 11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21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爆炸性粉尘特性表 . 29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电气装置最高允许温度及允许温升值 . 32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表 .
3、 34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接地系统的类型 . 36 参考文献 . 39 DB33/T 7752009 II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 武、赵 敬、夏一峰、钱小群、吴 珂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7752009 1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设施防爆安全检测的检测项目、检测要求和方法、检测程序和检测数据整理。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场所电气设施的防爆安全检测。本标准不
4、适用于下列环境: 矿井井下;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蓄电池室;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环境;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949.1-2000 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 第1部
5、分:常规测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气设施 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3.2 爆炸性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3.4 可燃性粉尘环境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3.5 危险场所 DB33/T 775200
6、9 2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3.6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 为了确认危险场所的电气设施/设备运行状态防爆性能的安全可靠性,由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被检设施/设备进行不拆卸或局部拆卸并辅以一些措施的检测活动。 4 基本规定 4.1 检测分类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在电气装置和设备投入运行之前,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始检测。对在役的电气装置和设备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测。为保证电气装置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使用单位应进行连续监督。 4.2 条件 初始检测前应具备的条件: a) 电气设施的
7、工程安装质量合格结论报告; b) 设备性能测试、系统自检合格结论报告; c) 相应的技术文件、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记录。 4.3 单位和人员 对危险场所电气设施实施防爆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检测人员应具有防爆电气设备使用、维护和检修经验,经过防爆形式、安装实践、有关法规、规程及场所分类的一般原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格证书。 现场检测工作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一起工作。 4.4 要求和程序 4.4.1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工作程序,按图1进行。 图1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工作程序 制定检测方案 出具检测报告 计算分析与结果判定 检测数据记录与
8、整理 现场检查与测试 确认仪器 设备状况 接受检测委托 环境及有关资料调查 DB33/T 7752009 3 4.4.2 现场环境和有关资料的调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a) 确定现场危险物质,根据危险物质的特性进行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划分; b) 查看被检测场所的电气设备设计、选型、施工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及了解供电制式、电气设施运行状况,查看接地形式和等电位连接状况等。 4.4.3 现场检查和测试 4.4.3.1 电气设施接地电阻的测试,应符合GB/T 17949.1的要求。 4.4.3.2 红外检测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被测电气设备应为带电设备; b) 检测对象和环境温度
9、不宜低于5 ; c) 户外晴天应避开阳光直接照射或反射进入仪器镜头; d) 室内或晚上检测应避开灯光的直射,宜闭灯检测。 4.4.3.3 检测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遵守以下作业安全规定: a) 检测现场不得携带火种、非防爆通讯设备; b) 不得吸烟,不得穿化纤服装,不得穿钉子鞋; c) 现场不得随意敲打金属物,以免产生火星而造成事故; d) 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检测仪器和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e) 受检单位的规章制度。 4.4.3.4 进入危险场所应进行检测环境安全确认,受检单位应落实保障检测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防护措施。 4.4.4 现场检测数据应记录在专用的原始记录表中,并应有检测人
10、员及受检单位陪同人员的签名。检测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改错应有修改人员签字。 4.5 仪器设备 4.5.1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所采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 4.5.2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经法定专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 4.5.3 对有精度要求的参数检测,现场检测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的精度指标较标准要求高一个等级。 4.5.4 检测采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在测试中发现故障、损伤或误差超过允许值,应及时更换或修复;经修复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符合本标准4.5.2的规定。 4.6 报告 4.6.1 现场检测
11、和检测分析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用词规范、文字精炼。 4.6.2 检测报告应对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作出明确的结论。 4.6.3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委托检测单位、被检单位名称; b)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依据; c) 检测项目结果汇总、检测结论; d) 检测日期、报告签发日期; e) 检测、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名。 4.6.4 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被检场所的变配电系统、电气线路系统、防爆电气选型、接地要求及接地电阻检测、过热放电测试; b) 被检装置的测试参数汇总。 4.6.5 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单位检测报告专用章或
12、检测单位公章。 4.7 周期 DB33/T 7752009 4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实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不超过三年 5 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5.1 变配电系统 5.1.1 低压配电箱一般技术要求 5.1.1.1 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性制作;在干燥无尘的场所,采用的木制配电箱(板)应经阻燃处理。 5.1.1.2 在TN-S系统中应分别设置中性线(N线)和保护接地线(PE线)汇流排,中性线和保护接地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 5.1.1.3 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5.1.1.4 盘、柜、箱的接地应固定良好。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
13、5.1.1.5 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 5.1.1.6 导线的绝缘应完好、无损伤,配线应整齐清晰且无接头捻接。 5.1.1.7 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1根,不得超过2根。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插接在同一端子上;对于螺栓连接端子,当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 5.1.1.8 电气设备的接点无异常温度。 5.1.1.9 电气设备的接点、触点无打火放电现象。 5.1.2 防爆要求 5.1.2.1 总变电所、配电所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宜设置在厂矿区内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的地带; b) 宜设置在外供电源输电线路进入厂矿区的方位的
14、附近地带; c) 宜尽量考虑设置在厂矿区内用电的负荷中心的邻近地带; d) 总变电所、配电所与邻近爆炸危险生产装置之间应保持安全间距。 5.1.2.2 独立的区域变、配电所(室)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宜设置在生产装置用电的负荷中心的附近; b) 宜设置在生产装置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的地带。 5.1.2.3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 kV及以下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5.2 电气线路系统 5.2.1 一般规定 5.2.1.1 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
15、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爆炸性环境电气配线原则上只有电缆配线和钢管配线两种,绝缘导线不得明敷; b) 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c)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或电缆沟敷设; d) 当电气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正下方的两侧; e) 移动电器的配线只允许采用电缆配线,并应设有防电缆拔脱装置。 5.2.1.2 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
16、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DB33/T 7752009 5 5.2.1.3 爆炸危险环境内采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应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 V,绝缘导线应敷设于钢管内。 5.2.1.4 电气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活接头、隔离密封件等连接件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8的规定。 5.2.1.5 导线或电缆的连接,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或压接、钎焊、熔焊,但不得绕接。铝芯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 5.2.1.6 爆炸危险环境除本质安全电路外,采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
17、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爆炸危险环境配线技术要求 爆炸危险 环境 线芯最小截面面积 mm2 铜 铝 电力 控制 照明 电力 控制 照明 1区 2.5 2.5 2.5 2区 1.5 1.5 1.5 4 2.5 10区 2.5 2.5 2.5 11区 1.5 1.5 1.5 2.5 2.5 2.5 注:表中符号“”表示不适用。 5.2.1.7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体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5.2.1.8 危险场所的配线方式按表
18、2选定。 表2 危险场所配线方式 配线方式 爆炸危险区 0 1 2 10 11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配线工程 低压镀锌钢管配线工程 电缆工程 低压电缆 高压电缆 注:表中符号“”表示适用、“”表示慎用、“”表示不适用(下同)。 5.2.2 危险场所的电缆线路 5.2.2.1 电缆线路在危险场所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正常情况下,应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5.2.2.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壁时,应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a) 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b)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
19、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c) 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 mm。 5.2.2.3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电缆外护套必须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应被弹性密封圈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DB33/T 7752009 6 b) 外径等于或大于20 mm的电缆,在隔离密封处组装防止电缆拔脱的组件时,应在电缆被拧紧或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螺栓; c) 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20、2) 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 3) 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1 mm; 4) 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d) 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的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40 mm; e) 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当选用的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与电缆的外径不相适应时,应采用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应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 5.2.2.4 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电动机需挠性连接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电动机接线盒之间,应按防爆要求
21、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5.2.2.5 电缆采用金属密封环式引入时,贯通引入装置的电缆表面,应清洁干燥;对涂有防腐层,应清除干净后再敷设。 5.2.2.6 在室外和易进水的地方,与设备引入装置相连接的电缆保护管的管口,应严密封堵。 5.2.3 危险场所内的钢管配线 5.2.3.1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 b)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和2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管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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