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534-2004 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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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B 05 DB 13/T 5342004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 工程林业建设技术规范 2004-03-29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4-03-29 实施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B13DB 13/T 534 2004 I 前 言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国家六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之一。为规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技术要求,使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特制定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技术规范。 本标准系主要规定了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内容、类型,提出工程规划、技术、管理和验收主要技术规定,明确了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
2、工程的建设标准。 附录 A、附录 B 是本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是本标准的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河北省林业局提出并组织制定。 本标准由河北林业局防沙治沙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省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选瑞、范明祥、冯长红、张进献、张玉珍、任宝俊、殷成刚、李永宁 DB 13/T 534 2004 1 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的京津风沙治理工程林业项目建设与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分区与建设重点;规定了京津风沙源治理林业工程管
3、理程序、规划设计方法和要求;规定了京津风沙源治理主要林业技术措施标准;规定了京津风沙源林业治理工程检查验收和档案管理的指导性和原则性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162-1994 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163-1994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1995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72-199
4、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规划通则 LYJ 128-1992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 SL 190-1996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GB/T 16453.116453.6-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GB/T 18337.2-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 规划设计通则 DB/1300 B61 1-1986 河北省地方标准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 DB/1300 B64 1-1987 河北省地方标准 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 国家林业局林沙发200367 号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技术规定(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3.1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以改善京津地区生态环境、遏制土地荒漠化对于该
5、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为主要目的,通过实施林业建设、退化草地植被恢复、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工程措施,在京津主要风沙源地区按基本建设工程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3.2 生态公益林 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3.3 生态公益林建设 是指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规划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土地和现有生态公益林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DB 13/T 534 2004 2 3.4 生态公益林营造 借助自然力或人为措施形成生态公益林的过
6、程。主要包括封山(沙)育林(草)、飞播造林(草)和人工造林(种草)三种营造方式。 3.5 封山(沙)育林 封山(沙)育林(含育灌、育草)是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灌丛、采伐迹地以及荒山、荒地、沙荒,通过封禁和人工辅助手段,使其成为森林或灌草植被的一项技术措施。 3.6 生态重要性 是指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森林生态系统以及需要提供森林环境保护的濒危动植物种类和人类社会设施的重要程度。用生态重要性等级表示,分为极端、非常、比较和一般四个等级。 3.7 生态脆弱性 是指森林生态系统一经破坏后就难以恢复良性生态环境以及生态环境极易因自然条件改变而造成偶发或多发性自然灾害的程度。用生态脆弱性等级表
7、示,分为极端、非常、比较和一般四个等级。 4 建设对象与内容 4.1 建设对象 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对象包括: 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范围内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和苗圃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生态建设的宜林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荒沟、荒滩、荒沙地以及需要进行农田林网建设的耕地、牧地等; 其它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和防风固沙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地的农业用地(退耕地)、草牧场,以及其它土地。 4.2 建设内容 包括人工造林(草)、封山(沙)育林(草)、飞播造林(草)、退耕还林、农田林网、苗木基地建设等内容。 4.3 配套基础设施 为提高京津风沙源治
8、理工程的建设质量,保障建设成效而同步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分为森林管护、水利配套、营林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 5 规划与作业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必须以建设区或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包括建设项目规划和作业设计。 5.1.2 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应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建设内容和特点,对建设区进行广泛、详细、深入的本底调查和专业调查,调查资料归入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技术档案。 5.1.3 根据国家制定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20012010 年)编制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规划(20012010 年),将治理任务和建设内容
9、落实到工程区的县、乡、村。 5.2 综合调查 DB 13/T 534 2004 3 5.2.1 调查目的 掌握建设区内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土地沙化程度、分布,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现状、问题与要求等,为制定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规划与设计提供切合实际的依据。 5.2.2 调查的主要内容 5.2.2.1 基本情况调查 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等进行重点调查。 5.2.2.2 土地调查 包括对建设范围内的所有无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生态建设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和防风固沙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地的农业用地(退耕地)、草牧场及其
10、它土地的相关因子进行调查。调查的重点是与规划设计相关的指标,包括:土壤类型、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岩石裸露率、海拔高度、坡度、坡向、坡位等。调查方法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5.2.2.3 专业调查 对与土地沙化密切的自然、社会经济与资源状况应进行深入的专业调查,主要包括: 灾害性气候调查。主要是干旱、暴雨、大风、冰雹等灾害性气候状况,如历年平均的大风天数与分布、干旱程度、暴雨天数或季内降水变率等; 土壤侵蚀和地质灾变情况调查。如土壤侵蚀方式、程度与分布,历年山体崩塌、滑坡及泥石流发生情况与分布,荒漠化类型、程度及分布状况等; 社会经济与生态要求调查。如建设区内具有重要生态地位或需重
11、点保护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大江大河、重要水体,以及路渠、厂矿与国防设施等范围、分布;当地社区对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等; 动植物资源调查。如植被类型、植物种类(重点是乡土树种)、适生植物群落、珍稀树种及分布区、有保存价值的生态系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及栖息地与繁殖地等; 森林灾害调查。重点是森林火灾发生条件;森林病虫鼠害发生程度、分布,发生发展及变化规律;人为破坏森林资源,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樵滥采及过度放牧、开垦等的区域、程度与原因等。 立地类型与土壤调查。参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封山 (沙) 育林、 飞播造林和人工造林专业调查。 执行 GB/T 15163-1994、 G
12、B/T 15162-1994、GB/T 15776-1995 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2.3 调查因子的分级 调查因子的分级采用生态脆弱性和生态重要性等级两个指标。 5.2.3.1 生态脆弱性等级 具体选用坡度、植被盖度、岩石裸露率、土壤侵蚀程度、风力侵蚀程度、农田草牧场分布特点、海岸基质类型、海拔高度等指标衡量某一具体地段的生态脆弱程度,分为极端脆弱(1 级)、非常脆弱(2 级)、比较脆弱(3 级)和一般(4 级)四个等级,详见附录 A。 5.2.3.2 生态重要性等级 根据河流、水体、公路、铁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受保护对象或区域的重要性与特殊性确定生态重要程度,分
13、为极端重要(1 级)、非常重要(2 级)、比较重要(3 级)和一般(4 级)四个等级,见附录 B。 5.3 规划 DB 13/T 534 2004 4 5.3.1 规划任务 明确建设目标、范围、内容、规模与重点;统筹安排建设布局与进度;概算投资规模、合理安排建设资金,明确筹资渠道;分析与评价项目实施的综合效益。 5.3.2 规划程序 5.3.2.1 规划准备 进行综合调查和其它准备。 5.3.2.2 规划编制 进行规划并编写规划说明书。 5.3.2.3 规划审批 由河北省林业局防沙治沙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对规划成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书作
14、为主管部门审批的主要依据。 5.3.2.4 建设任务书 根据审批的规划成果编写建设任务书。 5.3.3 规划的主要内容 总体规划应进行建设类型区区划,根据规划范围内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生态要求等划分不同的类型区,分别类型区确定各区的建设思路与方向、安排不同的建设内容与建设重点、建设类型的合理配置。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条件分析与评价;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战略目标与规划期目标); 建设总体布局; 分区或分项规划,提出工程建设内容、重点; 建设进度安排; 环境影响评价; 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3.4 规划成果 5.3.
15、4.1 规划说明书 京津风沙源建设规划说明书应简明扼要,包括基本情况分析、指导思想与原则、目标与任务、布局与重点、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保障措施等方面。 5.3.4.2 规划附件 包括必要的附表、附件,有关专题论证报告和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图件等。规划成果的组成与质量要求具体执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4 作业设计 5.4.1 作业设计要求 在京津风沙源治理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要求,细化和落实规划目标与建设任务,设计建设模式与技术措施,详细概算和安排建设资金,满足项目实施的技术要求。 DB 13/T 534 2004 5 5.4.2 作业设计任务 作业设计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
16、程建设任务为依据,在县级规划、实施方案基础上,以乡镇(国有林场)为单位,按村(林班)设计到小班地块,退耕还林任务应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5.4.3 设计的主要内容 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情况变化而变更设计,必须由原审批单位批准同意。作业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落实规划确定的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年度目标; 分解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 作业设计包括造林营林设计、防沙治沙设计、森林管护设计、配套基础设施设计、种苗生产供应、施工作业顺序与劳力安排、施工物资与材料和用工量测算等内容。并进行建设类型、建设模式和各项技术措施设计; 根据
17、各专业项目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设计参数,详细概算建设投资,明确资金来源。 5.4.4 作业设计成果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作业设计应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表(卡)、设计图、主要设备材料清单、投资概算明细和有关附件。内容组成和质量要求具体执行国家及河北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纳入技术档案管理。 6 营造林技术措施 6.1 林种选择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属于生态建设工程,应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 6.1.1 水源涵养林 主要考虑生态重要性指标,在河川上游、湖库周围及大中城市水源地集水区和水源保护地带(3、4 级范围和其它地区由各地自行规定)均应规划为水源涵养林或水源涵养林用地。 6.1.2 水土保持林 重
18、点考虑生态脆弱性指标,包括坡度、植被盖度、岩石裸露率、土壤侵蚀程度等因子。上述因子 1、2 级的地段;有土壤侵蚀沟的坡面、土壤侵蚀沟等地,应营造水土保持林。其它地区由各地自行规定。 6.1.3 防风固沙林 主要考虑生态脆弱性指标。包括风蚀等级、海岸基质类型等因子。在流动、半流动沙地(丘),风沙危害的沙化土地及受风沙危害的城镇、村庄、农田、牧场、工矿区、公路铁路、水利设施等周围,宜营造防风固沙林。 6.1.4 农田牧场防护林 重点考虑农田、草牧场分布特点,以下地段应规划为农田牧场防护林: 农田草牧场面积较大,集中连片地区的农田、草牧场周围 100 m 以内地段; 农田、草牧场交错分布地区的小片林
19、木; 年均降水 400mm 以下的风蚀地区,5m/s 以上风天数超过 40 天/年以上地段; 农田或草牧场与沙质地区接壤 250500m 以内地段; 6.1.5 护路护岸林 DB 13/T 534 2004 6 以下地段规划为护路护岸林或护路护岸林用地: 公路、铁路两侧地段(3、4 级两岸范围由各地自行规定)。 人工堤、渠、坝两侧各 10m 以内地段; 流程 500km 以上河流中下游固定河床两岸各 100m, 流程 200km 以上 500km 以下河流中下游固定河床两岸各 50m(其它河流两岸范围各地自行规定)以内地段。 6.1.6 其它林种 在立地条件较好且不易造成土壤侵蚀的地方,在保证
20、整体生态效益的前提下,考虑农民增收和农民意愿,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适当发展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等。 6.2 树种选择 6.2.1 坚持适地适树原则,根据宜林地立地条件与树种生态学特性的一致性及种源丰富程度,固沙效果和利用价值选择树(草)种,以乡土树种为主,优先选用乡土树种中的固沙先锋树(草)种。 6.2.2 年均降水量在 400mm 以上, 或年降水量在 400mm 以下的适宜地段, 以乔木或乔灌树种为主;年降水量在 400mm 以下地区,以灌木或灌草为主。 6.2.3 乔、灌树种应选择抗逆性强,耐旱、耐寒、耐沙压、耐盐碱、耐瘠薄、根系发达,繁殖容易,抗病虫害,改良沙地见效快,能有效提供燃
21、料、饲料、肥料、工业原料等,用途广、生态经济价值高的品种。 6.2.4 草种应选择多年生且抗逆性强,根系发达,防风蚀效果好,适应林下环境,固沙效果好,营养价值高的品种。 6.2.5 适播乔灌草种见附录 C,适宜造林树草种见附录 D。 6.3 营造林方式 6.3.1 人工造林适用范围和条件 a)退耕地; b)年均降水量 400mm 以上,或 400mm 以下条件较好地段; c)受风沙危害的城镇、村庄、农田、牧场、工矿区、公路、铁路、水利设施等周围,需要尽快采取防治措施减轻或防止风沙侵袭和危害的地段。 6.3.2 沙(山)育林(草)适用范围和条件 a) 疏林地; b) 盖度小于 30的灌丛地; c
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宜林地: 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 45 株hm2以上或阔叶母树 60 株hm2以上; 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幼树 600 株hm2以上或阔叶树幼苗、幼树 450 株hm2以上; 有分布较均匀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 450 个hm2以上或灌木(丛)600 个hm2以上; 条件适宜的沙丘、沙地,以及水土流失严重地段等经封育可望成林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6.3.3 飞播造林(草)适用范围和条件 DB 13/T 534 2004 7 a)具有相对集中连片的宜林(草)沙荒地和荒沙荒地,其面积不少于飞机一架次的作业面积,并且宜播种面积应占播区总面积 60以上; b)有
23、适宜飞播造林种草的自然条件、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气候条件差的地区飞播应经过严格论证; c)飞播区一般应有 510的植被; d) 风沙活动强烈地区应先设置沙障; e)播区土地权属清晰。 注:播防沙治沙应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播防沙治沙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面积较小,不够一架次的作业区,以及特殊地段可采用模拟飞播方式(喷播、撒播等)。 6.3.4 设置沙障 a)在风沙活动强烈的流沙地,如直接种植困难,应在播前、封前或人工造林前建立人工沙障,以保证工程治理成效; b)根据防护目的选择不同沙障类型。为造林、种子生长创造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选用半隐蔽式草方格沙障、黏土沙障、平铺式沙障等;以截持风沙流为主时,
24、宜选用透风结构的高立式沙障,可选用枝条、秸秆等较易获得的材料;以道路防护为主时,宜选用高立式沙障、活动的高立式沙障;在条件适宜的地方,可选用柳、杨柴、蒿类等建立活沙障; c)沙障布局设置时应事先放样,严格按样线的走向设置。沙障材料要整齐均匀,立式沙障应有足够的埋深,一般不小于 25cm; d)格式沙障的网络可按地形随势布设,网格大小应以网内不形成明显风蚀为原则。 6.4 人工造林 6.4.1 树种配置与结构 a)工程建设提倡营造混交林,不宜营造大面积纯林。新造林单个无性系集中连片营造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 50 hm2,单块纯林面积不得超过 200 hm2; b) 提倡针叶树种和阔叶树种混交、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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