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类试卷]债权练习试卷8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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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练习试卷 8 及答案与解析一、判断题1 订立合同时未向对方告知有关信息,导致合同不成立、对方受到损失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A)正确(B)错误2 可撤销的合同,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撤销。( )(A)正确(B)错误3 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等待法院确定。( )(A)正确(B)错误4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双方同时抗辩。( )(A)正确(B)错误5 不安抗辩权属于不安定的抗辩权。( )(A)正确(B)错误6 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A)正确(B)错误7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条件下,买卖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2、,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 )(A)正确(B)错误8 赠与合同可以附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的义务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A)正确(B)错误9 甲承租乙的财产后,可以自由地转租。( )(A)正确(B)错误二、简答题10 什么是特定物之债? 什么是种类物之债 ?二者分类的标准和意义是什么 ?11 什么是单一之债? 什么是多数人之债 ?二者分类的标准和意义是什么 ?12 什么是简单之债? 什么是选择之债 ?二者分类的标准和意义是什么 ?13 简述给付所生不当得利在制度适用上的排除规定。14 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5 简述债的担保的特征。16 什么是保证?
3、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17 保证设定的条件有哪些?18 简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9 何谓缔约过失责任? 其构成要件如何 ?20 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21 简述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22 简述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23 简述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24 简述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25 简述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债权练习试卷 8 答案与解析一、判断题1 【正确答案】 A【知识模块】 债权2 【正确答案】 A【知识模块】 债权3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债权4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债权5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债权6 【正确答案】 A【知识模块】 债权7 【正确答案
4、】 A【知识模块】 债权8 【正确答案】 A【知识模块】 债权9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债权二、简答题10 【正确答案】 这是依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之时是否特定而划分的。特定物之债,是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对于特定物之债,债务人履行债务时须交付特定之物;仅在特定之物因灭失不存在时,方可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当事人对于特定之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问,除法律有强行规定之外,可自行约定。种类物之债,是指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对于种类物之债,因在债发生时,标的物尚未确定,只有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标的物于交付前发生灭失的,不免除债务人交付实物的义务,债务人须以同等的种类物履行
5、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此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而种类物之债则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知识模块】 债权11 【正确答案】 这是依债的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划分的。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也称单数主体之债。多数人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中,债权人为数人或债务人为数人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数人的债,也称复数主体之债。此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不发生一方主体之间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除存在外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外
6、,在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内部尚存在内部关系,因此较之单一之债要复杂得多。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知识模块】 债权12 【正确答案】 这是依债的标的可否选择划分的。简单之债,是指只有一种给付作为标的的债。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对债的给付标的没有选择余地,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依确定的唯一给付履行债务,债务人也只能就该标的履行债务。因此,也称不可选择之债或单纯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在数宗给付中,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之一作为给付标的的债。选择之债可因法律行为而产生,也可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在选择之债中,可供选择的数宗给付是并列待选的,地位平等。数宗给付在选择
7、之债成立之时既已确定,但债务人并不负履行全部给付的义务,而只需在数宗给付中选择其中之一来履行,此即选择之债的给付特定。给付特定的方法有合同、给付选择和给付不能三种:(1)依合同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依合意从数宗给付中选择一宗为债的标的。(2)依给付选择而特定,即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数宗给付中选择一宗为债的标的。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的,称选择债权;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称选择债务。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选择权原则上归债务人,这样有利于债务的顺利履行。(3)因给付不能而特定,在可供选择的数宗给付中,因给付不能而仅余一宗给付时,即发生给付特定。此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比
8、较简单,其标的无法履行时,即发生履行不能;而选择之债的标的相对不特定,须经选择之后才能特定,方可履行,仅在诸标的都无法履行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知识模块】 债权13 【正确答案】 通常,给付因欠缺给付目的而成立不当得利,得利人应负返还义务。但下列情况,虽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但法律排除其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此种给付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2)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债务人对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为期前给付的,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债务因给付而消灭,期限利益视为自愿放弃。(3)明知无债务的给付。债务人明知无债务存在,而为清偿债务为给付的,
9、视为赠与,不得请求返还。(4)不法原因的给付。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给付人不得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如赌债的给付、贿赂物的给付。【知识模块】 债权14 【正确答案】 法律设立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尊重他人、不干预他人事务与社会成员间应互助合作、危难相助两种价值理念的冲突。法律一方面鼓励社会成员间互助合作,危难相助,另一方面又要限制对他人事务的过分干预。无因管理系对他人事务的干预,有其存在的必要,但也有法律对其加以规范的必要,否则,就会导致滥加干涉他人事务的后果。为此,无因管理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事务,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并能成为债的客体的一切事项。在无因管理中,该事
10、务应是他人的事务。如系自己的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是指对事务的照管、料理等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抢救落水儿童;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雇佣他人为邻人修缮房屋。管理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意思,是指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有使管理事务的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管理意思的存在,是认定因管理而“干预” 他人事务的行为为合法的关键。管理人误将自己的事务认为是他人的事务而管理的,或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都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中的“ 无因” ,即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管理人因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管理他人
11、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如履行委托、保管等合同义务,履行监护义务等,虽系对他人事务的管理,但均不构成无因管理。【知识模块】 债权15 【正确答案】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指债的担保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而存在。担保或为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设,或为与担保同时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设。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担保之债的效力受主债效力的制约。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债的担保,除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担保之外,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的方式自愿设立的。担保的设立与否、担保的形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限等,法律通常不强加干涉,悉由
12、当事人依意思自治而定。债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系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设。无论何种担保,当事人设立的目的皆是明确的,即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知识模块】 债权16 【正确答案】 :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约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该第三人即为保证人,俗称“保人” 。保证人原则上应以其全部财产作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保证为担保主债而成立,故其是一种从债。保证的有效条件其一,须主债务有效存在。保证作为一种从债,须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当主债务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13、外,保证不发生效力。但债务人因主债务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所负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债务,仍属有效存在的主债务,保证人对该债务仍需负保证责任。其二,保证人须具有法定资格。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须是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获得法人的书面授权时,可以作保证人。在我国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中,国家机关以及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可见,法律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有特殊要求。其三,保证合同的订立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也可以由保证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中写明其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应包括保证
14、的标的、保证的期限、保证的方式、担保的范围及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等。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一,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对于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 ”,是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依先诉抗辩权,在主债务之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而未得到满足前,保证人得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只有在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时,保证人才履行保证债务。其二,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
15、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在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清偿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不问其原因如何,也不论债务人有无履约能力,债权人均可不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关于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效力其一,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力在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未履行时,发生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效力。保证债权请求力的范围,不仅及于主债务,还及于主债务的负
16、担,如违约金、赔偿金等。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或负担的各种权利义务,原则上对保证人也发生绝对效力。同一债务之上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多数保证人相互之间应负连带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承担按份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仅就约定的份额负担保证责任。其二,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即取得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保证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就其代替履行的债务,向主债务人追偿。【知识模块】 债权17 【正确答案】 :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约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该第三人即为保证人,俗称“保人” 。保证人原则上应以其全部财产作履行
17、债务的担保。保证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保证为担保主债而成立,故其是一种从债。保证的有效条件其一,须主债务有效存在。保证作为一种从债,须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当主债务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不发生效力。但债务人因主债务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所负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债务,仍属有效存在的主债务,保证人对该债务仍需负保证责任。其二,保证人须具有法定资格。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须是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获得法人的书面授权时,可以作保证人。在我国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中,国家机关以及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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