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7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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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7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吴某在经过 A 地时被 A 地国家税务局,以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为由,扣留人身 24 小时。经查明,王某在 6 年前确实有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行为。吴某被解除人身扣留后,回住所地 B 市,吴某不服 A 地国家税务局的人身扣留欲向法院起诉。问题:1 对于王某的违法行为,能否需要给予处罚?为什么? 2 吴某想先就 A 地该国家税务局的这一行为申请复议,其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3 如果经复议机关复议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其决定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4 如果经复议机关复议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经人民法院审理,
2、确认该行为违法,其是否可以就该行为提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5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 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中口袋中。2001 年 4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 2000 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
3、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 1 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根据刑法或刑法原理,对李某各行为的性质进行全面分析。5 案情: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甲和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甲不服,认为自己是胁从犯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改判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认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改判确有错误。最后此案经依法提出抗诉,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撤销原判,裁定维持原一审判决,并已依法执行两人死刑。问题:6 天津市检察分院认
4、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改判有错误,可依何程序提出?7 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乙享有哪些权利?8 处理本案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发现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如何处理?9 如果本案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发现对乙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如何处理?10 如果本案在报请最高人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认为对甲的死刑裁决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如何处理?11 如果本案被核准死刑,应由哪一级法院签发执行死刑令,并由哪一级法院执行?12 如果甲在被执行死刑时揭发一重大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后,经查清确有其事的,甲构
5、成重大立功,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3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 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 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 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 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 10 万元
6、。宣 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 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13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1 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 100 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 50 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 50 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 50 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 20 万元,如任何一
7、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 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 2010 年 3月 1 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 100 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 年 4 月 1 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 50 万元大蒜货款和 50 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 年 4 月 5 日,甲、丁公司签订以 120 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 月 7 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 150 万元价格将
8、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 月 8 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 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 130 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 14 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15 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16 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17 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9、18 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19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0 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21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二、论述题22 被告人是马车夫,是从 1895 年起受雇于经营马车出租业的雇主。在受雇期间,被告人驾驭双辔马车,而其中一匹马为绕缰之马,时时用尾巴绕缰绳,并用力压低缰绳,被告人与雇主对该马的缺点都清楚。1896 年 7 月 19 日,被告人正驾驭马车之际,该马在某街头突然用尾巴绕缰绳并用力下压,被告人虽然想拉缰绳制御该马,但不奏效,马向前飞跑,致行
10、人受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判法院宣告无罪,检察官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移至德国帝国法院。该法院驳回上诉,理由是,要肯定基于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能仅凭被告人曾认识到“驾驭有恶癖之马可能伤害行人” ,还要以被告人当时是否能基于该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使用此马。但我们不能期待被告人不顾自己的职业损失、违反雇主的命令而拒绝使用此马,因此,被告人不负过失责任。答题要求1运用所掌握的刑法学知识论述本案中所包含的法理;2要点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三、选答题23 由于司法是以法律规则为标准的对人的行为的判断,所以,一般情况下,依据规范性的法律进行思维是法官正当的思维方式。但鉴于社会生
11、活的复杂性、立法的滞后性、局限性以及不完备性等因素,使得法官对社会冲突的解决,往往存在着规范性法律的适用效果与社会共同认知之间的不和谐,其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实现判决与公众接受的一致,司法裁判的价值地位就显得特别重要。问题 1说明民意和诉讼法上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之间的区别及理论基础。2从司法的原则的角度阐述应当如何处理民意与司法的关系。3从法的渊源的角度阐述非正式法源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必要性。答题要求 1在上述 3 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3观点明确,论证
12、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4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7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不能予以处罚,因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 5 年内没有发现不再给子行政处罚。【试题解析】 法条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86 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 【正确答案】 向 A 地国家税务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
13、议。 (1 分,答出本级人民政府的,本小题一律不给分)国税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对他们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试题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 12 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 【正确答案】 A 地国家税务局所在地、吴某户籍所在地、吴某住所地 B 市、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
14、为,因此上述地方都有管辖权。(2 分,答出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的,本题最多得 1 分)行政诉讼法第 17 条:“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18 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25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诉解释第 9 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
16、院可一并管辖。”依此,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A 地国家税务局即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而复议机关因为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成为被告,其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不能因此而获得管辖权;依据司法解释,原告吴某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4 【正确答案】 吴某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 A 地国家税务局。【试题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 3 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
17、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 7 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酌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8、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 8 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题中,A 地国家税务局对吴某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由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按照第 3 条第 2 项的规定,应当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因而吴某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而该侵犯吴某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A 地国家税务局做出,复议机关也没有加重侵权行为,A 地国家税务局为赔偿义
19、务机关。5 【正确答案】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如下罪名:1李某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再交给购买者的行为构成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的规定,李某和何某具有共同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故意,并且共同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故李、何二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同犯罪。2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 余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信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3李某公然抢夺钱某财物,后又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构成了抢劫罪。根据刑法的规定,
20、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4李某使用信用卡透支,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跑,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6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5 条第 3 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天津市检察分院只能
21、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此判决确有错误,应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7 【正确答案】 乙可以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委托辩护人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 252 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8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应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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