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doc(18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2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哪些?试简述之。2 试述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3 试述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为什么说该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性原则?(北京大学 2009 年考研真题)4 如何认识公开审判制度?5 试述我国合议制度。二、名词解释6 民事纠纷7 民事诉讼目的8 ADR(中国人民大学 2009 年考研真题)9 民事诉讼10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1 检查监督原则12 处分原则(对外经贸大学 2010 年博士入学考试)13 民事审判制度14 陪审制度15 回避制度16 两审终审制度17 诉与诉
2、讼请求(西北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18 诉的追加与变更19 诉的竞合合并与诉的并列合并(武汉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三、简答题20 概述民事诉讼的特点。21 简述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的关系。(北京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22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西北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23 简述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西北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24 简述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25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西北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26 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中国人民大学 2008 年考研真题)27 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是什么?28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设
3、立第二审程序的意义。(西北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29 简述诉的概念和种类。30 简述诉权的涵义。31 简述诉的合并的概念和种类。32 简述提起反诉的条件。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2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具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消灭。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根据是否包含行为人的意志,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大致可分为事件和诉讼行为。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当事人死亡或消灭可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终结和变更等。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
4、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诉讼行为既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包括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都能产生一定的诉讼后果。不过合法行为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而非法行为则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1)法院的诉讼行为法院的诉讼行为包括裁判行为、执行行为和其他行为。裁判行为是指法院依据审判权对本案当事人间争议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义务纠纷作出归属性判断的行为,它是法院的主要诉讼行为。执行行为又称民事执行或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司法执行权,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诉讼行为。法院的其他诉讼行为包括诉讼指挥、在法定条件下调查收集证据行为、就当事人
5、诉讼行为为接受行为等。(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大陆法系一般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与效性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无法单独直接获取其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必须借助法院相应的行为才能获取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例如,要求法院做出一定裁判的申请、被告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等。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主张和举证行为也属于取效性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应向法院实施,法院应当调查取效性行为是否合法及有无理由。与效性诉讼行为无须法院介入,即可直接发生诉讼效果。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可以是单方实施的,例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放弃上诉等;也可以是双
6、方当事人实施的,如管辖协议、协议不上诉等。(3)诉讼契约诉讼契约是当事人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诉讼上合意。【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 【正确答案】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极其意义,为立法者进行程序设计、司法者从事审判行为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价值指引,而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更是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与司法运作的基础性价值目标。一般认为,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正确的认识是将其分为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前者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如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程
7、序自由等;后者是指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实体性目的的价值,例如实体公正、秩序等。1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自由价值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是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地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地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程序自由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以及保障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力量的干预。对法院和法官来说。程序自由的保障是通过司法独立机制来实现的,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通过诉权对审判权的制衡机制而得以保障的。二是保障程序主体进行理性选择的自由,如撤回诉讼、进行和解甚至合意选择法官等。(2)程序公正价值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法官中立
8、。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任何关联,在审判中不能有任何偏私,而且须在外观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对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怀疑。当事人平等。当事人平等是指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平等应当强调实质的平等,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予以特别的保障,如举证责任的倒置和阐明权的规定就体现了实质平等原则。程序参与。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未被赋予此机会而收集的事实、证据材料等,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程序公开。将程序的过程与结果最大限度地公开,确保司法透明度。程序公正因其公开而成为真正的公正,也使司法裁判获得最广泛的为人民所信赖的权威。程序
9、维持。即诉讼行为一旦生效,要尽量维持其效力,不能轻易否定既定内容。(3)程序效益程序效益表现为效率和效益。程序效益价值的实现,从降低诉讼成本角度看,要求降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从提高诉讼效益的角度看,要求尽可能利用有限的诉讼空间来解决多的纠纷,例如反诉、代表人诉讼制度等。总之,达到上述标准的诉讼程序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价值、尊严,使当事人成为说服者和被说服者,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并为人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2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是指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它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方面
10、是否有用和有效的标准。它包括实体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等。实体公正是指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性,主要表现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秩序价值主要包括和平和安定两个方面,表现为社会关系的稳定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以及实际结果的确定性和自缚性。法律秩序的形成与维护都离不开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法律秩序尤其是私法秩序的维护与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3民事诉讼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冲突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是一致的,表现在公正的程序一般可以保障实体公正,保障裁判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秩序。但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也可能与外在价值发生冲突,如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对人权价值的考量,
11、以及案情的复杂、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等因素都可能阻碍实体公正的实现。再者,程序公正基本要素的满足也并不一定达到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解决程序价值间的冲突,应当克服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坚持程序价值的统一,即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并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这种统一并非将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置于绝对的水平面上,而是注重于具体条件和个案情况的不同,从符合现实的最迫切需要出发。民事诉讼诸价值间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3 【正确答案】 该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双方同等的诉讼手段,以保护他们各自的实体权益;法院依法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同
12、等的机会,以保障他们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渊源于 18 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当时法国资产阶级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口号,一切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也是平等的。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其为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创造了重要的前提。一切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平等的,作为保护实体权利的手段的诉讼权利,自然也是平等的。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平等,势必影响实体权利的平等。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对一切当事人都是适用的,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适用于中国当事
13、人,也适用于外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对人民的这一民主权利,任何人不能限制或剥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给当事人双方提供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询问双方当事人,使他们有机会在法院面前阐明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如果不让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则法院所作的判决是违反诉讼法的。上级人民法院对这种判决,可依法予以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人民法院提供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必须均等,不能只给一方当事人提供而不给另一方,也不能提供的机会有多有少。人民法院还应当把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的后果,告知当事人双方,
14、以便他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不致因缺乏法律常识,致使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影响。【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4 【正确答案】 (1)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要公开进行。所谓“ 向群众公开 ”,就是指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过程,包括审理过程和宣告判决的过程都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审理案件的日期予以公告,以便群众旁听。所谓“向社会公开” ,就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并允许其对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
15、露。(2)公开审理与开庭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判,但开庭审理的案件并不一定都公开审理。(3)公开审判的意义:一是通过群众监督审判,提高办案质量;二是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三是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四是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4)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指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此外,某些类型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5)法院应当为贯彻公开审判制度提供保障。【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5 【正确答案】 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合议制度是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法院审判
16、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它体现了我国法制的民主原则和我国审判制度中集体负责的精神。实行合议制,由审判人员集体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能够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弥补个人知识上的缺陷和认识上的不足,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任制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具体来说,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此外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应当适用合议制。按照独任制
17、组成的法庭,称为独任庭;按照合议制组成的法庭,称为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1)第一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 39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则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以外,其余民事案件的审理适用合议制。合议制的法庭有两种组成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是审判具体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合议庭内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
18、有同等的权利;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合议庭的组成有以下特点:第一,可以吸收陪审员参加,也可以不吸收陪审员参加,是否邀请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人民法院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判实践的需要灵活掌握。第二,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人数比例,没有做限制性的规定。合议庭可由 2 名陪审员、1 名审判员组成,也可由 1 名陪审员、2 名审判员组成。(2)第二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
19、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二审合议庭与第一审合议庭相比较,共同之处是二者人数都必须是单数,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审合议庭可以吸收陪审员参加审理,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3)再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3 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这就是说,再审合议庭如何组成,取决于原审程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实行合议制,应当对合议庭的外部关系及内部关系作正确的处置。所谓外部关系是指合议庭与合议庭成员以外的组织及人员之间的
20、关系包括合议庭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合议庭与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合议庭与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组织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其中,合议庭与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合议庭在人民法院审判中的责任和权利问题,在多大程度上独立的问题。其处置原则是既要加强组织领导,又要保持审判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合议庭与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组织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实质上是对审判组织的社会监督的问题。其处置原则是,一方面不能因为强调审判独立而封闭诉讼,使其失去民主监督;另一方面又不能因为强调社会监督影响审判独立,二者之间应当保持必要的制约与平衡。合议庭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涉及诉讼模式的问题,从总
21、体上看,应进一步强调弱化人民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的作用。合议庭的内部关系是指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它体现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工作联系。合议庭是一个审判集体,必须由 1 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 1 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在审判实践中,助理审判员经院长或庭长指定,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审判长的职责是主持合议庭的审判工作,指挥法庭的审判活动。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以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即开始组织、指挥法庭的整个审判活动。如上一个审判程序完成适时地宣布转入下一阶段审判程序,又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法庭上需要向证人、鉴定人发问,陈
22、述意见或进行辩论,均需经过审判长允许。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二、名词解释6 【正确答案】 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主体即是民事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服从与隶属的关系,在纠纷中处于平等的地位。(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主体之间争议的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构成民事争议的内容,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则不
23、属于民事纠纷。(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由于民事纠纷是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承担的争议,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民事纠纷主体有进行处分的权利。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7 【正确答案】 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目的总是在一定的目的论指导下进行的,目的不同则其所设计的诉讼结构、具体制度、诉讼权利义务的配置、程序保障的注重程度等方面就会存在差异,因而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是民事诉讼中的
24、一个基础理论。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和相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目的的多重性。由于民事诉讼价值是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的统一,因而民事诉讼目的也应当包括程序性目的和实体性目的,其程序性目的是由民事诉讼的独立性价值所决定的,实体性目的是由民事诉讼的工具性价值所决定。第二,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化也决定了民事诉讼目的的多重性,各个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往往具有不同的目的指向,不能以法院的审判目的代替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目的。第三,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民事诉讼目的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现代民主法制的社会中,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国家所设定的实体法秩序,而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2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 试卷 国家 考试卷 民事诉讼法 模拟 答案 解析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