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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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2006 年 5 月 16 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河村村民刘某盗窃案,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庭论,法院认定刘某于 2006 年 2 月 25 日盗窃村民高某家现金 5000 元的犯罪事实属实,刘某在最后陈述时也供认不讳,表示要退还赃款,并要求法院从宽处理。审理结束后,合议庭定于 5 月 20 日宣判。5 月 17 日,上河村村民盖某向县人民法院提供了刘某曾于 2005 年 12 月盗窃乡水库活鱼的事实。法庭经调查了解,认定刘某盗鱼的事实清楚,且构成犯罪,因此合议庭将原来拟判处 2 年的有期徒刑改为判处 5 年。5 月 20
2、日宣告判决时,判决书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不仅盗窃现金 5000 元,而且盗窃活鱼价值约 4000 元。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刘某先后四次在家中设赌局,纠集他人赌博,并抽头收费,共获利 2500 元。被查获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于是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赌博罪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况且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就不能出庭,不利于打击犯罪,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则认为赌博罪性质轻微,处罚较轻,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况且法院人少案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提高效率,因此坚持适用简
3、易程序,并要求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县人民检察院拒绝移送全部案卷。于是县人民法院在公诉人未出庭,也没有告知刘某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由审判员孙某一人独任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为由,作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问:本案的处理过程存在哪些不正确之处?3 段锋(1981 年 12 月出生)于 1997 年 8 月与李琳(1980 年 10 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1997 年 11 月 14 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两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
4、劝架。段因李不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1998 年 5 月 27 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 2000 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 1998 年 6 月 13 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被其扯光衣服之侮辱,
5、两人同居无法维持。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妇女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 1998 年 7 月 20 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是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
6、,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以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请指出县法院在本案的受理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以及判决时,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4 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8 年,王某有期徒刑 5 年,李某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2 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
7、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 5 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4 某市公安局于 2008 年 1 月 4 日对刘某(男,24 岁)、张某(男,21 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 2008 年 3 月 30 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
8、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谋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
9、某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10 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问题:5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6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7 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8 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9 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10 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1
10、1 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12 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12 2010 年 5 月 31 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甲县公安机关拘留,后被批准执行逮捕。同年 7 月 31 日,甲县人民检察院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县人民法院于 8 月 2 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问:13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能否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为什么?14 如果被害人在二审阶段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15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李某在缓刑期间又跑到乙县做案
11、,盗窃现金 5000 元。乙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撤销了甲县人民法院对李某判处的刑罚,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乙县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16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 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 100 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 年 7 月 2 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 月 8 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 5 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 月 9 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 5 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
12、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 1996 年到 1998 年间,共偷税漏税 50 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 50 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 1999 年 8 月 1 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对该公司判处 200 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 7 年。现问:(1)该案中人民检
13、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2)该案中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2002 年司考,卷四,第 3 题)二、论述题17 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18 试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19 试述司法独立原则。20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北京大学 2003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1 论述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22 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23 论述回避的理由。三、名词解释24 死刑复核程序25 死刑核准权26 阅卷27 审判监督28 审判监督程序29 申诉30 提审31 指令再审32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四、简答题33 简述刑事诉讼阶
14、段的划分标准。34 简述刑事诉讼法的性质。35 简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36 简述我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37 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38 简述人民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39 简述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40 简述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弊端。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7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不正确的:(1)本案中,县法院对被告人盗窃活鱼的事实进行调查是不正确的。司法具有被动性,未经起诉法院不得主动开启审判权,否则就会导致控、审不分,从而难以保证审判的中立。因此本案中,对于被告人盗窃活鱼的事实,没有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不能
15、主动进行调查审理。(2)对被告人盗窃活鱼的事实,县法院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就予以定罪量刑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这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正确的处理办法应当是:县法院对已经开庭审理的犯罪事实进行延期宣判,将新发现的犯罪事实移交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起诉后,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判,将前案与后案合并作出处理,最后一并宣判。【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2 【正确答案】 (1)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赌博罪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属于基
16、层人民法院管辖;(2)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根据第 209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赌博案件不属于第 209 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因此,本案如果符合第 208 条规定的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就不能出庭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0 条
17、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3)县人民法院不取得县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就开庭审理本案是错误的。(4)县人民法院没有告知被告人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 21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3 【正确答案】 (1)县法院未经审理就认为段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是错误的。这违反了刑事诉讼中“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的原则。(2)县法院“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是错误的。这等于法院自己起诉,自己
18、审判,违反了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的原则。(3)县法院未经被害人提出告诉即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1 条的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六机关规定第 4 条的规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因此本案中,段锋涉嫌的侮辱罪和轻伤罪,均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被害人没有告诉,法院不应进行审判。(4)县法院“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 的做法是错误的。对当事人自行决定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无权自行改变或者予以干涉。本案中,县法院可以告知李琳有权提起自诉,但是李琳是否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尊重她的意见,而不能自行
19、决定按自诉处理,更不能随意改变李琳的诉讼请求。(5)县法院没有为段锋指定辩护律师是错误的。段锋系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67 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6)县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3 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274 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因此,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且被告人又未满十八周岁,因此,不应公开审理。(7)县法院在 7 月 20 日才开庭审理案件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 214 条规
20、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本案在 7 月20 日开庭审理,已经距离 6 月 13 日一个多月时间。(8)县法院在李琳明确表示不愿意控告时,仍然开庭审理是错误的。自诉案件的控诉与否,应当尊重自诉人的意见,自诉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控告时,法院应当允许自诉人撤回自诉。(9)法庭在自诉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继续开庭审理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 205条规定:“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本案中,自诉人没有出庭,法院应当依法传唤,传唤不到时按撤诉处理。(10)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是欠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 270 条的规定,对不满十八岁的被告人进行审判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11)开庭时只是讯问了被告人的做法是错误的。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宣读起诉书,并进行必要的法庭调查及辩论。本案中,法庭只是讯问被告人,而完全省略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等程序,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程序的规定,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2)法庭未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3 条、213 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不能剥夺。(13)法庭未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处理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02 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处理。因此本案中,法庭应当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或
22、做出判决。(14)县法院只告知被告人有上诉权的做法是错误的。县法院在作出判决后,还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自诉人,并告知其有上诉权。【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4 【正确答案】 (1)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过程中,以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l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初步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不是开庭前初步审查的问题。(2)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王某、李某交付执行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9 条的规定,被告人的上诉期限为 10 日,即使王某、李某宣判时
23、表示不上诉,只要上诉期未满,仍有上诉的权利。另外,一审判决是尚未生效的判决不能交付执行。(3)一审法院仅将张某移送中级法院进行二审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2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因此,一审法院应将全案移送中级法院进行二审。(4)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5 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故本案中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而不应当发回重审。(5)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审理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8
24、条第1 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故本案中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6)一审法院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8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被告人仍有权上诉。【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5 【正确答案】 1 个月。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第 3 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1 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6 【正确答案】 可以。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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