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5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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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5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康某意图走私手机入境转卖,由于没有资金,就对其在某国有银行当营业员的女友汪某称自己外公司需要本金,指使汪某将收取储户资金 50 万元不入账,“借”与康某使用,商量等赚钱之后再归还。康某用这 50 万元在境外购买大量手机,将它们装在合法进口的水果包装箱的夹层中,对货车司机孙某称是合法进口水果,雇用其运输入境,自己则随车押运。因海关人员在通关检查时产生怀疑,康某将一名海关工作人员打成成轻伤,强行闯关。后康某为摆脱缉私人员的追捕,又强令孙某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致货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轿车司机当场死亡,轿车撞毁,直接经济损失 4
2、0 万元,康某和孙某也受轻伤被抓获。缉私人员在检查货车时发现货车轮胎中还藏有海洛因 500 克,原来是境外毒品犯罪分子麻某托司机孙某“捎带”入境的,康某对此事并不知情,康某强行闯关时孙某默许也是因为此事。康某偷逃关税金额为 30 万元。问题:1 本案中康某、汪某、孙某构成哪些犯罪?说明理由。2 本案中康某与汪某、康某与孙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还有哪些共同犯罪的情形?说明理由。3 案情:1998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高露洁棕榄公司(以下简称高露洁公司)“高露潔” 、“COLGATE”、“高露潔 COLGATE”、“Colgate”等商标注册,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 3 类即牙膏、肥
3、皂、香水、香料等。高露洁公司与广州高露洁有限公司、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签订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两被许可人在其生产、销售的高露洁超强牙膏及外包装箱上使用“高露潔” 、“COLGATE”等商标,两被许可人按照净销售额的 3%标准向许可人支付商标许可费,该许可合同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手续。2000 年 4 月至 6 月间,杭州顶信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信公司)接受萧山新星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新星厂)的委托,为其印制牙膏包装箱,在印制的牙膏包装箱上印有“广州高露洁棕榄公司、厂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 338 号、高露潔、Colgate、高露洁超强系列牙膏” 等字样,先后共接受承印牙膏外包装箱 2
4、2000 只,收取加工款人民币 68000 元。高露洁公司因此于 2001 年 1 月 11 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顶信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顶信公司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297194.8 元;判令顶信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于 2003 年 9 月 25 日判决:(一)顶信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高露洁公司“高露潔” 、“COLGATE”、“高露潔 COL
5、GATE”、“Colgate”四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印有上述商标的假冒牙膏包装箱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及侵权成品、半成品。 (二)顶信公司赔偿高露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3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完毕。(三)顶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向高露洁公司赔礼道歉。(四)驳回高露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顶信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04 年 5 月 7 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3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行使范围和权利受保护范围的关系? 4 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5 本案中,顶信公司擅自制造他
6、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6 作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是否可以起诉侵权行为人? 7 案情:被告人周浦是某省的农民,被害人周详是被告人的父亲,周详在“文革” 期间不幸丧妻后,一直和周浦及二儿子周希生活在一起,两个儿子长大成人后,大儿子周浦一直留在周详的身边,二儿子考上了大学离开农村到大城市工作。周详因多年的积蓄和祖传的一块宝玉而存下了一笔 20 万元的财产。后来周浦嫌父亲年纪大,不中用了,尤其贪恋父亲的家产,在 1998 年 5 月 15 日,用鼠药将其父毒死,并伪造了一份其父死于心脏病的医生证明,因为周浦行动秘密,所以当时没有人产生怀疑,其弟弟周希回来后,他告诉其弟说,父亲留下了 10
7、 万元的家产,于是分给周希 5 万元,自己就得到了 15 万元的遗产, 1999 年 6 月的一天,周希在整理父亲的遗物,发现了一张纸条,上面写明了遗产的数额和分配的方式,周希立即对父亲的死因产生了怀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1999 年 9 月,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就周浦故意杀人案提起诉讼,周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周浦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由自己继承全部遗产,并赔偿因周浦杀害父亲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费 5 万元。问题:7 我国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8 对于周希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9 周希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简要说明你对周希维
8、权行为效果的预测。10 案情:2006 年 3 月 10 日,某县公、检、法、司系统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当天,A 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某与另两个干警按照派出所统一安排,于晚上 11 时从派出所出发,到各村夜查。行至该乡 B 村时,发现一村民家里有聚赌声音,遂一拥而入,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喝令众人不许动。村民赵某、钱某、孙某、李某举手站在原地,另两个干警把桌上的麻将牌和钞票收拾好,又挨个搜身。在搜身过程中不断推搡四人,其中赵某转身稍慢,王某上前踹了赵某一脚,又用上了膛的手枪枪柄在赵某背上砸了一下。这时枪支走火,击中一旁的钱某(16 岁) 。后钱某抢救无效后死亡。 200
9、6 年 3 月 20 日,经县检察院批准,对王某予以逮捕。同年 5 月 30 日,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 3 年。在法定上诉期间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于 2006 年 3月 12 日生效。 2006 年 6 月 15 日,被害人钱某之父依照国家赔偿法第 3、6 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该乡派出所提出了赔偿请求。问题:10 此案性质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11 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 12 此案是由王某个人赔偿还是国家赔偿? 13 钱某之父有无权利提起赔偿请求? 14 本案的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15 案情:王某、张某、李某三人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10、主要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王某以著作权出资,作价 3 万元,张某以商标权出资,作价 5 万元,李某以 2 万元人民币出资,章程规定首次出资由李某出资 2 万元,王某和张某在公司成立后 3 年内将著作权和商标权转让给公司。李某将 2 万元足额存人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后,王某等三人共同委托律师陈某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王某召集和主持了第一次股东会,选举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有 5 名成员,王某、张某和李某都是董事,王某任董事长,张某任副董事长,还有杨某和石某两个董事(杨某和石某 3 年后成为公司股东)。监事会有 3 名成员,李某兼任监事会主席,股东会又选举
11、了两名公司职工作为监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每 5 年改选一次。公司章程规定每年的 1 月 10 日召开股东会,公司成立 3 年后应该召开股东会时,王某因病不能主持股东会,王某指定董事杨某主持股东会。后来公司管理层发生矛盾,董事张某、杨某和石某辞职,王某和李某认为董事会成员不足 3 人,需要补选,补选前他们不能履行职务,公司管理陷入瘫痪。此时监事会发现张某作为出资的商标权实际价值仅为 3 万元,董事长王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监事会要求王某向公司赔偿,王某拒绝赔偿。问题:15 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16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
12、会的设置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17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18 王某和李某是否有权不履行董事职务?为什么? 19 张某商标权的实际价值与作价的 2 万元差额应由谁补足? 20 监事会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公司的损失,如果监事会不起诉,股东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 二、论述题21 案情:2004 年 5 月 9 日晚上 8 时 55 分,曹某步行进入宣武区南二环主路,由北向南横穿马路,此时刘某驾驶“奥拓” 牌小客车在二环主路左侧第一车道内由东向西行。当刘某发现曹某横穿马路时,采取紧急制动,但小客车还是撞倒了曹某,曹某当场死亡。交通部门认定
13、,死者曹某步行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未定地下过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62 条的规定;刘某驾驶排量为 1000CC以下的奥拓小客车驶入了交通标志标明排量为 1000CC 以上的小客车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8 条规定,同时由于其驾车行驶在距离行人 100 米处时发现情况后判断失误及采取措施不利,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二人负同等责任。因赔偿纠纷死者家属向宣武区法院起诉。9 月 29 日,宣武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曹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某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动力总和亦不合格,刘某对于事故的发
14、生也应负有二定责任。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 15.69 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 6 万余元、精神抚慰金 4 万元、家属生活费 4.4 万余元。双方均不服上诉。本案由于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不久,被称为“全国行人违章死亡第一案” ,更有媒体称是 “撞了不白撞”第一案。问题:21 我国道路交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三、文书题22 赵军,男,28 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 号。杨子霆,男,23 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 26 号 9 幢 30
15、1 室。2004 年 2 月 21 日夜 11 时许,赵军、杨子霆分别携带手铐、电警棒,驾驶一辆助力自行车,窜至南京市玄武门。他们见“圆梦歌舞厅” 门口站着一名妇女何(39 岁,曾多次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即上前搭讪,问何是否愿意同他们一起去玩,何表示同意,二人说此处“ 老便 ”(指便衣警察)多,要何 步行到湖南路省军区门口等他们。何步行到湖南路后,与二人同乘助力自行车沿云南路方向走。车由赵军驾驶,杨于霆坐在最后,何夹在中间,该车专走偏僻小巷。途中,三人嘻嘻哈哈地闲聊。闲聊中,赵、杨二人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杨子霆并佯装用手机给“派出所”打电话,称: “王队长,我们抓了个鸡婆 (妓女),怎么处理
16、?” 随后关上手机说:“王队长让我们自己处理。” 接着,两人把车停下,与何 谈(嫖宿) 开价问题,未谈成,三人又上车继续往前走。此时,何心理害怕,要求下车回家,赵、杨二人不允许,并先后拿出手铐和电警棒给何看,以示威吓,后七拐八绕地将何带到柳叶街 116 号赵军家中。在赵家,赵军又拿出匕首给何看,再次胁迫。赵军、杨子霆先后三次将何奸淫,直到次日凌晨 4 时许才放何走,分文未付。当天下午,何到公安机关报案,赵、杨二人被抓获。2004 年 3 月 10 日,赵军、杨子霆被逮捕,羁押于南京市秦淮看守所。2004 年 3月 31 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7、赵军聘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刘某为其辩护律师;杨子霆聘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符某为其辩护律师。以下是本案秦淮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请指出其中错误并说明理由。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04)秦判初字第 16 号公诉人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被告人赵军,男,28 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 116 号。杨子霆,男,23 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 26 号 9 幢 301 室。辩护人:刘某,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符某,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04)1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杨子霆犯强
18、奸罪,于 2004 年 3 月 3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徐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及辩护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指控,被告人赵军、杨子霆冒充公安人员,利用手铐、电警棒、匕首对被害人何进行威逼,违背何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军、杨子霆辩称,自己的行为只是嫖娼,亮出手铐、电警棒是为了压价,出示匕首也只是为了炫耀,以达到嫖娼而不花钱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强奸何。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何从开始就具有卖淫的动机,始终没有拒绝卖淫或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在历
19、史上曾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两被告冒充公安人员,佯装给单位打电话,以及亮出手铐、电警棒,都不过想借此压价,以达到嫖娼不付钱的目的。至于给何看匕首,不过是一种炫耀。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何的意志,不能简单地得出两被告人胁迫何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结论。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军、杨子霆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心狠手辣,不判不足以平民愤,依法应予以严惩。依法判处:一、被告人赵军犯强奸
20、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杨子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随案移送的赃物手铐一副、电警棒二只、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审判长:钱审判员:李王2004 年 7 月 14 日(院印)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57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本案中康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妨害公务罪、交通肇事罪三罪。理由是:康某使用暴力抗拒缉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妨害公务罪两罪 (刑法 第 157 条) ,妨害公务罪包含轻伤结果,故不另定故意伤害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
21、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康某还构成交通肇事罪。 汪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汪某虽是金融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将客户资金不入账借给他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经营型贷款行为,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应视其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孙某构成走私毒品罪、交通肇事罪两罪。孙某运输毒品入境构成走私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并不知情,对此事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2 【正确答案】 本案中的共同犯罪情形:康某与汪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理由是最
22、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的规定,即“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但因康某挪用公款的目的是为走私筹集资金,属走私行为的手段行为,是牵连犯,因而按走私罪一罪处断,不再另定挪用公款罪。而汪某在挪用公款时并不知公款将被用于走私犯罪,因而汪某不构成走私犯罪共犯。康某与孙某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于康某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孙某并不知情,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康某闯关是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孙某默许甚至配合是为走私毒品,二人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康某与孙某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的共同过失犯罪,因最高人民法院关
23、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行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指的是 “指使逃逸”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本案中康某是“指使违章”,应按该解释第 7 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况且,即便构成共同过失犯罪,也不是共同(故意) 犯罪。 其他共犯情形有孙某与麻某构成走私毒品罪共同犯罪。3 【正确答案】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
24、行使范围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 商标法 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却要大于商标权人的权利行使范围。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的效力” 。如商标权人依法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商标权人自己却无权在与所核定商品之外的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也无权在所核定的商品上改变核准的注册商标。4 【正确答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有: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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