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5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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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55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 10 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 1 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 10 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
2、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 10 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1 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 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 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 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 10 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 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 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
3、 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8 2004 年 7 月 20 日,北京市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向上天建材城(以下简称建材城) 发出通知书,称拟对建材城做出拆除处理决定。建材城申请听证遭拒绝。2004 年 7 月 2l 日,城管向建材城下发 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建材城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之前白行拆除总面积为 63 745.73 平方米的建筑。2004 年 7 月28 日,城管对建材城做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实施了强制拆除。被强制拆除后,原建材城经营人员面临各方的强大压力。建材城既要安置上千名流离失所的原工作人员,又要面临商户的巨额赔偿要求,还要处理大量本
4、应由租户承担的对消费者的质量担保问题。直至 2004 年 12 月底,建材城才可以稍微松口气,于是于 2004 年 12 月 21 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及被告依据该决定书强制拆除建材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98 亿元,该损失包括:第一,直接财产损失,包括建材城建设时的装饰装修以及建材城内柜台、灯具等必需的设施,总共定为 4 000 万元;第二,房屋拆迁补偿费 3 亿元;第三,根据与商户签订的原租赁合同而损失的可得租金收益2.58 亿元。根据以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8
5、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9 甲、乙、丙、丁、戊五人拟成立宏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乙丙三人各出资 25 万元,丁用一间门脸房作价 10 万元出资,戊以一辆汽车作价 15 万元出资。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电销售。根据题设,请回答下列问题。9 设公司成立后,发现丁、戊作为出资的门脸房与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约定的出资价额的,应如何处理? 10 设公司章程规定,甲为董事长,乙、丙为董事,丙、丁为监事,戊为公司经理,且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这些规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什么? 11 设公司章程规定,甲乙丙为公司董事,甲为董事长,但甲对外签订合同标的额超
6、过 20 万元的,应由甲乙丙三人协商确定。甲一次擅自与不知情之己签订买卖合同,标的额为 50 万元。该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12 设甲乙丙为公司董事,丙在公司之外另外与辛开设了一家家电营销部,在其任职宏发公司董事期间,共获利润 20 万元。对该 20 万元,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3 设公司经营期间,乙欲将其所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赵某,甲、丙、丁不愿购买,但同意转让,戊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则乙能否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赵某?为什么?14 案情:神码电子公司欠连发生物技术公司 120 万元债款,连发生物技术公司欠广宁公司 150 万元债款。这两笔债款均已到期。广宁公司向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讨要欠款时
7、,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还款 30 万元给广宁公司,并向广宁公司表示无力偿还余下的 120 万元,但同时连发生物技术公司一直不向神码电子公司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 120 万元。于是,2004 年 10 月 7 日,广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神码电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把神码电子公司欠连发生物技术公司的债款 120 万元拨到广宁公司的账上。在诉讼过程中,神码电子公司的另外两家债权人甲、乙两公司得知情况后,于 2004 年 11 月 9 日,也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广宁公司均摊 120 万元的债款。广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辩说自己具有优先权,因为这 120 万元的债款已经打到自己的账上。问题:14 广宁
8、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神码电子公司为被告,所提起的诉讼中,连发生物技术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 法院可否把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为什么? 15 广宁公司要求把神码电子公司欠连发生物技术公司的债款 120 万元拨到广宁公司的账上,是否可以? 16 如果在诉讼中,广宁公司胜诉,其诉讼费应由谁承担?怎样支付? 17 为了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保护;神码电子公司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对谁行使?为什么? 18 相对于甲、乙两公司,广宁公司对神码电子公司的债务是否享有优先权?为什么?19 在诉讼过程中,神码电子公司、连发生物技术公司、广宁公司、甲公司、乙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 其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为什么
9、? 20 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哪一个法院?21 本案最后应如何解决? 22 宏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宏发公司以总价款 600 万元的价格向进出口公司提供一级山茶叶 2 吨,并约定于 2001 年 6 月 1 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 3%作为违约金,同时宏发公司向进出口公司交纳 20 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宏发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22 如果宏发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茶农的茶叶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宏发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 23 如果宏发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进出口公司主张免责? 为什么 ?24 如果宏发
10、公司未能交货,进出口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宏发公司再交 32 万元违约金?为什么? 25 如果宏发公司推迟交货 5 天,宏发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 ?26 如果当地山茶叶由于暴雨而减产,如要完成供货任务,宏发公司必须付出上千万元的价款购买山茶,能否以此为理由请求不再履行?为什么? 27 如果进出口公司明知山茶减产,宏发公司无法正常履行,但仍与一外商签订供货合同,并造成 100 万元的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二、论述题28 中新社北京 2 月 25 日电 构建和谐社会渐成中共中央执政理念中新社记者吴庆才自去年秋季中共十六届全会以来,“和谐社会”
11、一词频见报端并日渐升温。春节刚过,大约二百名中国党政军高官便云集北京,参加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中央党校研讨会。人民预料,和谐社会是今年“两会” 的一个热门话题。而在目前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再次突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并号召各级党政官员着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领,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权威人士认为,中共高层构建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提出正逢其时。去年秋季,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这被海外舆论称为充满“ 自我批评精神 ”的历史性文献,以明确无误的语气要求全党 “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并首次提出建设“ 和谐社会
12、 ”的执政理念,这是中共文件中第一次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经济、政治、文化的三位一体,扩展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四位一体。随后公布的二 00 五年社会蓝皮书,则提出了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这一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上述目标,简而言之即千百年来民众所期待的“政通人和” ,它历来被视为理想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其实,自古以来“和” 就是中国人为人处世的准则,更是历代政治家秉持的治国理念。将“和谐” 用于人际关系,则能 “宽则得众”;将“ 和谐”用于政治,
13、则能“ 政通人和” ;将 “和谐”用于经济,则能促进生产发展;将 “和谐”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则“ 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 。而今,按中共高层所述,中国所要全力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资深观察家认为, “和谐社会”这一执政理念的提出,充满了现代社会的政治智慧和勇气,既是开阔政治视野下的理性选择,更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并将给中国政治生活带来全新的变化。 运用你所掌握的知识,请你就宪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谈谈自己的看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
14、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 三、选答题29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甲题:案情:2004 年 8 月 1 日 22 时 40 分,黄某驾驶一辆浅绿色湘 AT4758 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两名要求到南湖市场的男性乘客姜某和李某,当车行至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某要求黄某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时,姜某持一把长约 20 公分的水果刀与李某对黄某实施抢劫,两人从黄某身上抢走现金 200 余元和 TCL
15、2188 银色外壳手机一部,并将车钥匙扯下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黄某从地上拾回钥匙发动汽车时,两男子已不知去向。黄某随即驾车寻找,在好百年家居建材区 D1 40 号门前的三角坪,发现姜某和李某正要坐徐某的摩托车逃走,黄某趁摩托车未启动,用车头撞在摩托车前轮上,两男子被迫跳下摩托车,往南湖布艺城方向逃跑,姜某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某挥舞,黄某又继续驾车追赶,将姜某逼在一处栏杆内僵持了 10 秒钟左右,后姜某又向布艺城的西头楼梯台阶上跑去,黄某驾车紧随其后将其撞倒在第三级台阶处,姜某倒地当场死亡。案发后,黄某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经法医鉴定,姜某系因巨大钝性
16、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黄某、姜某、李某、徐某的行为进行全面分折。 乙题:文书写作2004 年 8 月 1 日 22 时 40 分,被告人甲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在 X X 宾馆附近搭载乙 (1988 年 9 月 14 日出生)和丙。当车行至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乙要求甲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时,乙持一把长约 20 公分的水果刀与丙对甲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 200 元和一部 TCL2188 手机。两人拔下车钥匙下车后,乙将车钥匙丢在汽车左前轮旁的地上,与丙朝车尾方向逃跑。甲拾回钥匙上车将车左前门反锁并发动
17、汽车,准备追赶乙与丙,因两人已不知去向,甲便沿着其停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两人。当车行至市场 D140 号门前的三角坪时,甲发现乙与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便驾车朝摩托车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乙与丙下车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甲又继续驾车追赶,乙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甲挥舞。当车追至与两人并排时,丙朝另一方向逃跑乙则跑到旺德府超市西北方向转角处由矮铁柱围成的空坪内,甲追至距离乙 2 米处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大约十秒钟后,乙又向距围栏几米处的布艺城西头楼梯台阶方向跑,甲迅速驾车从后撞击乙将其撞倒在楼梯台阶处,乙倒地死亡。随后,甲拨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法
18、医鉴定,乙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答题要求: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做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55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19、抢劫罪,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除侵犯了他人财产外,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行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因而严重侵犯了被绑架人在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与行动自由。与此同时,行为人还可能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故可能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绑架罪中存在以勒索财物为目
20、的而绑架他人的情况,抢劫罪中的暴力也可能是绑架行为,故容易混淆。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后者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不应认定为绑架罪。本题中,陈某和高某为获取财物,对赵某拳打脚踢,且是“强迫赵某拿钱” ,可见其没有对赵某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故应当认定其为“当场” 索取财物。应当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2 【正确答案】 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
21、区别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 238 条第 3 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6 月 30 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不管是否是合法债务,不管是双方承认的债务还是行为人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也不管行为人对被害
22、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唯一标准,更应考虑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刑法第238 条第 3 款使用的是“ 非法扣押、拘禁 ”概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如果行为人为 7 索取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本案中,高某以为赵某对陈某负有合法的债务,为了索取该债务而扣押了赵某,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3 【正确答案】 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
23、间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我国刑法第 25 条第 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与单独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 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 必须是符合犯罪主观要件的故意; “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是犯罪行为,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了。共同犯罪应否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国外刑法理论对此存在两种对立观
24、点,即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这种学说也称为完全犯罪共同说或强硬的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实施了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或者说,各人以共同行为实施各人的犯罪时也成立共同犯罪。上述两种学说的争论,涉及能否就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应否要求罪名相同,是否存在过失的共同犯罪、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共同正犯,以及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等问题,还影响“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原则的贯彻范围。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虽然都有各自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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