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206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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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06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 2 万公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悉后即做出决定,于某需缴纳税款 5000 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本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国税局未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现问:1 在此情况下,于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 如果于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3 如果复议审查认定于某与厂方关系系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4 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
2、容并无改变的,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由厂方缴纳税款,厂方不服,欲提起诉讼,厂方与于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6 如果县国税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于某与厂方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7 魏某、梁某、张某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 2 万元,共 6 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饭馆取名“顺通饭庄” ,2003 年 1 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 2003 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顺通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 4 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张某提出退伙,魏某
3、、梁某二人不同意。张某于 2004 年 2 月提走其出资 2 万元,自行退出。魏、梁二人继续经营顺通饭庄。2004 年 9 月,魏、梁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四川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魏、梁二人向王某提出借款 2 万元,2005 年 1 月 1 日归还。王某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魏、梁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魏、梁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四川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 1 万元。 2005 年 1 月,金星装修公司因向顺通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某也因魏、梁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
4、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问题:7 被告方张某认为,自己已于 2003 年底退伙,故顺通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魏某、梁某承担。张某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8 被告方魏某、梁某认为,张某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顺通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 4 万元债务、对王某所欠 2 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的亏损均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魏、梁的辩称有理由吗? 9 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某名为借款给魏、梁,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王某也应分担。这种意见有道理吗? 10 本案的被告是谁?11 设张某于 2003 年底突然死亡,张某的
5、妻子吴某要成为合伙人,需具备哪些条件?12 案情: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 18 岁,孙乙 16 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 50 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 5 日,孙兄弟俩不服。问题:12 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什么?13 如孙氏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14 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15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16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
6、否上诉?17 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18 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 600 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 800 吨,并约定于 2001 年 8 月 1 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 20 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 为什么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
7、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 32 万元违约金?为什么?(4)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 5 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过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 ?(5)如果当地大蒜由于暴雨而减产,若要完成供货任务,兴海公司必须付出上千万元的价款购买大蒜,能否以此为理由请求不再履行?为什么?18 某市工艺美术厂采购员刘衫,2002 年 3 月 20 日外出联系业务一直未归,直至2007 年仍无音讯。5 年来,刘衫的妻子马芳和刘衫的父母以及工艺美术厂多方寻找均无结果。由于刘衫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工艺美术厂按月将刘的工资发给刘妻马芳。至
8、 2007 年,刘衫下落不明已达 5 年,工艺美术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刘衫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状态。刘衫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刘衫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工艺美术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回。2007 年 5 月,刘衫的妻子未经刘衫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刘衫妻子的申请,于 2007 年 7月 15 日发布公告,2008 年 7 月 25 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刘衫死亡。刘衫的财产被分给马芳和他的父母。马芳不久便改嫁他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马芳的丈夫便在一次车祸中丧生。2008 年 11 月,刘衫从外地回到家里。
9、原来刘衫出差到外地,受他人怂恿,用公款做起了买卖,不料买卖赔了,公款一文不剩。刘衫无脸回家,又怕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在外待了 5 年。后来终于思家心切,便回来了。刘衫回家后得知一切,便首先提出要与马芳恢复夫妻关系。马芳不同意与刘衫复婚。刘衫诉至法院,要求与马芳复婚,并返还其原有财产。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19 人民法院裁决工艺美术厂不能申请刘衫死亡是否正确?为什么?20 人民法院受理刘衫妻子马芳的申请并作出了死亡宣告是否正确?为什么?21 刘衫父母认为应先宣告失踪才能宣告死亡是否正确?为什么?22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刘衫要求复婚以及返还财产的请求?23 设马芳于 2008 年 9 月将与刘
10、衫所生的 6 岁女儿送与他人收养,后刘衫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该收养无效?为什么?24 设刘衫被认为下落不明的原因是由于马芳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马芳应如何承担责任?二、论述题25 2006 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提出,推进检察体制改革,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高度重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案中的运用,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请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评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选答题26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
11、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1. 甲题: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 增广贤文也载:“ 好讼之子,多数终凶。 ”中国古代有 “无讼以求”、“ 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素材二:1997 年 3 月 11 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 520 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 16sb_sg4m094_20091。2007 年 3 月 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
12、作报告时指出,2006 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 810 多万件。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 、“厌讼”、“ 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500 字。 2. 乙题: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
13、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500 字。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06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始可提起行政诉讼。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88 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
14、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题之情形,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88 条第 1 款之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2 【正确答案】 应以市国税局为复议机关。依行政复议法第 12 条和前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88 条之规定,应以市国家税务局(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15、)为复议机关。注意国税机关属于垂直领导机关,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3 【正确答案】 复议机关可做出如下处理:确认县国税局决定违法,可责令其重新做出决定;撤销县国税局决定,可责令其重新做出决定; 直接变更县国税局的决定。行政复议法第 28 条第 1 款第(3)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本题之情形,应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
16、足的” ,可做出上述处理。4 【正确答案】 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诉法解释第 7 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根据以上规定,本题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5 【正确答案】 厂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于某为诉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决定改由药
17、厂缴纳税款之情形下,于某已经不再具有原告资格,药厂可提起行政诉讼,于某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第 27 条)。6 【正确答案】 于法无据。因为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依此,本案中被告的做法是非法的。7 【正确答案】 张某应对退伙之前顺通饭庄所欠债务承担责任,而对此后顺通饭庄所欠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故其辩称没有理由。【试题解析】 张某虽于 2003 年底退伙,但他应对在此之前顺通饭庄所欠债务承担责任,对此之后顺通饭庄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 54 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
18、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某 2003 年底退伙时,顺通饭庄尚欠金星装修公司 4 万元债务未还,故张某对饭庄欠金星装修公司 4 万元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其退伙之后向王某借款 2 万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8 【正确答案】 没有理由。张某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试题解析】 张某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而对退伙后的债务和亏损不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 47 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退伙是
19、自愿的。本案中三人的合伙经营饭馆的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张某有权退伙,尽管其他两个合伙人不同意,但张某在 2003 年底提出退伙一个多月之后才提走出资退伙,且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并未造成不利影响,魏、梁仍在继续经营饭庄,所以张某的退伙有效。但是张某抽走出资退伙,对退伙之前饭庄的亏损和债务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对退伙之后的亏损和债务不负责任。9 【正确答案】 没有道理。王某并未成为合伙人之一,不应承担顺通饭庄的亏损。【试题解析】 不能就王某借款给魏、梁二人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一事,认定王与魏、梁之间为合伙关系,王某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 1 万元亏损,无义务承担。合伙企业法第
20、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可见,合伙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事利益、共担风险。只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亏不是合伙。本案中,王某同意借款的条件是无论盈亏,魏、梁均要还本付息,王某对饭庄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担亏损,故王某与魏、梁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所以,对于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王某没有义务承担。10 【正确答案】 被告是顺通饭庄。【试题解析】 民通意见第 45 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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