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20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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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05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 月 30 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 2100 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 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 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
2、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 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 500 元。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2 案例一:甲男与乙女于 2002 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 美元作为贺礼。 2003 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 1000 美元,并表示这是给甲男和乙女结婚的贺礼。
3、甲男父死于 1993 年,2003 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 4 间。2004 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 1 万元。2005 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 3 万元,个人财产 20 万元。问题:2 乙女所欠 1 万元债务的性质?3 甲男遗产有哪些?4 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5 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6 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6 案情:某区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举报和调查
4、,以出售变质食品为由,对某超市(不具备法人资格) 予以罚款 2000 元的处罚。该店业主吴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7 本案以吴某为原告还是以超市为原告?为什么?8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9 如果原告起诉后,工商局和卫生局改为对超市罚款 500 元,并退还了 1500 元罚款,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10 如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11 一审中原告申请撤诉,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在法定起诉期内又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12 如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的处罚,原告不服而上诉,在二
5、审过程中,一审被告改为对原告罚款 500 元,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13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的父母有一栋私有房屋,该楼房于 1998 年出租给 A 夫妇居住,租期为 4 年,每年租金为 2 万元,年底支付,承租人为丈夫A。1999 年 3 月和 5 月,甲、乙、丙的父母相继去世,也未留下遗嘱,在办理遗产继承时,三人约定房屋由丙管理。此时,楼房因年代久远,天花板开始漏水,A 找到丙要求负责修理,丙要 A 自己负责。1999 年 10 月,丁想买下该楼房,丁以为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于是和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同年11 月,丙通知 A 夫妇,此房已卖给丁,要求
6、 A 夫妇腾房,遭 A 夫妇拒绝。不久,A 出车祸身亡,丙认为 A 的妻子没有理由住在这里,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并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3 在楼房被卖之前,甲、乙、丙对该楼房是何种法律关系?14 丙、丁之间所签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15 丁能否取得楼房的所有权?为什么?16 在租赁期间,房屋维修事宜应由谁负责?为什么?17 丙、丁有无权利要求 A 夫妇腾房?为什么?18 A 死亡后,A 的妻子是否有权继续居住此楼至租期届满?为什么?18 2008 年 10 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优质建材,共计 200 吨,每吨 10000 元,共计
7、价款 200 万元。因甲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甲乙在合同中又约定了,甲公司以其一套价值 150 万元的机器抵押给乙公司以担保其货款的支付。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在半个月内发货。乙公司交付的建材的质量应当与其在订立合同之前交给甲公司的样品质量相同,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交付,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 3 个月内支付全部的价款。同 11 月,甲乙公司办理了抵押权登记。12 月 5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200吨建材,经甲公司检验发现,乙公司交付的建材中有 10 吨的质量低于样品的质量。而 12 月 2 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 60 万元,借期为 3 个月,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
8、公司于是将其抵押给乙公司的这套机器又质押给了丙银行,并将这套机器交付给了丙银行。2009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仍然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打算行使对抵押机器的抵押权,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承担因交付货物质量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丙银行也向甲公司主张偿还贷款,甲公司无力偿还,丙也欲行使其对甲公司的这套机器的质押权,甲乙丙三方争执不下,发生纠纷。19 若乙公司和某运输公司之间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运输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到甲公司,而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遇到百年不遇的洪水而受到了损失,则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20 甲公司并未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则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何种措施?
9、21 如果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更换不合格的建材,乙公司将其交付的和样品质量不符的 10 吨建材更换成了与样品质量相同的建材后,乙公司主张实现其抵押权,其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哪些?22 乙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而丙公司要求行使质押权,二者的冲突应当如何解决?二、论述题22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 2006 年 12 月 17 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予 2007 年 4 月 9 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 2007 年 11 月 27 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 A 市 B 区法院起诉
10、,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 2006 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 36 万元。B 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 B 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
11、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 年 5 月 12 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卷四 2008 年真题试卷第 5 题)问题:23 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24 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5 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
12、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26 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27 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 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28 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三、选答题29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1. 甲题: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 增广贤文也载:“ 好
13、讼之子,多数终凶。 ”中国古代有 “无讼以求”、“ 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素材二:1997 年 3 月 11 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 520 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 16sb_sg4m094_20091。2007 年 3 月 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 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 810 多万件。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 、“厌讼”、“ 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
14、谈谈自己的看法。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500 字。 2. 乙题: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500 字
15、。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05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一) 关于甲和乙的行为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 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1) 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
16、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2) 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 ) 关于甲的行为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
17、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三 ) 关于乙的行为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试题解析】 (一) 关于甲
18、和乙的行为1刑法第 263 条对抢劫罪的认定与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关于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做出了详尽的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
19、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此,结合本案情形,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且对二人都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另外,对共犯人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为此,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关于主犯和从犯,根据刑法第 26 条第 1 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刑法第 27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
20、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结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在处罚上,对乙应依照刑法第 27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进行处理。2关于甲、乙的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基于以上认识,应把甲、乙二人的犯罪形态在量刑时考虑进去。其法定依据分别为刑法第 24 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 23 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
21、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 ) 关于甲的行为1甲单独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名誉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2甲单独成立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22、,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三 ) 关于乙的行为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虽然甲的盗窃行为是在乙的“望风”行为辅助下完成的,但乙和甲没有盗窃的共同犯意。2乙的行为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解析同上。3乙出卖手表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脏物罪,其原因在于,销售脏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脏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代为销售他人脏物的行为。行为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即他人用犯罪手段获得的钱款或财物。行为人销售自己犯罪所得脏物的,不是刑法上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手段获得的钱财而仍然代为销售。行为人可以在行为前明知,
23、也可以在行为过程中明知。 2 【正确答案】 乙女所欠 1 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试题解析】 乙女所欠 1 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扶养妻子的义务,对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3 【正确答案】 甲男遗产计有:215 万元人民币,500 美元,2 间房屋,另有债务 5000 元。【试题解析】 乙女姑姑赠与的 1000 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而且并没有表明是只赠与其中一人,因此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 500 美元。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 4 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
24、男个人拥有 2 间。 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 元。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15 万元,甲男个人财产 20 万元。甲男遗产共计 215 万元人民币,500 美元,2 问房屋,另有债务 5000 元。4 【正确答案】 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试题解析】 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丁女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5 【正确答案】 遗嘱有效。【试题解析】 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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