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188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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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88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 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 40 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 20 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 10 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 1 千股股票,但是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 1 万股股票。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 名董事有 4 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 3 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2、4 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 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张某持有丙公司 6 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 4 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 2 方股股票,周某由于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致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做出之日起第 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4 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 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 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3、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 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 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 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 4 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为什么? 5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6 河北某县以盛产优质红枣闻名遐迩。王甲、王乙、王丙三兄弟分别住在河北廊坊市、承德市和承德滦乎县。3 人合伙在河北某县开了一家红枣收购站(以下简称供方),但没有注册登记,专门收购当地农民的红枣,然后转卖。1994 年 5 月,王甲与包头市东河区一家以红枣为生产原料的营养滋补酒生产厂(以下简称需方)经理签订了一份购销
4、合同,约定:“1994 年 10 月供方交付 5000 公斤二等红枣,单价 3 元1 斤(人民币 )。”“交货地点:包头东河火车站。供方负责办理托运手续,费用由需方承担。需方收货后 10 日内付款。”当年红枣的收成量比预计的差得多,红枣价格扶摇直上。红枣收购站将收购到的枣先供应出价高的客户,到 1994 年 11 月尚未向需方发货。需方几次催货,供方均置之不理。1995 年 1 月,需方厂家所在的地区划归与东河区相邻的青山区管辖。1995 年 2 月,需方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一切责任。请问:6 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 7 被告认为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这一
5、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此应如何处理? 8 设本案中需方在订立合同之后就按合同规定预付了货款,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对东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否会得到支持? 9 设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产生纠纷,只能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认为原告住所地已经归属于包头市青山区,故包头青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给青山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既然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原告住所地”应指订立合同时的住所地,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东河区人民法院,于是又将案件送回东河区人民法院。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10
6、案情:某大学教材科副主任张某负责教材的订购工作。2004 年 6 月该大学要订下一学期大学一至四年级英语教学辅导材料,但是学校主要负责人出差,故张某在未经校长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签字向新华书店订购了 1 万册辅导书,总计价款 36万元,双方约定在 2004 年 8 月底前交货,分四次交付货款,并且以教材科的名义提供保证担保。在该大学财务科支付 8 万元首笔货款后,教材科即拿到了全部辅导书。但该辅导书发给学生后发现有 3000 册存在缺页、倒装、水渍等严重质量问题。2004 年 7 月,张某因工作原因调离大学。9 月,新华书店找到张某要求付款,张某称自己是为大学订购的图书,而且自己现在也已经不在大
7、学工作,要求新华书店向大学索要欠款。随后新华书店找到大学要求支付剩余书款,大学称其未授权张某订购图书,并且 3000 册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剩余书款。新华书店无奈,遂以大学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0 张某与新华书店订立的辅导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1 在 3000 册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大学享有哪些救济权利?12 教材科为辅导书买卖提供保证是否合法?为什么?13 案情:王某、方某分别为某服饰有限公司的经理和出纳,何某、刘某为公司监事。该服饰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其经营范围为成衣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但该公司从 2003 年就开始从事男女假发的生产和制造,主要在华北地区
8、销售。其从中获利颇丰,但并没有变更公司章程。2005 年 11 月,王某、方某与非公司员工叶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假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产品也在华北地区销售,但产品质量差,顾客不认可,公司亏损。王某因担任假发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获得报酬 4 万元。该假发制品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使华北地区假发市场单位假发的价格下降,王某担任经理的服饰公司因此损失 40 万元。该服饰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就免予追究王某的责任进行表决,甲董事在外地出差未归,乙董事表示反对并将意见记录在会议记录上,丙、丁、戊三个董事投赞成票。根据该决议,公司不追究王某的责任。问题:13 服饰有限公司超越公
9、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假发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其效力如何? 14 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义务?方某是否违反了同样的义务? 为什么? 15 服饰有限公司就其遭到的损失应该如何救济?为什么? 16 在此种情形下,服饰公司监事何某、刘某针对王某的行为可以行使何种职权? 17 在此种情形下,连续一年持有服饰公司 1%股份的股东周某可否直接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为什么? 18 服饰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决议效力如何?如果公司受到的损失因该董事会决议而无法向王某追回,各位董事就该决议应否负责? 19 材料:2007 年以来,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造成了深刻影响。面对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履
10、行能力下降、信用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增大等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法院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保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例一:2007 年 8 月,同升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同升市外经贸有限公司(似下称“外贸公司”)2 亿元人民币。近 1 年时间,张某未按时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外贸公司遂向同升市法院申请执行。同升市法院执行法官李某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除一些变现难度大且价值不高的财产外,尚持有上市股票 z
11、X 科技 3000 万股,遂进行了查封。当时股票的市值每股仅 3 元多,如抛售可得 9000 余万元。李法官综合分析市场大势,认为 ZX 科技不仅近期会有送股,而且还有上涨可能,主张股票升值后择机出售。李法官的这一想法得到了同升市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一致支持,也取得了外贸公司的同意。此后 1 年多时间,zX 科技先后 2 次送股,被查封的股票数量达到了 4000 多万股,股值上涨到 7 元多。李法官请示法院领导后,速与证券公司营业部交涉以当时市场价格强制卖出股票,所得钱款足以支付被执行人张某所欠本金及利息。例二:2007 年 6 月,中都市法院陆续受理了湘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湘妃公司”)
12、等单位申请执行太平洋娱乐有限公司 (以下称“ 太平洋公司”)10 余起欠款纠纷案,标的约 2000 万元。执行法官张某查明,太平洋公司主业是水族馆,因经营不善已歇业,除剩有 4 年期的水族馆经营使用权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法官经过对水族馆项目前景谨慎评估后,经请示法院领导,决定在经营使用权上想办法,敦促被执行人寻找新的投资合作人,盘活资产。张法官主动找到最大债权人湘妃公司,经细致工作,使其接受水族馆资产及其经营使用权,以抵偿该公司的 1500 余万元债权。同时,湘妃公司另行支付部分款项给法院,由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经张法官努力,还为太平洋公司找到一家私营企业注入资金,使太平洋公司重新
13、焕发了生机。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在执行中还采取了“债权入股” 或“债转股”等灵活执行措施,社会上形象地将此表述为“放水养鱼让鱼活” 。但对于执行法官涉入股市、推动企业运作等做法,网上时有质疑,法院内部也不无疑虑。问题:1从正确把握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的角度,评价法院(法官)在案件执行中的上述做法。2结合法理学和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对案件执行中的上述做法进行分析。答题要求:1运用法理学及部门法知识作答;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3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4请按提问顺序分别作答,总字数不少于 500 字。二、论述题20 张某于 20
14、00 年进城打工,受雇于乐建建筑装饰公司。2001 年,王某为装修新房为结婚之用,与乐建公司签订装修协议。乐建公司派张某到王某家干活。年底,因乐建公司拖欠工资,张某极度郁闷,在王某家上吊死亡;王某得知消息后,要求乐建公司赔偿其损失,即另购一套房屋。张某的家属得知消息后,要求乐建公司赔偿其一切损失,包括精神损害。为此,引起纠纷。根据上述案情,请评述本案。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三、选答题21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
15、在前的进行评阅。甲题:案情:2004 年 8 月 1 日 22 时 40 分,黄某驾驶一辆浅绿色湘 AT4758 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两名要求到南湖市场的男性乘客姜某和李某,当车行至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某要求黄某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时,姜某持一把长约 20 公分的水果刀与李某对黄某实施抢劫,两人从黄某身上抢走现金 200 余元和 TCL2188 银色外壳手机一部,并将车钥匙扯下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黄某从地上拾回钥匙发动汽车时,两男子已不知去向。黄某随即驾车寻找,在好百年家居建材区 D1 40 号门前的三角坪,发现姜某和李某正
16、要坐徐某的摩托车逃走,黄某趁摩托车未启动,用车头撞在摩托车前轮上,两男子被迫跳下摩托车,往南湖布艺城方向逃跑,姜某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某挥舞,黄某又继续驾车追赶,将姜某逼在一处栏杆内僵持了 10 秒钟左右,后姜某又向布艺城的西头楼梯台阶上跑去,黄某驾车紧随其后将其撞倒在第三级台阶处,姜某倒地当场死亡。案发后,黄某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经法医鉴定,姜某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黄某、姜某、李某、徐某的行为进行全面分折。 乙题:文书写作2004 年 8 月 1 日 22 时 40 分
17、,被告人甲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在 X X 宾馆附近搭载乙 (1988 年 9 月 14 日出生)和丙。当车行至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乙要求甲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时,乙持一把长约 20 公分的水果刀与丙对甲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 200 元和一部 TCL2188 手机。两人拔下车钥匙下车后,乙将车钥匙丢在汽车左前轮旁的地上,与丙朝车尾方向逃跑。甲拾回钥匙上车将车左前门反锁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乙与丙,因两人已不知去向,甲便沿着其停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两人。当车行至市场 D140 号门前的三角坪时,甲发现乙与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便驾车朝摩托车车前轮撞去
18、,摩托车倒地后乙与丙下车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甲又继续驾车追赶,乙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甲挥舞。当车追至与两人并排时,丙朝另一方向逃跑乙则跑到旺德府超市西北方向转角处由矮铁柱围成的空坪内,甲追至距离乙 2 米处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大约十秒钟后,乙又向距围栏几米处的布艺城西头楼梯台阶方向跑,甲迅速驾车从后撞击乙将其撞倒在楼梯台阶处,乙倒地死亡。随后,甲拨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法医鉴定,乙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
19、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答题要求: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做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88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丙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第 143 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之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是丙公司不能用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股票,应用税后利润收购;二是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 年内转
20、让给职工,或者做其他处理,不能自己长期持有公司股份。2 【正确答案】 丙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 5 名成员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 3 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应当在召开 15 日前才公告。3 【正确答案】 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 103 条的规定,张某拥有该公司 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丙公司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4 【正确答案】 甲企业拥有 1
21、60 万表决权,乙企业拥有 80 万表决权,朱某拥有 40万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 4 名董事,所以每 1 股份拥有 4 表决权,甲企业持有 40 万股股份,所以拥有 160 万表决权,乙企业持有 20 万股股份,所以拥有 80 万表决权,朱某持有 10 万股股份,所以拥有 40 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 104 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5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 22 条的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6 【正确答
22、案】 按照民诉意见第 47 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本案中,王甲、王乙、王丙合伙收购红枣进行转卖,应为共同被告。民诉意见规定,诉讼中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7 【正确答案】 被告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民诉意见第 18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在包头东河火车站,但在起诉时合同并没有履行,原告住所地也已不在包头市东河区,因此,东河区人民
23、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 17 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王甲、王乙、王丙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8 条、民诉意见第“1 条的规定,东河区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24、,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 5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应在 15 日内做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被告如不服该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书面裁定。8 【正确答案】 需方按合同规定预付了货款,就是诚实信用地履行了合同;供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并不是艇个合同没有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第 35 条的规定来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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