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18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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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8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 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 1999 年 5 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 2000 年 10 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 6 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 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 年 11 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 12 万元的价格将该 6 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 5 万元,并答应 6
2、 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 15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 18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 年 5 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 7 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 5 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 2001 年 4 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问题:1 王某过世后留下的 6 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
3、少? 为什么?2 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 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 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5 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 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7 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8 2000
4、 年底,中国 A 公司与国外 B 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2001 年 1 月,当 C 公司货轮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公安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物在该港的存放和装船数量有问题为由将船及货物扣押。1月 20 日,海警支队将该批货物以市场价格的 60%予以变卖,得货款 2400 万元,随后放走了 C 公司货轮。此后,A 公司多次要求海警支队处理此案,均遭拒绝。问:8 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后对 A 公司负有何种义务 ?A 公司能否就此提起诉讼? 9 C 公司是否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是谁 ?10 A 公司于 2002 年 9 月就扣押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
5、理 ?为什么?11 A 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什么?12 被告人孙洪刚,男,23 岁,工人。被告人孙洪刚于 1998 年 8 月 11 日下午 3 时许,驾摩托车载一人经某市南环路时,恰遇被害人杨亦军(时年 21 岁)也驾驶另一辆摩托车经南环路口向西行驶。孙洪刚一时性起,驾车跟上,并超速超过杨的摩托车,然后减速。当杨的车加快时,孙的车也加快,杨的车速减慢时孙的车也减慢,故意压着杨的车行驶。当两车行驶到某一路段时,被告人孙洪刚突然向右偏驶,致杨的车前轮撞到孙的车后轮右侧的消声器上,使杨的车失去平衡,连人带车向左跌倒,造成杨的头部撞向路边巨石,血流不止。被告人孙洪刚回头一看,发现情
6、况不对,立即将杨亦军送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某交警队管理科鉴定,此次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孙、杨二人均违反了交通规则,但孙应负主要责任,杨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该案经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同年 10 月 27 日向同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洪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移送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以及证据,被害人杨亦军的父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于 11 月 9 日开庭审理。1998 年 11 月 4 日,某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孙洪刚提出已委托正大律师事务所江朋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现
7、在要追加自己的高中同学李彤担任辩护人,高明说:“他与你有利害关系,不能担任你的辩护人。”孙表示同意。1998 年 11 月 7 日上午,该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由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的辩护律师江朋下达了传票,传唤其于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辩护。但是,11 月 8 日,被告人孙洪刚因急性阑尾炎手术住院,无法到庭。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所有卷宗材料已经主审法官审阅,况且被告人也委托了辩护人,遂决定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1998 年 11 月 9 日上午 8 时半,该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从办公室出来,一手拿着有关案卷材料
8、、笔录纸等,一手拿着刷有浆糊的公告,该公告的内容是:“被告人孙洪刚故意伤害案于 1998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高明先走出大门,将公告贴在法院门口右侧的布告栏内,然后走进法庭,于当日上午 9 时准时开庭。1998 年 11 月 9 日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洪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并赔偿被害人杨亦军家属所有经济损失。收到判决书后的第 2 天,被害人杨亦军的父母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过轻,于是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区人民检察院也认为被告人孙洪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于 11 月 1
9、6 日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的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便于 11 月 20 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某区人民检察院。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的上诉决定适用第二审程序于 12 月 2 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 11 月 23 日通知某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洪刚与被害人杨亦军两家过去合开钟表店时有过矛盾,事发前,杨亦军曾写匿名信揭发孙洪刚是流氓,有强奸妇女的问题,此次孙
10、洪刚在路遇杨亦军后,即产生报复念头,并造成杨亦军伤害致死。因此,直接作出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洪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并赔偿杨亦军家属所有经济损失。问题:请问本案的诉讼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13 案情:隋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6 年 4 月,隋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 80 多万元。之后,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
11、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隋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隋某曾于 2006 年 1 月违反章程擅自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 2006 年 3 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问题:13 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4 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
12、据吗?为什么?15 对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16 对隋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17 隋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还可以对隋某追究何种法律责任?17 案情:某市发展中心甲与该市物资有限公司乙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位于该市丙区的房屋转让于甲。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乙公司与该市合作银行的民事判决时,向丙区房屋登记办公室下达了“停止办理乙公司的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间,甲向该市房管局提出核发房产证的申请,经房管局审核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其后甲凭借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作抵押从银行丁处贷款用于经营活动。后该市中院向房管局送达司法建议书,建
13、议房管局撤销甲、乙交易过户手续,注销甲的房权证,恢复到法院查封时状态。房管局经调查依法撤销了甲、乙房屋买卖手续,注销了甲的房屋所有权证。18 甲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19 银行丁作为抵押权人对于房产局的注销房产证行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0 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未经行政复议程序。法院的行为是否正确? 为什么 ?21 甲认为丙区房屋登记办公室的不作为行为是造成自己损失的直接原因,决定对其提起诉讼,其请求能否获得支持?22 房产局发放房产证、注销房产证的行为是否合法?2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甲是否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二、论述题24 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控制犯罪
14、与保障人权是各国刑事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贯穿于刑事程序始终的时常发生利益冲突的矛盾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都确认了“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 的原则,即任何人都没有协助证明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义务,侦控机关不得强迫任何人负此项义务。同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 ”的原则,但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个原则。不过,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即侦查
15、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请围绕“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 来谈谈你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三、选答题24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25 甲题:案情:2006 年 4 月 21 日,山西青年许霆利用位于广州黄埔大道西平云路
16、163 号广州市商业银行 ATM 机故障,进行恶意提款。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 171 笔,合计 17.5 万元;郭安山则取款 1.8 万元。同年 11 月 7 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 1.8 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而潜逃 1 年的许霆,于 2007 年 5 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 年 11 月 6 日许霆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
17、得 17.5 万元归还广州市商业银行。2008 年 1 月 9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2008 年 2 月 22 日,“ 许霆案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再次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论的焦点是实名取款是不是盗窃?ATM 机算不算金融机构?3 月 31 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 5 年,罚金 2 万元,追讨其取发的 173826 元。此案在法庭之外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和争论。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指出,当前广东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
18、会结构、思想观念都存在很大变化。“许霆案 ”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折射出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法院如何审判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引导。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说,“ 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姜兴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许霆案” 暴露出的法律问题。请谈谈对此案例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26 乙题:“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
19、法原本不是合体并存的。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法经、唐律,还是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的加格林纳法典都是既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是近代,随着人类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才产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实践。”“罗马十二铜表法 的次序为,第一表规定对当事人的传唤;第二表规定对证人的传唤以及缴纳诉讼保证金等事项;第三表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前三表的内容属于诉讼法,从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内容才属于实体法。”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
20、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8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 4 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 1 间。因该 6 间房屋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 3间,余下 3 间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 3 间房屋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 1 间。【试题解析】 继承法第 26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
21、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 10 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 11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以上规定,6 间房屋应先分出 3 间归张某所有,余下的 3 间作为王某的遗产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 因此余
22、下的 3 间由张某、王乙、王小甲各分得一间。 2 【正确答案】 有效。该 6 间房屋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试题解析】 在我国,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其都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属于共有财产。民通意见第 89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本题的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应当认定为有效。3 【正确答案】 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试题解析】 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和产权过户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的
23、生效要件。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要条件,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即为有效成立。故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协议均为有效。4 【正确答案】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试题解析】 经上题分析,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是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必要要件,曹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虽然已生效,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而朱某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而只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5 【正确答案】 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
24、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6 【正确答案】 本题考点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 A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王乙的撤销请求能得到支持。7 【正确答案】 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合同法第 73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 A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 A 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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