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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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 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 2004 年 2 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 40 万元向甲公司购买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支付 30 万元,余款在 2006 年 2 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 30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 30 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 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2005 年 6 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
2、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 3 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 年 12 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问题:1 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2 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3 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4 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5 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6 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 1
3、000 万元、到期日为 2006 午 5 月 30 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 A 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 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 A 楼房作价 1000 万元、丙公司以现金 1000 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 A 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 A 楼房。2005 年 9 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 1000 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内公司持有 40,其余 10%由丁
4、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 200 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 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 50%、40%和 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 2000 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 B 银行借款 500 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 1000 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 A 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
5、上批注:“ 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2006 年 6 月 5 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 200 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 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 A 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 A 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问题:7 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8 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9 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10 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11 B 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12 各债权人若在破
6、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迫索?他们各自应承扣什么责任?13 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 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2 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 9 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厂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
7、有事实根据。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3 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问题:13 林甲起诉后能否申
8、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14 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15 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16 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17 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18 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二、论述题19 2002 年 7 月,某港资企业投资 2.7 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
9、,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2005 年 2 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珲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 充分协商 ”、“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 年 9 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 ”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 200
10、2 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600 字。19 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0 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21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答题要求:1在上述 3 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4不少于 600 字。21 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
11、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22 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23 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卜的价值与条件。2006 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王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试题解析】 民法通则第 30 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也就是所个人合伙中强调的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本题中张某不出资,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因此张
12、某和王某之间不成立合伙关系,双方只能属于雇佣关系。2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试题解析】 本题中王某的住房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且此种共有的性质属于共同共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5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本题中王某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而设定抵押,抵押应该无效。3 【正确答案】 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
13、同时履行抗辩权。【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251 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题中丁厂负责王某车辆的修理工作,与王某形成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担保法第 84 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王某不给付修理费的债务的,丁厂依法对客车享有留置权。另外根据合同法第 66 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规定
14、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本题中丁厂和王某之间的给付修理费之债和交还车辆之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王某不履行债务的,丁厂可以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车辆。4 【正确答案】 应当,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290 条和 302 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题中李某的伤亡不是因为自身原因造成的,那么王某没有将李某安全运输
15、到约定地点即属于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第 122 条还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题中李某还可以依照其他法律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5 【正确答案】 合法,因该客车所有权虽然属于甲公司,但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试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 92 条、94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
16、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题中银行为了避免判决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而该客车的所有权虽然根据合同的约定仍然由甲公司保留,但是王某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对该车已经享有了一定的权益。并且对银行的贷款就是因购买该车而为的,所以该车属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由此本题中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合法。6 【正确答案】 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唐某违章驾驶,造成 1 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试题解析】 刑法第 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17、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 1 款又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本题中唐某属于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并且造成 1 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依法承
18、担刑事责任。7 【正确答案】 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6 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 23 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本题中丁公司的设立满足了有限责
19、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因此其设立行为就是有效的。根据公司法第 28 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的楼房出资只需承担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及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其仅仅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会影响整个公司的设立效力。8 【正确答案】 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试题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设立
20、公司后,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够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除此之外,股东只能向外转让股权而不能抽回出资。如果擅自抽回出资,就属于抽逃公司资金。公司法第 36 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第 75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
21、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不存在第 75 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因此丙公司的做法属于擅自抽逃出资,是不合法的。9 【正确答案】 无效。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16 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22、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应该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但本题中此决议却是在甲公司出席表决的情况下通过的,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因此该担保决议无效。10 【正确答案】 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 200 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试题解析】 票据法第 48 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本题中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根据该法第 43 条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
23、,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本题中大满公司的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根据该法第 61 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题中丁公司作为保证人属于票据债务人,陈某可以向其行使追索权,参与申报破产债权。贾某的 200 万元是其取得丁公司股权的条件,也就是其对丁公司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1 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甲某的申报不能构成破产债权。11 【正确答案】 B 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 B
24、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 B 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 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 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试题解析】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在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源于债的担保物权。破产法第 109 条也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题中 B 银行与丁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但是丁公司提供的担保是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信用保证,不属于担保物权。因此B 银行只能申报普通的破产债权,其不能对特定的财产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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