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商法(综合)模拟试卷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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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综合)模拟试卷 4 及答案与解析1 2004 年 4 月 5 日,某银行根据 A 公司的申请和其提供的 “联营合同书”,与 A 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 ”并签发了一张 150 万元的本票。该本票没有列出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并且在本票“交易合同号码” 栏中均未填写。 A 公司收到本票后,在“出票日期”栏中填写“2004 年 5 月 7 日”,并将之交付给联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B公司,B 公司将自己的名称填写于“收款人”栏中。B 公司持本票向银行提请付款,银行以该本票无效为由而予以拒付。为此 B 公司将银行诉至法院。请回答下列几个问题:(1)该本票是否有效 ?为什么?(2)如果本票有效。
2、最后付款期限是多少天?(3)若 B 公司将该本票转让与 C 公司,C 公司可否持本票要求银行付款?2 破产犯罪的种类有哪些?3 试评价我国有关破产犯罪的立法概况。4 破产犯罪的特征。5 简述票据行为的特点。6 简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7 试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8 简述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9 试述出票的效力。10 简述本票出票的效力。11 试析支票与汇票的异同。12 试述支票出票的效力。13 试述保险的特征。14 试述保险的构成要件。15 试述保险的种类。16 试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17 试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18 试述近因原则的含义。19 试述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构成。20 试述保
3、险合同订立的步骤。21 试述投保人的义务。22 试述索赔通常应遵循的程序。23 试述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24 试析人身保险的特征。25 简述人身保险的分类。26 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27 试析财产保险的特征。28 简述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29 简述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30 简述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与委付。商法(综合)模拟试卷 4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1)本案中的本票是无效本票。我国票据法第 75 条规定了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 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本票
4、上未记载这些事项中的任何一项,本票为无效。本案中某银行所签发的本票并没有列出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应为无效。(2)根据票据法 中关于本票的付款期限的规定,如果本票有效,应在本票签发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本案中票据的签发日期是 2005 年 4 月5 日,因此票据的付款期限截止至 2004 年 6 月 5 日。(3)C 公司可以持本票要求银行付款,银行不得拒付。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则,只要对方支付了对价,并且对于票据的瑕疵并无所知,取得票据出于善意,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本案中,C 公司是善意的持票人,其不知道从 B 公司手中取得的本票是无效的。票据法律关系的无因
5、性使进人流通领域内的票据不再受其基础法律关系的影响。即使票据本身无效,也不能成为银行拒付的理由。【知识模块】 本票2 【正确答案】 1诈欺破产罪诈欺破产罪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欺诈性犯罪行为。2过怠破产罪过怠破产罪,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务人虽然主观上不具有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但客观上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的犯罪。3第三人诈欺破产罪第三人诈欺破产罪,是指第三人为自己或为他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利益,假冒破产债权人行使虚假权利,或者藏匿破产财产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4破
6、产贿赂罪破产贿赂罪包括破产行贿罪和破产受贿罪。(1)破产行贿罪,指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利害关系人为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而向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人、破产监督人等或其代理人提供、交付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2)破产受贿罪,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人、监督人等或其代理人利用其职权或表决机会收受、索取贿赂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5破产义务违反罪破产义务违反罪在日本、德国破产法中仅指违反说明义务罪,在我国台湾地区则包括财产报告及移交义务违反罪和说明义务违反罪两种犯罪。(1)说明义务违反罪,是指破产人及其他知情关系人,对于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的询问无故不作答复或说明,甚至作虚伪陈述,妨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
7、犯罪。(2)财产报告及移交义务违反罪,是指破产人及其他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违反破产法规定的义务,不按要求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人债务人清册以及其他全部有关破产财产的簿记文件,造成破产管理人不能管理财产或者致使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的犯罪行为。【知识模块】 破产犯罪及处罚3 【正确答案】 (1)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对破产犯罪作出具体的规定。(2)1997 年 3 月 14 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刑法仍未设定我国完整的破产犯罪罪名体系、罪状和法定刑,只规定了两个相关的犯罪,即“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和“ 妨害清算罪 ”。该法第 168 条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
8、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法第 162 条规定: “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可以看出,第 162 条的规定显然是与 1993 年颁布的公司法第 196 条关于“清算中的公司资不抵债时,清算组有申请破产的义务” 等内容相衔接的。但严格说来,该两种犯罪并不属于破产犯罪的犯罪体系内容,因而,构
9、建我国完整的破产犯罪制度有赖于将来破产法或者刑法典的完善。【知识模块】 破产犯罪及处罚4 【正确答案】 犯罪主体包括债务人和作为企业法人董事、经理的准债务人以及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程序的其他参与人,但以债务人为主。破产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行为,又有过失行为,还有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犯罪的行为,但以故意为主。破产犯罪的行为主要是积极的行为。破产犯罪的刑罚既包括自由刑,又包括财产刑,但以自由刑为主。【知识模块】 破产犯罪及处罚5 【正确答案】 要式性:a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b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c各种票据行为都
10、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独立性。若干个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6 【正确答案】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
11、项构成要件:(1)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处分权人,是指对票据权利不享有处分权的人,主要包括通过盗窃、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持有票据的人、拾得票据的人以及依原持票人的意思占有票据但不享有处分权的持票人。此外,无处分权人还必须是取得人的直接前手,即取得人是直接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的。(2)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只有两种,一种是背书交付,另一种是单纯交付。其中单纯交付转让权利的方法仅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3)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就是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所谓恶意,是指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转让票据的人无权处分票据
12、权利。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取得人虽然并非明知转让票据人无权处分,但如果稍加注意即可知之。(4)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由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使善意取得人取得票据权利,同时真正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因此要求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以求公平合理。【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7 【正确答案】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又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1)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容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
13、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票据债务人也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还体现在:在票据仅凭交付的转让中,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2)票据行为无因性在票据法上
14、的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在票据法上的重要体现是阻隔了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即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对于抗辩切断制度,我国现行票据法第 13 条做了如下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8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旨在与其他票据相区别,使当事人能够明确其因出票行为而成为汇票
15、关系的当事人。(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汇票是委付证券,即由出票人委托或指示付款人支付确定的金额。这种委托或指示必须是无条件的,以加强付款的确定性和可靠性,提高汇票的流通能力。(3)确定的金额汇票是金钱证券,因此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钱数额,如人民币 10 万元。金额不得采用最高额或最低额的记载方式(如 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也不得采用选择式的记载方式(如 10 万元或 15 万元),更不得记载未定金额。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 条规定,如果汇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则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汇票无效。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汇票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4)付款人的名称付款人是受出票
16、人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汇票当事人。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后便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因此汇票上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的名称收款人是汇票的最初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是汇票关系中的基本当事人之一,因此也必须在汇票上记载。(6)出票日期即汇票的签发日期,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汇票发行的年月日。汇票的出票日期对确定汇票到期日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汇票是见票即付的,出票日决定着付款提示的时间;如果汇票是出票日后定日付款的,则必须首先确定了出票日,才能确定到期日;如果汇票是在见票日后定日付款的,则首先必须见票,即以出票日为标准确定提示见票期间,然后才能确定汇票到期日。此外,出票日对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否具有完
17、全行为能力或是否具有代理权,对利息的起算,对汇票权利的消灭时效的起算,也都具有重要意义。(7)出票人签章签名或盖章是出票人负担汇票义务的意思表示。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或盖章说明他愿意成为汇票债务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根据我国有关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汇票出票人的签章除必须符合票据法的一般规定外,还有特殊的要求。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必须是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汇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必须是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知识模块】 汇票9
18、【正确答案】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最基本的、主要的票据行为,没有出票也就没有背书、承兑、保证等附属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作为基本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必须对其签发的汇票获得承兑和获得付款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承兑,是指出票人保证其签发的汇票能够获得承兑,如果持票人在请求承兑时遭到拒绝,出票人就必须向持票人负偿还责任。担保付款,是指出票人保证持票人到期能够获得付款,如果汇票到期不获付款,出票人就必须向持票人负偿还责任。出票人的这种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是票据法强行规定的绝对性义务。这种
19、责任的存在与出票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无关,出票人也不得通过在汇票上作有关记载来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即使出票人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责任的记载,此项记载也视作未记载。(2)对收款人的效力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过,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前,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付款人承兑以后,该期待权才成为现实权。此外,收款人行使追索权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出票行为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需由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达成合意。出票,包括在汇票上记载付款人
20、的名称,因此出票也对付款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说来,付款人因出票而取得一种地位或权限,即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这即是说,付款人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也可以不进行承兑。付款人是否要对汇票进行承兑,取决于其与出票人之间的约定,这一点在汇票上是看不出来的。付款人不对汇票作承兑的,他就不负任何付款义务。只有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对收款人或持票人负绝对的付款义务。【知识模块】 汇票10 【正确答案】 本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承担的责任以及收款人因此享有的权利。(1)对出票人来说,出票人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出票人的这种付款责任是第一次的责任,出票人是第一
21、债务人或主债务人。这种付款责任是一种无条件的责任,本票一届到期日,出票人必须对持票人付款,对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这种付款责任又是一种绝对的责任,出票人的付款义务不因持票人对其权利的行使或保全手续的欠缺而免除。(2)对于收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收款人及以后的持票人就取得本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由于本票无承兑制度,本票一经出票,主债务人就是确定的,因此收款人取得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这一点与汇票不同。汇票在经付款人承兑前,不存在主债务人,收款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经付款人承兑后,该期待权才转化成现实权。至于本票收款人因出票行为取得的追索权,则与汇票相同
22、,即只有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知识模块】 本票11 【正确答案】 (1)二者的相同之处支票和汇票都是委付证券;支票和汇票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两者的不同之处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没有此项限制;支票(除保付支票外)没有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也没有主债务人,承兑后付款人为主债务人;支票出票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而汇票则无此要求;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无到期日规定,而汇票则有到期日的规定;支票无承兑制度,汇票有承兑
23、制度。【知识模块】 支票12 【正确答案】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对支票的效力具体分析如下:(1)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他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 89 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即使支票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出票人的这种担保责任,从其性质上来说既不同于汇票出票人(在汇票承兑以后)的第二次责任,也有别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2)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自己没有强制性效力,付款人并不因出票行为
24、而负有付款义务。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单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因此而获得的是一项付款的权限,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则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定。不过,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这种条件,即是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我国票据法第 89 条第 2 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3)对支票收款人来说,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由于支票属委付证券,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持票人无法确切知道付款人是否将会付款。所以,收款人因出票行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权。除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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