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商法(综合)模拟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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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综合)模拟试卷 3 及答案与解析1 试析股票上市股权分布基准的立法依据。2 简述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暂停的情形。3 试述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4 简述内幕信息的范围。5 试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公开规则。6 请根据以下事实,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回答相关问题:(1)B 公司持有 A 公司 500 万股时,应遵守什么行为规范?(2)当 B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 A 公司 3000 万股时,若 B 公司欲继续收购 A 公司股份,应当怎么做?(3)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B 公司持有 A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多少,A 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7 简述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2、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8 试述我国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须具备的条件。9 破产法律制度由哪些具体的制度构成?每种制度的设立机理何在?10 债权人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何在?11 2006 年新企业破产法主要在哪些方面实现了突破?12 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13 如何评价破产案件的专门管辖?14 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如何?15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和资格。16 试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17 如何确定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18 如何认识破产财团的法律意义?19 试评价自然人破产时按照破产清算分配比例确定免责期限长短的实际意义。20 简述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范围及其清偿方式。21
3、试析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理论依据。22 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23 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24 简述债权人委员会的性质及职权。25 简述重整原因及重整程序启动的效力。26 试述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27 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28 简述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及其范围。29 试述破产别除权行使中应当注意的问题。30 详述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及效力。31 试述破产抵销权的适用限制。32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何?商法(综合)模拟试卷 3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股权分布基准是对最低持股人数及公众持股比例或持股数的要求。如果股权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不利于证券的流通。(1)纽约证交所规定,持
4、股人数不得低于 2200 人,且公众持股股数不得低于 110万美元。(2)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第一部上市持股人数不得低于 2000 人,且公众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20或者持股数不得低于 1000 万美元。(3)我国香港地区规定,市值 40 亿港元以上时,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市值 40 亿港元以下时,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25。(4)我国大陆法律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知识模块】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证券上市的暂停有三种形式:(1)申请上市暂停,指上市公司主动向证券交易所请
5、求暂停其证券上市交易的行为。上市公司可以依据与证券交易所签署的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交易。其申请原因可能是上市公司计划重组,也可能是派发利息等。(2)法定上市暂停,指发生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暂停上市原因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证券上市交易的行为。我国证券法规定了五种股票上市暂停的情形: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3)自动上市暂停,指上市证券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其上市交易自动暂停。如在证券交
6、易价格实行涨跌停板制度下,一旦交易报价超出规定的涨跌幅度,该证券的交易自动暂停。【知识模块】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3 【正确答案】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包括:(1)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证券的严格监管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允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买卖,整个金融市场就无秩序可言。在市场上交易的任何证券都必须是合法的证券,即已经法定的主管部门核准或批准且已经发行的证券。(2)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在限定期内不得买卖有转让限定期的证券,主要是指公司发起人从公司成立起 1 年内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有的股票等
7、。规定这些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买卖,主要是防止因利用特殊地位谋取利益而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3)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另外,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 6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
8、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 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4)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场所转让 在我国,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5)上市交易的证券应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的方式可以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集中交易的方式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可以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又称集合竞价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
9、市场内,所有参与证券买卖的各方当事人公开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证券交易方式。所谓价格优先,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于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交,以此类推,连续竞价。所谓时间优先,是指出价相同时,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除了集中交易方式之外,还有做市商制度、协议转让制度等。为适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逐步丰富交易方式。在我国,采取证券交易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以外其他方式进行证券交易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6)证券交易可以采用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和信用交易等方式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
10、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这里的“其他方式 ”主要包括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等方式。(7)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为证券交易开立的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记录,也是证明投资者权益的资料凭据。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对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以防止他人非法利用、损害客户利益。(8)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证券交易费用一般均指证券交易当事人应当缴纳的除税收之外的各项费用。从我国目前来看,证券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发行公司需支付的上市费用;投资者需支付的佣金、开户费、委托手续费等;证券商需支付的人场费,即进人证券交易所从
11、事自营或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应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有关费用。(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限期内买卖股票的收益归入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对有这种反向操作行为的公司有关人员,应当行使收益“归入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知识模块】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
12、些信息包括:(1)证券法 第 67 条第 2 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知识模块】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到 5时,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的意图,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定要求公
13、开其持股情况。此谓权益披露规则,也称“5规则” 。(1)一般投资者在市场上买卖股票,只要不超过一上市公司总股份 5的比例,都不适用这一规则。上市公司流通的股份通常数量大且比较分散,投资者能够通过二级市场持有股票达到 5的比例,说明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也意味着此投资者在公司决策方面将会产生一定影响。(2)在国外,持股 5或 5以上的投资者通常被称为“大股东” ,法律上均要求其承担一定的附加义务。公开权益则是大股东的主要义务之一。(3)我国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也规定了“5规则”。这对于限制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非常必要的。公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
14、人的持股情况,有利于防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4)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5 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上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
15、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知识模块】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1)当 B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 A 公司 500 万股时,达到了 A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 A 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此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 A 公司的股票。之后, B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持 A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 5,均应依照前述要求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间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A 公司股票。(2)证券法 第 88 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
16、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据此,本案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当 B 公司持有 A 公司 3000 万股时,达到 A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B 公司欲继续收购 A 公司股份,应当依法向 A 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B 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前,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
17、报告书,并同时提交 A 公司所在证券交易所。B 公司依法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15 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B 公司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若有变更事项的,B 公司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3)收购要约期限届满,B 公司持有 A 公司股份达到 7500 万股时,A 公司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本案中,A 公司的股本额为 1 亿股,当公开发行的股份不足 25
18、00 万股时,也即投资者 B 通过收购掌握了 75以上的股份时,说明目标公司已经失去了维持上市的资格,因而应终止上市。【知识模块】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的。(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
19、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基金托管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知识模块】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我国基金管理人须由基金管理公司充任。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设立或者非法从事基金管理业
20、务,应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须具备的条件,参见本章复习笔记相关内容。【知识模块】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总体上说,各国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大制度,也有一些国家在破产重整制度之外另设破产和解制度,这些制度都具有司法的属性和意义。另有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置了所谓的司法外债务整理制度(如英国及我国香港)或者债务的私的整理制度(如日本),这些非司法或者准司法的债务危机处置程序构成了对破产司法程序的灵活补充。(1)破产和解程序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
21、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破产和解设置的机理在于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2)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清算制度的内在缺陷使之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破产重整程序赖以建立的理论依据在于:并非所有在自由竞争中遭遇财务困境的债务人企业都应当退出市场而归于清算,对于那些有市场潜力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立法应当给他们提供喘息和复苏的机会。现代社会中企业的
22、专有技术、人力资源、商誉乃至于已经成形的购销网络和商业合作关系等,较之于企业的有形资产对企业的经营越发显得重要,而这些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实际上几乎无法得以变现。重整程序不仅可以实现企业维持的目标,而且可以满足社会对就业的需求。(3)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而后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制度。破产清算的最终后果是,债务人为企业或公司的,其法律人格归于消灭,如果企业财产及其营业不能整体进行转让,则企业组织体随之解散;债务人为自然人的,清算程序终结后的剩余债务通常会获得免责。【知识模块】 破产法概述
23、10 【正确答案】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总体说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包括:当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有财产可供还债,而自己无力挖掘出债务人的财产所在时,可通过破产程序,强制债务人交出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作还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如果继续隐匿财产或者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后无偿转让、低价处分财产的,不仅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可通过破产撤销权等制度使其归于无效或撤销,而且有可能产生债务人的负责人或者准债务人个人的刑事责任。破产程序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取债务人的可分配财产,而且可以通过破产犯罪制度增大债务人获得刑事责任的几率。债务人构成破产犯罪时,债务人即便丧失了破产免责的好处,对债权人来说,也未必能够增加
24、债权的受偿额,由于破产程序中的程序花费较之于一般强制执行程序要多得多,这相对于债务人有限的财产来说,不啻为债权人以牺牲自己的财产利益为代价获取债务人的人格的贬损。(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就债务人而言,个人债务人自愿提出破产申请原因在于:获得破产免责的益处,使自己对所负债务的无限责任在自己的“ 有生之年”转化为有限责任;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可以获得破产法上的债务重组安排、部分甩掉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带来的人格贬损和其他消极后果;通过破产法上的自由财产制度可以保留自己作为一个消费者甚至一个现代社会的劳动者必不可少的生活和工作费用及用品。企业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原因为:可以利用破产预防程序,在获得债务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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