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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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及答案与解析1 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 2007 年研)2 自由与秩序(武大 2006 年研)3 社会正义(厦门大学 2011 年研)4 实质正义(浙大 2006 年研)5 形式正义(厦门大学 2009 年研)6 正义与平等(武大 2007 年研)7 法律位阶(南京大学 2008 年研)8 简述法的价值。(中山大学 2010 年研)9 法的目的价值。(吉林大学 2007 年研)10 法的形式价值包括哪些内容?(中南财大 2004 年研 )11 简述法的评价标准的功能与我国法制建设中应坚持的标准或原则。(武汉理工2007 年研)12 如
2、何鉴定良法与恶法?(清华大学 2005 年研)13 简述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武大 2007 年研)14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首都师范大学 2010 年研)15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南京理工 2011 年研)16 你如何理解“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这一命题?(北航2010 年研)17 简述法律保证自由实现的方式。(中财 2011 年研)18 简述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方面的作用。(北理 2008 年研)19 试述法的价值体系的特征及其构成。(南京大学 2009 年研)20 近来,钓鱼式执法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在钓鱼式执法活动中,当事人原本没有
3、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试以法的价值理论评述该种执法活动。(武汉理工 2010 年研)21 试述法的秩序价值。(南京大学 2011 年研)22 为什么说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武大 2006 年研 )23 法与自由。(南京师大 2010 年研)24 如何理解“ 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首都经贸 2006 年研)25 联系历史与现实的实际试论自由与秩序这一对价值在法律中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南财大 2008 年研)25 在传染病疫情严重时,国务院颁布了一项条例。规定为了保护社会公益可以限制人身自由。某甲因违反该条例而被拘留 15 天,他不服,来找你咨询,你会如何回答他。(
4、清华大学 2006 年研)26 该条例是否具有合法性。27 个人自由与社会公益如何协调。28 有人说“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的事情” 。谈谈这句话的合理性和局限性。29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曾经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请结合法理学原理对此加以剖析。(武大 2007 年研)30 有观点认为:“ 法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是矛盾的,强调效率必然会导致不公平,而强调公平又必然会降低效率”。请运用法理学有关知识和原理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中财 2010 年研)31 试述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南京大学 2006 年研)32 有一个外国的法理学家曾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
5、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几种不同的面貌”。试运用法律价值理论,就此充分阐发你的有关见解。(字数需在约 800 字以上)(浙大 2005 年研)33 法与正义的关系。(北师 2008 年研)34 中国某城市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决定在交通流量大的交叉路口、火车站、汽车站、广场、银行等公共场所,暂时先安装 20 万台监视摄像机。这涉及到如何处理公民自由与社会秩序、个人隐私与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复杂问题,市民有人赞同,有人反对。如果不联系该市的具体情况,就难以抽象地表示赞同或反对。(南开大学 2006 年研)假设你赞同此举,那么请说明你做该判断的具体条件(主要是该市的状况)?安装监视摄像机的行为妥当的
6、界限是什么?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法的事实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概述2 【正确答案】 (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因此某种程度的
7、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自由在法学和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3 【正确答案】 (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主体的角度,把
8、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 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 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 或“诉讼正义”。【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4 【正确答案】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5 【正确答案】 形式正义是指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
9、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形式正义,是与实质正义相对的概念。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6 【正确答案】 (1)正义,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家们认为正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而这种理想关系的具体内容是: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得到的结果或决定,它保证不受个人情感的影响而公正
10、无私。(2)平等,从广义上讲是指社会主体于相同的情况下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资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待遇。就发展形态而言,平等经历了平等的观念、平等的原则和制度、平等的实现状态三种形式。(3)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将正义与平等的区别进行了经典的阐述。他认为社会正义论包括两个正义原则:最大自由平等的原则。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在基本自由的分配问题上,每个人都应获得公平的对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人民所享有的基本自由应尽可能广泛。差异原则。社会正义并不是代表一种绝对的平等,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差异可以从
11、两个方面得到修正:a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应安排得对所有的人都有利,否则,差异原则将导致公平体制的崩溃;b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应仅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差异原则的实质是对形式正义进行效率安排,使得相对公平的存在具有积极的实效性。【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7 【正确答案】 (1)法律位阶是指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各类法律的效力等级关系,以及某一类法律在效力等级体系中的地位。效力较高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低的法律,就是上位法;效力较低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高的法律,就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就是等级序列的基本原则。(2)一般说来,现代社会中正式法源效力的高低主
12、要依存于制定或确认法源的主体的权力性质和来源,不同等级的权力参与法律的创制活动,直接导致法源效力的大小。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表现为: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 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机制。【知识模块】 法的基本价值8 【正确答案】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在法学研究中,“ 法的价值 ”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
13、用方式而有所不同。(1)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按照一般的价值观念,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美好的和值得珍视的,都是有价值的,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它们都需要用法律来维系和促进,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就在于对那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和推动的过程。被法律所保护或推动的安全、自由、正义、福利等诸种价值,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外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因此,可以称之为法
14、的“目的价值 ”、“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 。(2)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比如,法律应该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应当简明扼要,而不应当含混繁琐;应当明确易懂,而不应当神秘莫测,等等。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法律的这些品质与属性既不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和值得肯定的“好品质” ,对于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 内在价值 “或“形式价值”。(3)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在英语和其他西语中,价值一词同时具有名词和动词两种属性,当动词使用时其意思是“评价”
15、。因此,在西语法学文献中,人们也时常在价值评价标准的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 这一术语,在许多场合,讨论法的价值问题就是讨论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概述9 【正确答案】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特征:(1)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凡是可以借助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被视为法的目的价值。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是与人的需求的多样性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直接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现代社
16、会在此种多样性方面大大超过了古代社会,因而,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也就更显突出。对于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不可能将其详尽无遗的罗列,而应特别选取其中比较重要的目的价值加以分析考察。(2)法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社会特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是一定价值观念赖以形成的基础,换言之,任何社会和个人的价值观念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制度环境和文化传统等现实因素所孕育的产物。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条件是发展变化的,不同时代的社会价值观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由此,反映在法律制度层面的法的目的价值,也会呈现出一定的时代特征。也就是说,不同时代的法律制度,在它们所追求的理想和
17、目的、所服务的对象方面,可能有不同的价值选择。【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概述10 【正确答案】 (1)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它们却构成了“良法” 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这些品质被认为是值得珍视和追求的,是合乎期望和理想的,因而也是有价值的;而与之相反的那些品质则是“不好” 的和应当避免的,因而是无价值或负价值的。(2)法的形式价值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而不应诡秘难知;应当具有稳定性,而不应朝令夕改;应当具有连续性,而不应陡然巨变;应当具有严谨性,而不应破绽百出;应当具有灵活性,
18、而不应过于僵化;应当具有实用性,而不应华而不实;应当具有明确性,而不应含混不清;应当具有简练性,而不应冗长繁琐,等等。在法律的上述各种形式特点或品质中,前者往往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后者则否,甚至被普遍视作一种应予拒斥的“恶” 。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形式价值的确具有无以复加的重要性。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不具备形式上的优良品质,它就不是“ 良法 ”,即使它追求良好的社会目的,这些目的也必然会归于虚幻。(3)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而言,法的诸种形式价值中,有四种价值显得特别重要,这就是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权威性指的是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普遍
19、性指的是不因人设法,用一般性的规则来调控所有人的同类行为;统一性指的是保持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消除矛盾和混乱;完备性指的是实现有法可依,在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领域消除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任何人都不难想象,假如一个法律制度有着值得称许的理想和目的,却毫无权威性可言,经常对藐视法律的行为无可奈何,同时,它的规则也缺乏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经常因人设法、一事一法、自相矛盾、空白和漏洞过多,那么,所有美好的理想和目的就都会成为这个法律制度的“不堪承载之重” 。【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概述11 【正确答案】 (1)我国法律标准评价发生的变化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
20、准则。改革开放前后我国的法律评价标准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价值确认标准的变化价值确认问题,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符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同时,也要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不正当的,是抵触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应当予以禁止和取缔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法律评价标准中确定了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改变了改革开放之前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价值标准。价值位阶的变化法的所有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事物,但是,并非所有有价值之物都是等价的,它们之间在价值大小、高低、多少上可能是有所差异的。改革开放之后,随着
21、1982 年宪法的颁布以及立法法的公布,我国确立了以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的法律价值位阶。而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文革时期对法治的大肆破坏和践踏,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价值位阶体系。(2)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应当坚持下述评价标准或原则:生产力标准。在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首先坚持生产力标准。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是应予保护还是应予废止,一项具体的法律措施是应予肯定还是应予否定,首先要根据其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而定。在一般情况下,生产力标准是通过法的目的价值来体现的。人道主义标准。这一标准的核心含义是:以人为本,一切政治、法
22、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它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以任何借口去粗暴践踏人权的行为,都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都是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所允许的。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对于所有社会活动主体的人格与尊严予以平等保护之外,还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残疾人的权利以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予以特别保护,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内涵。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人道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先进文化在法律价值领域的生动体现和必然要求。现实主义原则。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须从社会实际出发,而不能从脱离现实的“美妙理想 ”出发,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也必须根据现实需要的变化而加以充实和调整。反
23、之,如果在进行价值评价时脱离本国的国情,无视现实条件所能够提供的资源、手段和可能性,就会“欲速则不达” ,使社会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如果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发展,无视现实生活条件的重大变化而墨守陈规,则会阻碍法制与社会的进步。历史主义原则。对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持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即要站在历史发生的当时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历史,而不是站在“现在”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历史。某些在现在看来是无价值甚至是反动的东西,在历史上可能不一定如此,相反却可能是非常进步和有价值的。在研究中华民族法律文明史的时候,尤其应注意这一点,否则,必然导致历史虚无主义,它既可能引起“左“ 的错误,也可能引起
24、右的错误。【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概述12 【正确答案】 在法律界长久以来一直有良法和恶法的争论。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曾对良法和恶法的性质进行了界定。(1)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将法与道德联系在一起。美国法学家富勒将法律的道德准则分为“ 内在的道德 ”与“外在的道德”。著名思想家罗尔斯认为 “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 ”与“形式正义”。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概念不仅包括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律原则,而这些原则实际上就是道德原则。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思想已超越了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良法范畴,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主要体现为一种公平、正义、自由的立法理念,着眼于对封建法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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