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渊源、法律冲突)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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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渊源、法律冲突)模拟试卷1 及答案与解析1 请将以下国际法专业文献中的术语与段落翻译为中文。If uniform rules expandthe whole conflicts system is trumpedIf uniform rules develop tosuch a point that they become the major source of law,they torpedo conflict of laws2 国际民商事关系3 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4 统一实体法5 直接适用的法6 foreign element7 统一冲突规范8
2、布斯塔曼特法典9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0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1 国际惯例12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13 法律冲突14 区际法律冲突15 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16 人际法律冲突17 Interpersonal Conflictol Laws18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总则?在国际私法立法中设置总则有什么意义?19 Please give your comment on the loi dapplication immediate(请用中文回答)20 国际私法
3、的国内立法模式有哪几种?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哪种模式?21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政府间国际组织。22 判断:罗马私法国际统一协会制定的国际公约中包含一系列统一冲突规范。23 法律冲突的本质及其产生的原因。24 简述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法。25 试述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及其局限性。26 论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27 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28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几种?我国对这些渊源的态度如何?29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30 论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办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渊源、法律冲突)模拟试卷1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如果
4、扩大统一实体规范的适用范围,整个冲突法体系将面临挑战。如果统一实体规范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冲突法规范将失去效用。【知识模块】 国际私法的概念2 【正确答案】 国际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社会中因不同国家的人民进行民商事交往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国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又称为跨国民商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就一国而言,可称为涉外民商事关系。【知识模块】 国际私法的概念3 【正确答案】 直接调整方法,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5、关系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由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情况所决定,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知识模块】 国际私法的概念4 【正确答案】 统一实体法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直接调整方法,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国家间制定的国际条约和国家承认、允许当事人选用的国际惯例。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在国际
6、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模块】 国际私法的概念5 【正确答案】 直接适用法就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这种强行性规范本身在法律发展史上早已有之,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直接适用法在一定意义上的确起到了预防法律冲突的作用。【知识模块】 国际私法的概念6 【正确答案】 foreign element,即“ 涉外因素”,是判断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
7、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上述三个方面只要其中之一涉及外国或外国的法律,便属于涉外民事关系,便得用国际私法规则来加以规范。【知识模块】 国际私法的概念7 【正确答案】 统一冲突规范是有关国家通过以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通过国际统一冲突法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不仅可以避免各国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防止当事人“挑选法院” 现象的发生,可以为各国实体法的统一奠定基础。【知识模块】 国际私法的概念8 【正确答案】 布斯塔曼特法典是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标志性法
8、典之一,即 1928 年第 6 届泛美会议在哈瓦那通过的国际私法法典,共计 437 条,对冲突规范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它总结了拉丁美洲国家在国际私法方面的立法经验,以及这门科学在当时的研究成果,是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在学术界很有参考价值。没有接受法典的国家也曾援用,对司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影响。【知识模块】 国际私法的渊源9 【正确答案】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的常设研究和制订国际私法条约的专门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成立于 1893 年,因会议地址在荷兰海牙而得
9、名。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规定,该会议机构有: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荷兰国家委员会,是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指导机构;常设事务局,是会议的秘书处;特别委员会。成立百余年来,会议通过了 40 多部关于国际经济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扶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国际公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代表着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知识模块】 国际私法的渊源10 【正确答案】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的常设研究和制订国际私法条约的专门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10、成立于 1893 年,因会议地址在荷兰海牙而得名。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规定,该会议机构有: 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荷兰国家委员会,是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指导机构;常设事务局,是会议的秘书处;特别委员会。成立百余年来,会议通过了 40 多部关于国际经济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扶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国际公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代表着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知识模块】 国际私法的渊源11 【正确答案】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惯例,指在国际实践中反复适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
11、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国际惯例的形成需要两个因素:“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即多国的长期共同实践,表现为相同规则的反复适用或相同实践的反复形成,并由此在国际社会形成“通例” 。“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即该惯例应具有“法律确信” ,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为各国承认具有法律拘束力。【知识模块】 国际私法的渊源12 【正确答案】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惯例,指在国际实践中反复适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国际惯例的形成需要两个因素:“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
12、素”。即多国的长期共同实践,表现为相同规则的反复适用或相同实践的反复形成,并由此在国际社会形成“通例” 。“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即该惯例应具有“法律确信” ,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为各国承认具有法律拘束力。【知识模块】 国际私法的渊源13 【正确答案】 国际私法所讲的法律冲突,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下列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内国承认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知
13、识模块】 法律冲突14 【正确答案】 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英国。这些国家内部有多个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行政区域,因而在其国内,常有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需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包括:一国内部跨法域的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国际私法中,经冲突规范指引当事人本国法后,而该当事人的本国是多法域国家,应以其中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他的本国法加以适用。【知识模块】 法律冲突15 【正确答案】 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
14、r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解决时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称为时际私法(private intertemporal law) 。 时际法律冲突的发生主要有三种情况: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后发生了变更,这有可能是连接点发生了变化,也有可能是限定连接点的时间因素发生了变化,还有可能是上述两方面都发生了变化。这时需要确定适用什么时候的冲突规范去指定准据法;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未变,但其所指定的实体法发生了改变,这时需要确定是适用某一法律关系成立时的旧法还是适用已改变了的新法;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指定的实体法均未发生
15、改变,但有关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或动产的所在地等连结点发生了改变,这时需要确定是适用依原来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还是适用新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知识模块】 法律冲突16 【正确答案】 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即适用于不同成员集团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当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向适用这类人际法律冲突国家的法律时,就产生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一般冲突规范指向何国,就按该国人际私法来解决,一般是分别不同民族、种族、宗教而适用各自的法律。【知
16、识模块】 法律冲突17 【正确答案】 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即适用于不同成员集团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当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向适用这类人际法律冲突国家的法律时,就产生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一般冲突规范指向何国,就按该国人际私法来解决,一般是分别不同民族、种族、宗教而适用各自的法律。【知识模块】 法律冲突18 【正确答案】 国际私法总则是对国际私法中具有统领性和全局性意义的普遍性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其它一般问题所做的规定,是国际
17、私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私法中设置总则,是人类思维能力进步和立法技术水平提高的产物,也是立法者深思熟虑的结果。总则在国际私法中居于统率地位,从总体上说它是整部法典一以贯之的灵魂和核心,是对事关法典全局的根本性内容的概括和综合。它由法典分则的实际材料提炼升华而成,源于分则又高于分则。对国际私法总则进行规范,不仅是国际私法立法结构与功能上的需要,也是衡量国际私法立法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其主要意义在于: (1)总则的内容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它没有预先确定任何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赋予具体的法律后果,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灵活性,这样就为法官日后的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释留下充足的空间。从这种意义
18、上说,总则的内容可以保证整部法典的弹性和灵活度,缓解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增强其与时俱进的进化能力和适应能力,实现法典的灵活和安全价值,并最终实现法律选择结果的最大合理化。(2)总则对于整部法典具有整合划一的功能,法典有了总则就有了一个“一以贯之”的精神格调和指导原则,法典的全部内容据此展开也就得以前后贯通、和谐统一,从而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3)总则可以拓展法典的涵盖面,提高其内容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弥补法典调整空间在细节上的不足,从而克服立法的不周延和滞后。如总则部分可以对一些难以做出规定或将来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原则性的、带有某种价值倾向性的规定,预先设定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
19、框架。【知识模块】 国际私法的概念19 【正确答案】 直接适用法(Loi dapplication immediate),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1)直接适用法的提出和发展 直接适用法在法律发展史上早已有之,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直接适用法的提出 法国国际私法学家弗朗西斯卡基斯在其 1958 年发表的反致理论和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法”(Loi dapplication immediate)这一术语,并在以后的著作中阐述了法律直接适用的理论,成为这一理
20、论的主要代表人物。 弗朗西斯.卡基斯认为,为了使法律在国际经济和民商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 。直接适用法的发展 其他关注它的学者们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先后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称谓和概念,如“限定自身适用范围的规范” 、“空间受调节的规范”、“专属规范”、“自我限定规范”、“特殊法律选择条款”、“ 必须适用的法”以及“强制性法律”等,但对 “直接适用的法 ”的
21、认同者较多。(2)对直接适用法性质的讨论直接适用法性质的争论 对于这一类规范,早先只是被认为是一种积极的公共秩序制度,而且主要仅涉及法院国自己的这种实体规范。我国 20l0 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 4 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但是,随着本应适用的“外国强行法” 不得借冲突规范而加以排除的观念与立法的逐渐推广,对这种直接适用的法在他国的适用已呈现出放宽的趋势。目前,把各国国内法中的“ 直接适用的法 ”纳人国际私法范畴的观点常有所见,其争论也就多了起来。直接适用的法与国际私法 如果把国际私法直接调整规范的性质与功能定位在构筑整个国际民商
22、新秩序上,而不仅仅是法律冲突的解决,那么把各国国内法中这种“直接适用的法” 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当然是有道理的。因为“直接适用的法” 同样起着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作用。但是,必须注意,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种“直接适用的法”( 不论是法院国的,还是外国的)可以完全不受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制度的制约。 但是,将纯国内法性质的直接适用法作为一种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显然有些不妥。直接适用法在一定意义上的确起到了预防法律冲突的作用,因为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如果其中的某一问题属于该国强行性规范直接适用法的调整范围,法院就可径直适用该规范,而无需再考虑法律选择问题了。因此从这个意义
23、上讲,直接适用法可作为直接调整方法的一种纳入国际私法中加以研究,但仅仅局限于研究如何通过这种规范避免或预防法律冲突,而不包括这种规范的内容。必须指出的是,即便将直接适用法作为一种方法,国际私法也应当尽量减少运用,因为该方法属于“单边主义” 和“属地主义”的性质,如若不加限制而任意扩大适用,无疑是对国际私法双边或多边性质的否定,甚至对国际私法本身也是一种否定。(3)直接适用法的适用 法律直接适用理论所主张的,实际上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冲突法方法的新的单边调整方法。概念中“immediate”这一形容词表明这种调整方法无须通过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所倡导的冲突规范的援引,即可以直接按法律自我设定的空间适用范
24、围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该方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不必通过冲突规范的援引。它无需查找冲突规范是如何规定的,哪一项法律调整该法律关系,而只须考虑该法律关系是否受某项法律的支配。法官根据立法者对每项具体法律所规定的空间适用范围来决定法律的适用问题。这类法律的空间适用范围可以是“ 属人的”,也可以是“属地的” :它们可以适用于在本国疆域内人或法律事实,也可以适用于某些发生在本国领土之外,但与本国有关系的法律事实或人。这一方法在传统的冲突法领域中较少适用。相反,在国家试图控制和干预的领域中,却越来越广泛地得到运用。因此,直接适用的法常常与国家主管机关管理经济的有关规范结合在一起,在诸如国际保险、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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