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国际私法(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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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1 诉讼竞合2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3 判断:在我国对外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确认了“一事不再理” 的原则,即对外国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中国法院不再进行实质性审理。4 简述能用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由。5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如何?6 )试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7 试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8 “在国际私法中,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三者构成一个整体。如果将法律选择问题与相关的程序问题分割开来,那就不能彻底有效地解决国际私法问题。摘自 F,Vischer
2、,General Course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232Recueil des cours9199(1992)。就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试评析上述观点。9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立法和实践。10 判断:仲裁裁决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11 简述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12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如何获得承认和执行?13 试述我国在参加 1958 年纽约公约(即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作两项保留声明的内容。14 判断: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都应依照 1958 年纽约公约执行。15 论外国法院判
3、决的承认和执行。16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7 试论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在文件送达和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方面的原则。17 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与 ED&F 曼氏(香港)有限公司于 1994 年 12 月 14 日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ED&F 曼氏(香港)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向伦敦糖业协会提起了仲裁。2001 年 8 月 6 日,伦敦糖业协会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定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向其支付合同违约金、利息、仲裁费及相关费用共计 153 亿元。由于后者没有主动履行裁决,ED&F 曼氏(香港)有
4、限公司根据纽约公约及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作出的裁决。对此,被申请人提出了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的申请,主要理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及其附件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进行境外期货投机交易的规定,裁决的结果认可了对方通过规避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法律,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取得利益,违反了我国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将与我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18 被申请人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19 我国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上的立场是什么?试结合有关规定进行分析。19 一中国留学生甲(男)赴法国学习。五年后获法国永久居住权并向法国法院起诉离婚。甲的
5、妻子乙在中国收到了该法国法院送来的传票,起诉书及其他诉讼文件,但未作答 辩,也未出庭参加审理。法国法院作了缺席判决,判决甲乙离婚。判决甲乙目前各自占有的原属夫妻共有财产归甲乙各自所有。 20 你认为法国法院适用了何国法律决定其管辖权和对案件实体内容的判决?21 该判决对甲乙有何法律效果?22 如果希望该判决在中国生效,他是否需要采取法律措施?如是,应采取何种措施?23 如乙在接到该判决后,在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甲离婚。该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24 如甲是在美国留学后定居,并从美国法院获得离婚判决。而其他事实不变的话。你将如何回答前面四个问题?24 中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在外国某一仲裁机
6、构进行了仲裁。仲裁庭裁决的利率超过 了我国 2000 年度公布的利率最高限一个百分点。现外国公司欲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 裁决。假设我国与该仲裁裁决作出地国均为 1958 年纽约公约缔约国。 问:25 该外国公司应该向我国何地、何级法院、什么期限内申请执行该裁决?26 我国法院能否以裁决的利率超过了我国规定的利率最高限制,构成了高利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有违我国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26 A 公司是中国内地一家注册公司,B 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两公司因为一合同纠纷 而打官司。 A 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判决之后,B 公
7、司拒不履行裁决,A 公司只能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问:27 假如 A 公司在 1997 年 7 月 1 日之前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其申请的依据是什么?28 假如 A 公司在 1997 年 7 月 1 日之后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其申请的依据是什么?28 香港的甲公司(卖方)与中国的乙公司(买方)于 1994 年 6 月 1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其中规定:“ 目的港为中国黄埔 ”,“如对货物的质量或数量有异议,买方应在卸货目的港后 30 天内提出,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索赔的依据”,合同中还规定了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
8、裁委员会 ”仲裁的仲裁条款。 甲、乙公司都是中间商,实际供货商发货时,应甲公司的要求,在提单的“通知人( notify party)”一栏中填写了海南省的丙公司(实际买主)。1994 年 7 月 1 日,货到黄埔港,未作商检便直接转装到另一艘货轮运往海口。丙公司收到货后请海南省商检局检验,结果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丙公司随即向乙公司提赔,乙公司于 7 月 29 日向甲公司提赔。甲公司以商检地点不是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检验机构不是管辖黄埔港的商检局、申请检验人不是乙公司为由拒赔,乙公司于是授权丙公司根据甲、乙公司的合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甲公司答辩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中规定
9、的仲裁机构的名称与乙公司实际向其提出仲裁请求的仲裁机构的名称不一致,故二者不同,本案应由法院管辖;而且乙公司因违反检验条款而无权得到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并具体阐述理由:29 本案应由法院还是仲裁委员会管辖?30 甲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31 假设本案由法院审理且甲公司败诉,其裁决能否在香港执行?32 假设本案由仲裁委员会审理且甲公司败诉,其裁决能否在香港执行?33 假设本案由仲裁委员会审理,该委员会于 1997 年 7 月 1 日裁决甲公司败诉。该裁决能否在香港执行?国际私法(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诉讼竞合,是
10、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诉讼竞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重复起诉,当事人一方作为原告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起的诉讼;对抗起诉,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乙国法院同时提起诉讼。诉讼竞合不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一国法律的严肃性。所以,各国法律均将“不存在诉讼竞合的情形“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之一。【知识模块】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2 【正确答案】 承认仲裁裁决,是指法院许可该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院地国境内有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法院在
11、承认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给予强制执行。一般而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院承认与执行本国仲裁裁决;二是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知识模块】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3 【正确答案】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事不再理是指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再重新审理,有关当事人也不得再行起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说就是将这一原则运用到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认为有关案件经过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审理并作出确定性的判决以后,内国法院应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不再另外审理,而在内国领域内径直承认
12、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我国法院在收到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书面请求以后,应当依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主要为形式上的审查,不再进行实质性审理。【知识模块】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4 【正确答案】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在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均作出了规定,但不尽相同,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这是国际社会所普遍公认的一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大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严格规定,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应该依承认与执行地国家的内国立法来确定。而一国法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有关案件具有管辖权
13、,即什么是法院的管辖依据的问题,各国立法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各国立法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基于对败诉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往往规定内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应对该外国法院判决进行的诉讼程序的特定方面,更确切地说,对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否适当地行使了抗辩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败诉方基于除其本身失误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适当地行使辩护权,就认为该诉讼程序不具备应有的公正性,内国法院就可以因此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3)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判决 在内国境内寻求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应该具有一定的效力。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所
14、谓“ 确定的判决 “是指由一国法院或有审判权的其他机关按照其内国法所规定的程序,对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大多数国家的学者都倾向于主张依该外国法院地法来决定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否为确定判决的问题。(4)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也就是说,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是基于合法手段获取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都强调,运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内国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并且应该基于内国法来决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5)有关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这一条件是强调,只有在有关的外国法院
15、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抵触,或不与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时,内国法院才可以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这也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接受和采用的一个条件。(6)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某些国家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要求把有关外国法院应适用依内国冲突规范所指到的实体法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但这种条件并非普遍采用的一种条件。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这一条件强调在有关国家之间没有缔结或参加涉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有关的
16、外国法院判决;同时,如果原判决法院所属国拒绝给予互惠待遇,内国法院也可以因此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除了允许内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国家和只允许内国法院基于有关的国际条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诉讼立法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允许内国法院在没有互惠关系的情况下拒绝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有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能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这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一个条件。这点强调的应该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结果,而不是外国法院
17、判决本身的内容不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知识模块】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5 【正确答案】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在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均作出了规定,但不尽相同,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这是国际社会所普遍公认的一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大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严格规定,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应该依承认与执行地国家的内国立法来确定。而一国法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有关案件具有管辖权,即什么是法院的管辖依据的问题,各国立法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18、各国立法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基于对败诉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往往规定内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应对该外国法院判决进行的诉讼程序的特定方面,更确切地说,对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否适当地行使了抗辩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败诉方基于除其本身失误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适当地行使辩护权,就认为该诉讼程序不具备应有的公正性,内国法院就可以因此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3)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判决 在内国境内寻求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应该具有一定的效力。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谓“ 确定的判决 “是指由一国法院或有审判权的其他机关按照其内国法所规定的程序,对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
19、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大多数国家的学者都倾向于主张依该外国法院地法来决定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否为确定判决的问题。(4)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也就是说,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是基于合法手段获取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都强调,运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内国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并且应该基于内国法来决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5)有关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这一条件是强调,只有在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抵触,或不与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
20、相冲突时,内国法院才可以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这也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接受和采用的一个条件。(6)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某些国家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要求把有关外国法院应适用依内国冲突规范所指到的实体法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但这种条件并非普遍采用的一种条件。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这一条件强调在有关国家之间没有缔结或参加涉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同时,如果原判决法院所属国拒绝给予互惠待遇,内国法院也可以因此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
21、除了允许内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国家和只允许内国法院基于有关的国际条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诉讼立法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允许内国法院在没有互惠关系的情况下拒绝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有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能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这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一个条件。这点强调的应该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结果,而不是外国法院判决本身的内容不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知识模块】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6 【正确答案】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
22、在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均作出了规定,但不尽相同,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这是国际社会所普遍公认的一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大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严格规定,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应该依承认与执行地国家的内国立法来确定。而一国法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有关案件具有管辖权,即什么是法院的管辖依据的问题,各国立法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各国立法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基于对败诉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往往规定内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应对该外国法院判决进行的诉讼程序的
23、特定方面,更确切地说,对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否适当地行使了抗辩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败诉方基于除其本身失误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适当地行使辩护权,就认为该诉讼程序不具备应有的公正性,内国法院就可以因此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3)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判决 在内国境内寻求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应该具有一定的效力。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谓“ 确定的判决 “是指由一国法院或有审判权的其他机关按照其内国法所规定的程序,对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大多数国家的学者都倾向于主张依该外国法院地法来决定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否为确定判决的问题。(4)有关外国
24、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也就是说,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是基于合法手段获取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都强调,运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内国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并且应该基于内国法来决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5)有关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这一条件是强调,只有在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抵触,或不与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时,内国法院才可以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这也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接受和采用的一个条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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