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620-2004 Inline-skates《直排轮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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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97.220.40 S1239 14620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1 年 3 月 7 日 93 年 4 月 20 日(共 7 頁 ) 直排輪鞋Inline-skat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使用者之體重在 20kg 100kg 之多輪單排直列輪式溜冰鞋(以下簡稱直排輪 )。 備考:本標準中 內之單位係公制,數值為近似值。 2. 用語釋義 (參照圖 1) (1) 底座:可固定鞋輪、鞋殼及制動器者。 (2) 鞋殼:分為鞋身及綁腿兩部分,以鈕釦固定。綁腿是為
2、固定脚踝使穩定,可依設計不同而改變組件。 (3) 制動器:附於底座後端,供止動之用。亦稱煞車裝置。 (4) 繫帶、扣具:為束緊鞋殼,可用鞋帶、伸縮帶或帶扣。 (5) 鞋輪:內裝滾珠軸承,使穿著者能順利朝前推進,一般使用有二輪、三輪、四輪或五輪。 (6) 內襯:套於鞋殼內部,如襪套,可隔離脚部與鞋殼減少摩擦,以保護脚部且增加舒適性。惟以運動鞋作為鞋殼者則不另加內襯。 圖 1 直排輪鞋示意圖 2 CNS 14620, S 1239 3. 種類 第一種:使用者之體重為 20 100kg 者。 第二種:使用者之體重為 20 60kg,且足長不得超過 260mm 者。 惟可調式鞋殼,其可調整長度超過 2
3、60mm 者屬第一種。 4. 品質 4.1 外觀 (1) 鞋殼部分須加工良好,無傷痕、毛邊、變形等缺陷。內襯應不傷皮膚且無粗糙感。 (2) 鞋輪須修邊完整,不得有毛邊、變形、鬆動、卡輪現象。 (3) 鞋殼及底座均有固定鉚釘及鈕釦,並保持表面平順,不傷害脚部。 4.2 突出部分及邊緣:於使用時與人體接觸部位,均須除去銳邊或倒角使邊緣圓滑。 4.3 制動器:經扭力試驗後不得鬆脫,且滑行時無阻滯現象。 4.4 結合性:當結合性試驗時,束緊裝置無鬆脫,扣具、繫帶無斷裂,鞋殼與底座無分離等現象。 4.5 耐水平撞擊性:經水平撞擊試驗,直排輪不得有裂痕、破裂、脫落或變形等缺陷。 4.6 耐衝擊性:底座經衝
4、擊試驗後,直排輪不得有破裂。 4.7 耐久性:固定及結合部分不得鬆脫、破裂,零件不得破裂或脫落,且本體不得變形。 5. 構造:以多輪式單列直排鞋輪及鞋殼按裝於底座, 並附加制動器、繫帶扣具而成。 5.1 制動器:裝於輪鞋後端或前端,並可拆卸 (競賽用者多不加制動器 )。其與地面接觸時,地面與底座間之角度,後端應為 10 20 度之間,前端應為 25 35 度之間。 5.2 輪軸與軸承 (1) 輪軸:行走時不得鬆脫、變形。 (2) 軸承:輪之軸承應於滑行時不致卡住,軸承防塵蓋於滑行時不致鬆脫。 5.3 安全螺帽:螺帽應能自動鎖住,其螺紋長度須能與螺釘完全嚙合,且須合適多次之拆裝。 6. 試驗方法
5、 (1) 共同條件:若無特別規定時,係指溫度 232,相對濕度 655%,不受日光直射,且無影響試驗之氣體、蒸氣、塵埃等存在之室內。 (2) 試樣:由同類型樣品中隨機抽取三雙供試。 (3) 試驗數值之修整法:試驗結果值應求至規定值之下一位,並依 CNS 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之規定修整之。 6.1 外觀:以目視檢查之。 6.2 突出部分及邊緣:直排輪在正常使用下,檢查與身體所接觸之突出部分及邊緣有無銳邊。 6.3 制動器:以一適當之扭力扳手夾住制動器,朝反時針方向 (若制動器非以螺絲固 3 CNS 14620, S 1239 定者,其方向不拘 )施加 8N m 之扭力,檢查有無鬆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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