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3400-2007 Extinguishing chemicals for fire extinguishers《灭火器用灭火药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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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64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220.10 Z21061340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36月27日 964月30日 (共5頁)滅火器用滅火藥劑 Extinguishing chemicals for fire extinguishe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滅火器用滅火劑技術上之規定(以下簡稱為滅火劑)。 2. 滅火劑之共通性質 2.1 滅火劑不得有顯著毒性或腐蝕性,且不得發生明顯之毒性或腐蝕性氣體。 2.2 水溶液滅火劑及液狀滅火劑,不得發生有結晶析出,溶液之分離,浮游物質或沉澱物以及其他異常。
2、2.3 粉末滅火劑,不得發生結塊、變質或其他異常。 3. 水滅火器所充填之水,不得有腐蝕性或毒性,且不發生腐蝕性或有毒性氣體之純良者。 4. 二氧化碳滅火器所充之滅火劑,應符合CNS 195液體二氧化碳之規定。 5. 泡沫滅火劑 5.1 分類:本品分為甲種藥劑、乙種藥劑等2種。 5.1.1 甲種藥劑:甲種藥劑經配製成甲種溶液,注入於滅火器之外殼容器。 5.1.2 乙種藥劑:乙種藥劑經配製成乙種溶液,注入於滅火器之內殼容器。 5.2 滅火藥劑 5.2.1 甲種藥劑:除應符合CNS 441化學泡沫滅火器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項。 (1) 主成分:甲種藥劑所含碳酸氫鈉(NaHCO3)應為90%以上。
3、(2) 性狀:本品應為易溶於水之乾燥粉狀。 (3) 起泡劑:本品應加入適量之起泡劑、穩泡劑、增黏劑及防腐劑等,其數量以操作時能達到各該種滅火器標準規定之滅火效能為準。 (4) 檢驗:依CNS 1216工業級碳酸氫鈉檢驗法之規定。 5.2.2 乙種藥劑:除應符合CNS 441化學泡沫滅火器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項。 (1) 主成分:乙種藥劑以硫酸鋁(Al2(SO4)3nH2O)為主成分,其含量以氧化鋁計應在16%以上。 (2) 性狀:本品應為易溶於水之乾燥粉狀。 (3) 檢驗:依CNS 2073硫酸鋁(工業級)檢驗法之規定。 5.3 性能:甲種、乙種滅火藥劑之性能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 本品依
4、指定之方法溶解後,分別注入該項滅火藥劑適用,並已經檢驗合格之滅火器(原有滅火藥劑已取出並洗滌清潔)內,依照規定方法予以操作時,其射程、泡沫量、及滅火效能應符合該項藥劑所指定適用相關之泡沫滅火器國家標準之規定。 (2) 水中不溶物:甲、乙兩種藥劑所含水不溶物(沉澱)均應在1.0%以下。且 2 CNS 13400, Z 2106 其測試之方法為稱取樣品20 g,溶於500 ml蒸餾水中,攪拌使之完全溶解後過濾,以蒸餾水洗滌之,將濾紙及不溶物置於坩堝內,以100至105烘箱中乾燥至重量不變,其重量減去坩堝及濾紙之重量,即為水不溶物之重量。 水不溶物,%100g)g()樣品重(水溶物之重(3) 為易於
5、識別,甲、乙兩種藥劑之包裝必須先用塑膠袋分別密封。手提型用之藥劑每套用不易破裂之盒(或袋)合併裝於一盒(或一袋),輪架型用藥劑每套應合併裝於不易被壓破之厚紙箱或馬口鐵桶。在塑膠袋上分別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明甲乙字樣。 (i) 在盛裝甲乙兩種藥劑之塑膠袋上,分別標明(1)藥劑名稱、重量,(2)適用滅火器之種類、型式及容量,(3)調配及裝置方法。 (ii) 在盒或袋之外面,除註明上列各項外,並標明(1)製造者名稱及(或)商標及地址,及(2)製造年月。 6. 機械泡沫:係由氟蛋白、蛋白泡沫、合成界面活性劑、水成膜活性劑及其他活性劑等滅火藥劑,產生泡沫者稱為機械泡沫。 6.1 性狀 (1) 泡沫滅火劑應
6、施予防腐處理,但無腐敗及變質之虞者則不在此限。 (2) 自滅火器所噴射之泡沫,應能保持耐火性能。 (3) 滅火劑應為水溶液,液狀或粉末狀,如為液狀或粉末狀者,應能容易溶解於水,且於該滅火劑容器(如在容器無法標示者則於包裝)上標示,應使用飲用水溶解等字樣。 6.2 檢驗:灌裝此滅火劑之滅火器,於20使其作動時,所噴射之泡沫容量,應有滅火劑容量之5倍以上,且發泡前水溶液容量之25%水溶液,自泡沫還原所需時間,應在1分鐘以上。 7.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滅火劑(以下稱為海龍1211)及三氟一溴甲烷滅火劑(以下稱為海龍1301)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 應為無色透明而不得有懸浮物質, (2) 海龍12
7、11滅火劑之純度應有98%以上,海龍1301之純度應有99%以上, (3) 酸成分及游離鹵之合計應在0.0002重量%以下, (4) 蒸發殘留後應在0.01重量%以下, (5) 含水分應在0.005重量%以下。 8. 乾粉滅火劑 8.1 乾粉滅火劑係指施予防濕加工之鈉或鉀之重碳酸鹽或其他鹽類,以及磷酸鹽類,硫酸鹽類及其他具有防焰性能之鹽類(以下稱為磷酸鹽類),而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 粉末細度,應能通過CNS 386試驗篩之80篩網目(mesh)90%以上者。 (2) 於溫度(301),相對濕度60%之恒溫恒濕槽中,靜置48小時以上,使試樣達到恒量後,將試樣於(301),相對濕度80%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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