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2771-2006 Hand flares《手持红光信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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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47.080 F40221277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98月15日 956月1日 (共3頁)手持紅光信號 Hand flar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航海船舶用手持紅光信號(以下簡稱手持信號)。 2. 一般規定:手持信號除應符合CNS 14987救生設備通則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以耐水之外殼包裝。 2.2 在其外殼印有使用該手持信號之簡要說明或清晰之圖例。 2.3 具有自足之點火方法。 2.4 其設計應使手握其外殼之人員,依製造者之操作說明使用時,不致造成不
2、舒服,亦不致因燃燒及熾熱之殘餘危及救生艇及筏。 2.5 引燃後能發出明亮之紅光。並能以平均不少於15,000燭光之光度均勻燃燒至少1分鐘。且在水下100 mm浸泡10秒鐘後仍能繼續燃燒。 3. 試驗 3.1 溫度試驗 3.1.1 溫度循環試驗 應以每型手持信號試樣各三個交互接受30與+65之環境溫度。此交互循環並不需要緊接著在另一個之後立即為之,可依下列程序重複合計作十次循環。 3.1.1.1 在一日之內完成+65之8小時循環;及 3.1.1.2 同日將試樣自溫室中取出,並任其曝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3.1.1.3 翌日在30中完成8小時循環;及 3.1.1.4 同日將試樣自冷凍室中取出,
3、並任其曝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經此溫度循環試驗後之每個試樣,應無收縮、裂痕、鼓脹、溶解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現象。並均應能在環境溫度下有效操作。 3.1.2 溫度30試驗 應取每型手持信號試樣各三個,置於溫度30之環境中至少48小時,然後試驗該三試樣,均應能在該溫度下有效操作。 3.1.3 溫度+65試驗 應取每型手持信號試樣各三個,置於溫度+65之環境中至少48小時,然後試驗該三試樣,均應能在該溫度下有效操作。 3.1.4 溫度+65及相對濕度90%之試驗 應取每型手持信號試樣各三個,置於溫度+65及相對濕度90%之環境中至少96小時,然後再置於溫度20至25及相對濕度65%之環境中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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