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0594-2002 Elevators《升降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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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升 降 機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53.020 10594 B133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2年10月19日 91年4月10日 (共17頁) Elevato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設置於建築物及工作物中鋼索式電動升降機之構造。 1.1 本標準規定之升降機,係建築物或結構物附設之載人、載貨、人貨兩用及病床用之升降機。 1.2 建築工程作業使用之升降機不適用本標準,應另從其有關規定。 1.3 特殊構造之升降機,經有關機構認可後,得免適用本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2. 結構部分 2.1 升降
2、路結構。 2.1.1 升降路之出入口,週圍之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並應使升降路外面之人、物均不能與車廂或配重接觸。 2.1.2 每一車廂在同一樓層所設之升降路出入口,不得超過一處。但載貨用及病床用升降機之無礙人員安全者,不在此限。 2.1.3 車廂在各樓層停止時,出入口之樓地板與車廂地板邊緣應互相齊平,其水平方向縫隙應在四公分以內。 2.1.4 出入口處應設置不燃性材料之門扉。 2.1.5 升降路出入口處之牆壁或其圍護物應具有能支持門件及其連鎖裝置保持定位之足夠強度。 2.2 升降路之設置 2.2.1 升降路內除車廂、配重及其附屬品,必要之繩索、配線、配管等裝置外,不得裝置或設置與
3、升降機無關之任何物件,並應預留適當空間,以保持車廂運轉安全。 2.2.2 同一升降路內所裝車廂不得超過四具。 2.2.3 升降路之強度應能安全支持車廂及配重之導軌。 2.2.4 升降路頂部之地板應以鐵金屬或混凝土建造,並應具有能安全支持必要機件之強度。 2.3 車廂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升降機車廂抵達最高停止位置且與出入口地板水平時,該車廂上樑與升降路頂部天花板下面之垂直距離,車廂無上樑者,自車廂上天花板所測得之值,(以下簡稱頂部安全距離),及由最下層出入口地板面與升降路地板面之垂直距離(以下簡稱機坑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2 CNS 10594, B 1337 升降機之額定速度 (公尺分
4、鐘) 頂部安全距離(公尺) 機坑深度(公尺) 45 以 1.2 1.2 45.1 60 1.4 1.560.1 90 1.6 1.8 90.1 120 1.8 2.1120.1 150 2.0 2.4 150.1 180 2.3 2.7180.1 210 2.7 3.2 210.1 240 3.3 3.8240.1 以 4.0 4.0 2.4 機坑:機坑之構造,應依列規定。 2.4.1 機坑底在 面或面 以者,應 為防構造 ,並留 當空間,以 保 持 操作之安全。 2.4.2 應設置手動照明設備及機坑停機開關。 2.4.3 機 坑深度在 1.4 公尺 以時應裝 設便利維護 工作員進 入機坑底之
5、 固定爬梯。 2.5 車廂標準:車廂應依列各款之規定。 2.5.1 具能耐車廂內之或物所引起之衝擊之堅固構造。 2.5.2 車廂之結構部分,應以不燃性材料構造或圍堵。 2.5.3 除出入口外,應設牆壁及圍柵。 2.5.4 出入口應設置門扉。 2.5.5 應設發生意外時,能將車廂內員安全救出之開口。 2.5.6 僅得設置 個出入口 。但載貨用 及病床用升 降機之無礙 員安全者 不 在 此限。 2.5.7 應將列規定事標示於易見之場所。 (1) 用途。 (2) 積載載重。 (3) 如屬 載用升降 機、病床用 升降機時, 並需標示其 最大搭乘 數(積載載重依第 2.7 節及其附表規定,每以 65 公
6、斤重計算)。 2.5.8 連接於車廂之可撓性電線應具防濕性。 2.6 導軌 2.6.1 載及載貨用之升降機,均應裝置車廂及配重之導軌。 2.6.2 導軌、托 架、軌夾、 魚尾板,及 其固定器均 應為鋼製或 其他符合 關 標 準 3 CNS 10594, B 1337 規定之材料。 2.6.3 鋼材 (1) 導軌、托架、魚尾板、軌夾,均應為平爐鋼或其相當品。 (2) 螺栓材料應符合關標準之規定。 (3)鉚釘材料應符合關標準之規定。 (4) 導軌之斷面性質,應符合其使用強度之要求。 (5) 導軌 應以屬固 定件確實固 定於升降路 或導軌支持 塔,且應於 調速機裝置發生作用時,仍為安全之構造。 2.
7、7 積載載重:升降機積載載重值,應視其車廂種類,取表規定以之值。 車 廂 之 種 類 積載載重值(公斤, w)底面積在 1.5 平方公尺以者 w 370 A ( A 為車廂 底 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同) 底面積超過 1.5 平方 公尺,而在 3 平方公尺以者 w 500 (A 1.5) 550 兩用升降機之車廂載用升降機含貨底面積超過 3 平方公尺者 w 600 (A 3) 1300 載貨用病床用 w 250 A非載用升降機之車廂 載汽車用 w 150 A2.8 機械室 : 升降機之電動機 、 牽引機 、 控制盤等與牆或柱之間隔 , 最少應留 30cm之保養空間。但對保養無阻礙時或無機房式
8、升降機者,不在此限。 3. 機械部分 3.1 升降裝置 3.1.1 每升降機車廂均應設置專用之原動機、控制裝置及升降裝置。 3.1.2 升降裝置 之捲胴、 軸、銷等重 要配件均應 具充份強 度,並應保 持 正 常狀態,不得過度之磨耗、變形或裂隙等缺點。 3.2 制動裝置: 升降機之升 降裝置,應 設置能效 控制車廂升 降動作之制 動裝置。本制動裝置,應依列各款之規定。 3.2.1 具配重 之升降機, 其制動裝置 之制動轉矩 值應高於載 相當於積 載 載 重之載重時,該升降機升降裝置之轉矩值最大值之 1.2 倍以。 3.2.2 除前款升 降機外,其 他升降機制 動裝置之制 動轉矩值應 高於載相
9、當 於 積載載重時,該升降機升降裝置之轉矩值最大值之 1.5 倍以。 3.2.3 動力被遮斷時,該制動裝置須能動作用。 3.2.4 第 3.2.1 節及第 3.2.2 節所述之升降裝置轉矩值計算,升降裝置之阻力不予 計算。 但該 升降裝 置使 用具 效率 在 75%以 之蝸 輪齒 輪機構 者, 可 將由該齒輪機構阻力所生轉矩之分之轉矩值列計為制動轉矩。 4 CNS 10594, B 1337 3.3 槽輪與鋼索直徑之比 3.3.1 牽引式升 降機之鋼索 槽輪直徑與 通過該槽輪 之捲揚用鋼 索直徑之比 , 或 捲揚機之捲胴直徑與捲入該捲胴之鋼索直徑之比 , 均應在 40 以 。 但如槽輪與鋼索之
10、 接觸部分長 度為槽輪圓 周長之分 之以時 ,其槽輪之 直 徑 得為鋼索直徑之 36 倍以。 前槽輪或捲胴之直徑,均指該槽輪或捲胴之節圓直徑。 3.3.2 槽捲胴 捲進鋼索時 ,該鋼索之 心線與所 進入之槽 心線之間夾 角 應 保持在度以內。 3.3.3 無槽捲胴捲進鋼索時,其遊角應在 2 度以內。 3.4 鋼索之規定:鋼索應依列各之規定。 3.4.1 捲揚用鋼索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 10,牽索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 4。 述安全係數之計算應依式 , 但該捲揚鋼索揚程在 50 公尺以內時 , 其 重不予計入,又其所通過槽輪之阻力以零計。 鋼索所承受之最大荷重鋼索之斷裂荷重安全係數 3.4.2 鋼索不
11、得列情形 (1) 鋼索撚間總數百分之以索線斷裂者 (充填線不計 , 以均同) 。 (2) 直徑之減少超過公稱直徑百分之者。 (3) 發生扭結者。 (4) 顯著之變形或腐蝕者。 3.4.3 捲揚用鋼索應依列之規定。 (1) 應合國國家標準主要用途列為升降機用者。 (2) 標稱直徑應在 12mm 以,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依國外標準者,其竣工檢查則逕依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3) 每車廂應條以(捲胴式者為條以)。 3.4.4 鋼索之固 定與連接: 捲揚用鋼索 與車廂、配 重等物體之 結合部分, 每 條 均應以合 套筒或鋼套 內附動緊 縮式楔子固 定。但捲胴 式升降機之 捲 揚 用鋼索與捲揚機捲胴繫結
12、之部分得每條以壓夾緊具固定。 4. 安全裝置 4.1 安全裝置種類:升降機應依列各款規定設置安全裝置。 4.1.1 車廂及升降路所出入口之門扉未完全關閉前 , 無法使車廂升降之裝置 。 4.1.2 車廂未停 止於升降路 出入口之正 確位置時, 非使用鎖匙 無法外面 開 啟 門扉之裝置。 4.1.3 操作者放 開以工操 作方式運轉 之操縱器時 ,該操縱器 需能動回 復 車 廂停止時之狀態。 4.1.4 應在車廂內及車廂裝置可切斷動力之停止開關。 4.1.5 能在車廂超過額定速度但尚未超過額定速度 1.3 倍之前 (額定速度在每分鐘45 公尺以之升降機為每分鐘 63 公尺),能動遮斷動力之裝置。
13、5 CNS 10594, B 1337 4.1.6 車廂之降速度超過第 4.1.5 節所述之裝置之應作用之速度 (額定速度在每分鐘 45 公尺以之升降機 , 為車廂降速度達到同節列舉之裝置之應作用之速度或超過該速度) 時 , 能使車廂之速度在未超過相當於額定速度之 1.4倍之前(額定速度每分鐘 45 公尺以之升降機為每分鐘 68 公尺)即行動制止降之裝置。 4.1.7 應設防止車廂與升降路頂部之底面衝撞之終點極限開關。 4.1.8 如車廂或配重於第 4.1.6 節所述之裝置應作用之速度升降衝撞於升降路之底部時,應設在保護車廂內員安全之衝撞緩和裝置。 4.1.9 捲胴式升降機 , 應設捲揚用鋼索
14、過捲或鬆弛時即能動遮斷動力之裝置 。 4.2 殊規格升降機之例外規定 : 於列各之升降機得不設置第 4.1.5 節第 4.1.6節及第 4.1.8 節列舉之裝置。 4.2.1 揚程在 5 公尺公者。 4.2.2 額定速度在每分鐘 15 公尺以者。 4.2.3 車廂之底面積在 1.5 平方公尺以者。 4.2.4 設置捲揚用鋼索斷裂時,能動阻止車廂之升降之制動裝置者。 4.3 超速停止裝置之選用 : 第 4.1.6 節列舉之安全裝置 , 應為漸進式停止裝置 , 但對額定速度在每分鐘 45 公尺以之升降機,得採用瞬間式停止裝置。 4.4 終點極限開關:第 4.1.7 節規定之終點極限開關,應依列各之
15、規定。 4.4.1 能動遮斷動力並能引發制動機能者。 4.4.2 易於實施調整及檢點之構造。 4.4.3 終點極限 開關,如為 電氣式構造 者,除依前 規定者外 ,並應依 列 各 之規定。 (1) 接點 、端子、線 圈及其他通 電部分之外 殼,應為鋼 板或其他堅 固材料,且應為無虞因粉塵之侵入致使該極限開關之機能產生故障之構造。 (2) 因接點之開放應能阻止車廂超前動作之構造。 (3) 接點 、 端 子 、 線圈及其他通電部分與 (1)節之外殼間之絕緣部分 , 於絕緣效力試驗時 , 應合 CNS 2930 交流電磁開關 之絕緣電阻試驗及耐電壓試驗之規定。 4.5 連絡裝置:升降機應設置發生停電
16、等緊急情況時能車廂內與外邊連絡 之 裝置。但非載用及非病床用之升降機,如在安全無妨礙時,不在此限。 4.6 電磁接觸器 之聯接:電 磁接觸器之 操作回路接 時,如該 電磁接觸器 被接通之虞者,應依列各之規定聯接。 4.6.1 線圈之端聯接於接側之電線。 4.6.2 線圈與接側之電線間不得開關。 4.7 連接件脫落 之防止:螺 栓、螺帽、 螺釘、鍵、 栓鍵及銷等 ,應防止 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4.8 無機房式升降機應依列各節設置安全裝置 4.8.1 無機房式升降機在保養或維修時,應依列之規定裝置安全裝置。 6 CNS 10594, B 1337 (1) 具當之照明及柵欄,俾利維修員之工作進行。
17、(2) 牽引 機或控制盤 保養檢查時 ,應具備防 止任何非預 期之車廂移 動,而可能造成員傷亡之安全裝置。 4.8.2 無機房式 升降機應設 置在動力遮 斷情況, 具備不需進 入升降路即 可 援 救受困員之裝置。 4.8.3 車廂或配重若已壓縮緩衝器,應便配重或車廂不能與牽引機相干涉。 4.8.4 無機房式升降機必須設置列裝置。 (1) 維護保養照明裝置。 (2) 受電盤主開關。 (3) 控制盤與車廂間聯絡之對講機。 (控制盤裝於升降路外之場合 ) 5. 強度計算 5.1 結構部分載重種類:承載於結構部分之載重,為列各規定之載重。 (1) 垂直動載重。 (2) 垂直靜載重。 (3) 平動載重。
18、 (4) 風載重:設置於室內之升降機其構造部分得不考慮承受風載重。 (5) 震載重。 5.2 頂樑等之設 計載重:機 械室之頂樑 、板或基 礎與其支承 之設計載重 ,不得少於列兩之和。 5.2.1 總負荷:應包括板及其所支持之機件設備等全部之重量。 5.2.2 通過該槽輪或捲筒全部鋼索(或鍊條),在額定載重時張力之倍。 5.3 機械、槽輪 等不在升降 路正方時 負載之計算 :此種情形 時支持樑及 支承件應依列載重設計。 5.3.1 該基礎須能支持機器、槽輪及其他設備連同板之總重量。 5.3.2 槽輪支持 樑及腳螺 絲應能承受 各鋼索載 重垂直及 平分量總額 之 倍以。 5.3.3 基礎應能承受
19、各鋼索張力所生翻轉力矩總值之倍以。 5.4 風載重之計算 5.4.1 第 5.1.3 節之風載重,應依式計算所得之值。 W qCA 式: W, q, C,及 A 之值,分別為 W:風載重(單位:公斤力) q:速度壓(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尺) C:風力係數(見第 5.4.3 節) A:受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5.4.2 第 5.4.1 節速度壓為依式計算所得之值。 h30Vq2 7 CNS 10594, B 1337 式: q, V 及 h 之值,分別為 q:速度壓(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尺) V:風速(單位:公尺秒),應視當實際情形取最大之值,在暴風區者為每秒 35 公 尺以,其他為每秒 16
20、公尺以,並不得低於建築技術規定之關規定。 h:面起算之受風面高度(單位:公尺),高度未滿 15 公尺者,以15 公尺計算。 5.4.3 第 5.4.1 節風力係數之值 , 除以風洞試驗者外 , 應依其受風面種類 , 充 實率等情形,取表所列之值。 受 風 面 之 種 類 充 實 率 風 力 係 數平面格子或平面桁架構成之面 W1未滿 0.1 2.0 W1 0.1 以 ,未 滿 0.3 1.8 W1 0.3 以 ,未 滿 0.9 1.6 W1 0.9 以 2.0 以平板構成之構造物之面 1.2 圓筒面及鋼管裝之 平面格子或桁架 W2未滿 3 1.2 構成之面 2 3 以 0.7 備考: 1.W1
21、充實率之值,係指擋風面積被該受風全面積除得之值。 2. W2 = qd d:圓筒或鋼管之外徑(單位:公尺) q:速度壓(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尺) 5.4.4 第 5.4.1 節之受風面積 , 為風向垂直面對受風面之投影面積 。 如受風面面以而重疊情形時,依列方法計算之。 (1) 受風面重疊時 A A1 A2 A12式 A:總受風面積 (m2) A1:第受風面之未重疊部分 (m2) A2:第受風面之未與第受風面重疊部分 (m2) A12:第、兩受風面之重疊部分投影面積百分之 (m2) (2) 個以受風面重疊時 A A1 A2 A12 A3 A4式 A、 A1、 A2、 A12、意義同 A3:為第
22、面以各面 與各該前 面重疊部分 投影面積百 分之(m2) A4:為第面以各面積與前面未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之和 (m2) 5.5 震載重之 計算:第 5.1(4)節規定之震載 重,係取相 當於該升降 機結構部 8 CNS 10594, B 1337 分垂直載重之百分之,於平方向計入,視為該升降機之震載重。 5.6 載重之應力 5.6.1 結構部分 所用材料之 斷面所生 之應力值, 應為依列 各款列舉之 載 重 綜合計算所得,且不得超過第 5.10 節規定之容許應力值。 (1) 由於 靜載重係數 與垂直靜載 重之乘積, 動載重係數 垂直動載重 之乘積,兩者之綜合應力。 (2) 由於 靜載重係數 與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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