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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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细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企业各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转移、损失清理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处理范围1本细则所称保险是指火灾保险,但企业如有必要,可依情形增附加保险。2本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是指易引起灾害,致使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第三条 投保条件1各企业对于上述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可于呈准后不予投保。2已办理保险但须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3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时,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而未投保,但质权人要求投保者,仍应予投
2、保。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1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2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申请的审核,并会同会计部门一同审核;3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手续。第五条 投保申请1预约投保(l)机器进厂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每月 3 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场地及贷款银行分别编列,呈厂长处核实盖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企业,一份自存;(2)必要时,各企业应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 3 日前具体报告保险标的物的变动情况,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企业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
3、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先向保险企业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企业;(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2正式投保因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时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安全工程师审核,会计部门签注意见,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与安全工程师会商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应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投保申请。第六条 投保的有关手续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 ,经审查后,填具“投保书”,向保险企业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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