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抚恤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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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抚恤细则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第三条 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挂月发给全部薪金但以 24 个月为限。第四条 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1服务未满 1 年者,给予 1 万元;2服务 1 年以上未满 2 年者,给予 2 万元;3服务 2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给予 3 万元;4服务 3 年以上未满 4 年者,给予 4 万元;5服务 4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给予 5 万元;6服务 10 年以上者,给予
2、 6 万元。第五条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四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 5 个月薪金为限: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第六条 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 6 个月内为限。第七条 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脊本各 1 分,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第八条 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第九条 受领抚恤金的遗屑,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1配偶;2直系血统的子女;3父母;4兄弟姊妹;5祖父母;6孙子女。第十条 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臣自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第十一条 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 3 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第十二条 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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