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LF-2009-03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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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LF-2009-0301)辽宁省交通厅制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九年六月发布使用说明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交通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依法制定,供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签订前请仔细阅读。二、本合同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务。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应当签订合同;倡导其它维修作业签订合同,托修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应当签订。三、签订合同时,托修方应当查看承修方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四、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俗称“汽车保养”)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2、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其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生产,而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非原车修复的配件。五、托修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承修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六、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的选项,凡承、托修双方约定同意的,在“”内打“”。七、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09年10月1日起使用。合同文本条款由辽宁省交通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合同编号:_托修方(甲方):_承修方
3、(乙方):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维修车辆基本信息车牌号码_,其它具体信息见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第二条 维修前检验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出的车辆故障和维修要求,结合必要的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一、二、三),由甲方签字确认。第三条 维修项目维修项目 附加作业项目 第四条 维修配件材料配件提供方式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混合配件类别 原厂配件 副厂配件 修复配件 其他具体配件提供方式、配件类别数量需填写材料清单,详细说明。第五条 维修预算费用维修
4、类别:整车修理 总成修理 二级维护 其他序号 维修项目名称 工时定额(小时) 工时费(元) 材料费(元) 合计(元)1 2 3 4 5 6 7 8 9 10 总计 (项)承修方可预收_%的维修预算费用,具体费用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费用数额以结算清单为准。第六条 车辆交接甲方将待修车辆交给乙方时,应当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乙方应当将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并负责竣工交车前的保管。第七条 车辆维修乙方应当安排具有相应维修能力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及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资料的要求进行维修作业,严格执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确保维修质量。第八条 竣工
5、验收(一)竣工交付日期为_年_月_日,交付地点为_。(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乙方应当安排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第九条 费用结算(一)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按照公示并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二)付款方式:现金 转账 其他_。(三)付款期限:_。第十条 质量保证(一)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_项执行。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6、;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_公里或_日”执行。(二)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第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查看乙方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不得将车辆所需维修业务交给不具备相应维修资格的修理企业进行维修,否则后果自负。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修理车辆。送修车辆为事故车时,应当向乙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
7、有效证明。甲方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须向乙方出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3甲方自备配件的,因自备配件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及后果,自行承担责任。4对乙方未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未出具正规结算票据和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或接车。5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并接车。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无故延期接车的,按违约责任处理。6甲方迟延接车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车辆损毁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7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甲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当将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
8、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便于甲方查看。2乙方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和项目承揽维修业务,超出经营类别和项目作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乙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不得承修已报废的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对甲方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查看甲方提供的相关合法手续。4乙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所提供给用户选择使用的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应当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因其造成维修质量问题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和规范的,可参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9、6乙方对车辆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员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7乙方向甲方交付修竣车辆时,应当将换下的配件、总成交给甲方自行处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8乙方在修理过程中,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动用在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的,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车辆损坏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乙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9乙方应当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公示承诺的保证期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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