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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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示范文本)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制定合同编号:_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_分局;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受让人: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第三方: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
2、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 出让人根据厦府_号文,出让给受让人的本合同项下宗地编号为_,出让宗地面积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_。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见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待受让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明确。第五
3、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第六条 出让人与受让人均同意由第_方负责在_年_月_日按现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受让人与第_方特别约定,出让人将交地义务全部转让给第_方,受让人在此予以确认并认可。出让人与受让人均同意由第_方负责在_年_月_日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受让人与第_方特别约定,出让人将交地义务全部转让给第_方,受让人在此予以确认并认可。在交付土地时应达到本条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_;受让人若需对场地进行整理或实施土石方工程,应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地块_侧_路已修建;项目的给水可由_路接驳,雨水可由_路接驳,项目的污
4、水可由_路接驳。交付土地时,由第_方会同受让人在交地日依照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工程测量示意图验明宗地界址坐标及界桩并签署土地交接书。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若界桩受破坏或移动,受让人应重新委托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放样,恢复界桩。受让人同意自接收土地起一个月内,按照本合同附件的内容、格式等要求,在用地现场显目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以方便社会监督。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_年,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出让期限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土地交付延迟的,出让期限可相应调整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5、款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受让人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转作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_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第二期_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并接收土地后,持本合同
6、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地上建筑总面积不低于_平方米;建筑限高为_;建筑密度不低于_;绿地率不高于_。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_,即不超过_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_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第十四
7、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_年_月_日前开工;在_年_月_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部长令)第八条的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致使不能按期开工竣工的,受让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30日内,提供必要的证据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开工日期可以据实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自上述情形消除之日起一年,竣工期限相应顺延。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开工竣工申报的通知(厦国土房2014370号)的要求向出让人申报;项目
8、竣工后30日内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本项目在_年_月_日前投产。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为:(一)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万元(小写_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受让人所从事项目产业类型必须为_业。第十七条 受让人已于_年_月_日与第_方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履约保证金、土地产出率、地均税收标准等事项。监管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约保证金由第_方负责收取和退还。第十八
9、条 受让人应当遵守本项目的相关环评要求(文号),同意配合_的监督。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_侧的规划道路由_负责建设。第二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由受让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人负责。受让人应自行申请项目的临时施工用电和永久性用电,项目应按电业部门批准的方案实施供配电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人承担。供电方案要求配套的开关站房、配电房等应在地块内选址,并由受让人负责建设。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
10、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合同各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应当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1、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三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了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并按照本合同第七章中有关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处置外,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
12、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批准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出租、抵押或部分出租。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批准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整体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第二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七条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当事人各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
14、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第三十一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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