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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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合同编号:_使 用 说 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 方式选定。4.双
2、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 室外气象参数 ”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 -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 为准。(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支付的基本采暖费用。(5)计量
3、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支付的采暖费用。(6)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7)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8)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 团聚等活动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9)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10)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4、)。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11)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6.特别提示:实行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方式,室内温度由用热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调节设定。考虑建筑物节能效果以及户间传热等因素,建议用热人将室温设定在1420。设定温度过高,由于建筑物及 户间传
5、热散热等原因 难以实现温度要求,还会导致热量消耗过大,增加用户支付的计量热费;设定温度过低,会导致供热系统在短时间内难以满足采暖需求,并会影响相邻用热人的正常采暖。用热人(甲方): _ 供热人(乙方):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1.供热设施地点: _ 。采暖地点: _ 。甲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设时间: _ 。甲方所居住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的情况:_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_建筑平方米,包
6、括:(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_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3.热计量结算点设置在:甲方所居住的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第二条 采暖期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决定调整采暖期时间的
7、,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约定供热时间为:每年_月_日至次年 _月_日。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热,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甲方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 为正常天气时,甲方在一定范 围内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1)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甲方设定温度的标准;(2)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18 的标准。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办法、计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办法根据
8、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方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在当年12月31日前),先以按面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乙方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_日内进行清算。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甲方多交的采暖费由乙方返还给甲方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甲方无需补交相应差额。2.热计量采暖费计费标准:(1)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建筑面 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
9、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2)双方约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 积(平方米)天数(天)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 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计量热价为_(元/千瓦时或元/吉焦)。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乙方支付;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_。4.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乙方应当及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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