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维权之法律责任与举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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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维权之法律责任与举证,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的预防,医患纠纷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1、平等主体 2、真实意思表示 3、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实施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5、等价交换,民事主体资格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个人会诊、出诊人发生的医疗事故,为邀请单位私自外出行医,为接受行医者的机构科研机构不具有医疗事故责任主体资格产品质量责任,生产厂家为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诊疗活动中的知情同意:告之义务、查阅病历 临床实验:告之内
2、容、同意书、免收费 名誉权:ALDS、性病 肖像权;学术报告 处分权:组织、脏器处理权,患方违约,病人私自外出手术签字同意书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看护责任问题拖欠医疗费用滞留尸体,关于民事责任,概念:民事责任是指进行了民事违法行为的人在民法上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分类: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侵权行为的概念,广义:指应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狭义:指因为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仅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完全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违法 有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
3、果关系 主观有过错,侵权行为的归责与免责,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明确主观过错与推定过错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免责事由1、阻却违法性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2、不可抗力3、受害人过错,特殊侵权行为,国家机关职务侵权 产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其免责事由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建筑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 排除防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
4、复名誉 赔礼道歉,医疗事故的行政法律责任,1、医疗机构: 2、直接责任者: 鉴别:处分与处罚:罚款与罚金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医疗事故的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罪客体) 形式:表现为侵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权利 实质:危害了医疗卫生秩序,是对不特定公民人身健康权利的一种威胁。,(犯罪客观方面) 一,必须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疗卫生技术操作规程。 二,医务人员实施的危害行为必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 三,医务人员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就
5、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的严重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指经过国家规定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并注册,在医疗机构中任职的卫生技术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犯罪: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过失违法性: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过失危害性: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死亡、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关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证据对事实的证明存在三种情况: 一
6、种是证明事实为真实, 一种是证明事实为虚假, 一种是事实真伪不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规则: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倒置原则: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特殊原则: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无法确定时,由审判人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要正确识别“倒置”,一般构成侵权行为要有4个要件: 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举证责
7、任都“倒置”。,患方不能完全免责,患者在起诉时要有起诉证据,提出主张时也要有相对人、机构、损害等证据和要求赔偿的证据。 不论什么案件,当事人双方首先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在客观地位上才有弱势和强势之分。,从一案例看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担事例:年月,患者位某因难产到某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医院为其进行了剖腹生产,手术很顺利,伤口愈合很好。出院后,位某却时常感到腹内疼痛。年月,经另一家医院诊断,其腹腔内存有手术用的纱布。位某认为,从年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院实施过手术,这块手术用纱布的存在,肯定是某人民医院遗留的,于是要求院方承担责任,赔偿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而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有病历和
8、手术器械清单作证,纱布遗留在腹内,不是医院的责任。拒绝赔偿,于是成讼。二、患者应该承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证据。在医疗事故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事故,比如将器械、纱布遗留在腹腔内,或误切除器官等等,除了给患者带来的各种物质上的损失外,更主要是给患者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患者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提供以下证据: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某人民医院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被告某人民医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患者如果构成伤残,还必须提供权威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鉴定书。医院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一、医院在为患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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