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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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主讲教师 李芹叶,国际法学习内容,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与人权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与环境 第五章国际组织法 第六章外交与条约法 第七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八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学科特点,国际法的非中心化与多极化的特征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具体的和政治的; 国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的有限性;,推荐阅读书目,邵沙平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 周鲠生国际法大纲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奥本海国际法英詹宁斯 瓦茨修订,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一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概述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 第三节国际法
2、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四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概述,一、什么是国际法? (一)定义 格老秀斯:国际法是规律国际关系的万国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战争与和平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保护人类摆脱战争的灾难。,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万国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协定规则的总体。,英JG斯塔克:国际法的定义可以是,由各国觉得必须遵守,并在国家相互关系中确实共同遵守了的大量的行为规则和原则所构成的法律总体。,周鲠生: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3、体。,王铁崖: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二)共识(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对象国际关系 形成方式国家公认 实施方式自觉遵守+强制实施,(三)名称 1、万民法万国法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2、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二、国际法是法律吗? 问题的提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一种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作为威胁。”-(英)奥斯汀,三、国际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国际法发展的轨迹 从战争法到和平法的进步 20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主要就是战争法,所建立的国际秩序主要是关于战争的法律秩序
4、。 在国际法上,对国家的战争权利第一次进行限制的是1899年缔结并经1907年修订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 联合国宪章把全面禁止战争的规定扩大到全面禁止非法使用武力 。国际法的重心由对战争本身的规制转向了对和平秩序的制度设计。,现代国际法中的和平机制 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集体安全制度 自卫权的法律规制 裁定与控制军备制度 侵略定义与侵略罪行,从共处法到合作法的转化 传统的国际法是以规范各国管辖权为重点的“共处”法。 由主权任意决定的保留范围在减轻分量,而由国际法加以规范的客体则有所增加。在主权平等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成为国际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和必须履行
5、的国际义务。过去以规范各国管辖权为重点的“共处”国际法,正在转化为进一步促进各国协调发展的“合作”国际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演变 国际法调整范围向主权管辖范围延伸。 国际组织作为各国多边合作的法律形态,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加速发展,实际上也就是“合作”国际法本身的形成与发展。,从任意法到强行法的发展 从任意法到强行法的变化,表现了国际法规范结构改变的趋势:由于具有普遍和绝对效力的国际强行法规范的出现和增加,国际法过去那种完全由任意法组成的规范结构得到改变,发展的天平进一步向国际公共秩序一端倾斜。,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变化 国际法比较正式和系统地在程序法方面的发展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今
6、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 第二阶段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冷战结束的时期。 第三阶段是冷战结束以后。,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二、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三、广泛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所谓国际法渊源可以有两种意义:其一是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二是国际法的规定第一次再现的处所。” 周鲠生,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
7、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二、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1,1、作为国际法渊源,条约必须是合法和有效的。 2、条约有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之分,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之分。 3、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最主要的渊源。,提示,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的特点和地位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法构成一般国际法,对国际社会各
8、国都具有拘束力。,2,A,国际习惯法的构成要素,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B,物质要素,心理要素,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的证明,国际习惯法是不成文的规范,以国际习惯法为依据提出主张的国家,必须先证明该项习惯法规范的存在。,C,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也就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来自“一般法律意识”。 “一般法律原则”来自各个法律体系的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三、广泛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司法判例(在第59条之下)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公法学家学说,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2,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决议,联合国
9、大会的决议是属于建议性质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至少也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可以得到会员国、至少是投票赞成的会员国的明确同意,从而对它们有拘束力。,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元论 国际法优先说,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国 内 法,国 际 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问题的实践国际法如何在国内发生效力 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10、,国际法如何在国内发生效力 一般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转化式:必须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英国 并入式:通过宪法和法律的统一规定,将条约一般地纳入国内法,在国内直接适用,而无须将其转变为国内法的形式法国,混合式:并入和转化方式并用。美国、德国 条约 “自执行”“非自执行条约”欧洲联盟法,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冲突第一:习惯法优于国内法。第二:国内法优先(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的国家英国、荷兰),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多数国家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处理
11、条约与其国内法的冲突美国、德国、奥地利 规定不明确日本,(二)关于国内法在国际 关系中的效力问题的实践,在国际实践中,一个国家的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通常都是会受到他方尊重的。 在国际裁判中,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法庭多次从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中寻找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第四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演变 二、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综述,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及其发展演变,(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般说来,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与演变,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随着
12、人类历史的进步和国际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 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七项原则处于核心地位。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宣言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体系。,二、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综述,(一)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 (三)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一)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主权概念的产生与几种主权观 2、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 3、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主权概念的产生与几种主权观,(1)主权概念的产生 法博丹论共和国 主权是君主在其国内不受法律限制的“绝对永久的权力”,除了受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
13、外,不受任何限制。,(2)几种主权观 A、绝对主权观的荒谬与危害 代表人物: 17世纪英国的霍布斯 18世纪法国的卢梭 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中叶德国的黑格尔,霍布斯认为主权者不受任何约束,具有超越一切的权力,甚至有包括超越宗教的权力。,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为了确保自己的自由,每个公民把自己置于公共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支配之下,而主权就是公共意志的运用。他主张主权不但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而且是完全绝对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德国的黑格尔认为,主权国家是至高无上的,它不从属于法律;国家间的契约是无效的,因为主权不可能因条约而取消。检验主权的是战争,战争是必要的,甚至可以视为有益的。因为它是
14、在检验人民维护自由和独立的意愿,它还使社会有可能实现一定程度的一体化。在黑格尔看来,主权不仅是不可分的,而且是巩固国内统治和进行对外争夺的武器。,绝对主权观的危害: 绝对主权学说主张主权是指主权者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与物的无限法律权力和在与他国关系中的完全的行动自由。主权者除受自己意志的约束外,不受任何限制。 绝对主权学说在物质基础上,它与相互依赖和列国并存的国际社会的事实是相违背的;在理论上,它与建立在对等权利与义务基础上的国际法制度是不相容的。它实际上否定国际社会及其法律的存在。,B、相对主权观的“缺陷”与危险 普芬道夫:主张主权是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力,但不是是绝对权力,即便在一国境内,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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